一、关于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政策与责任
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这意味着设立法律咨询公司不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公司长期处于监管真空,近年来愈发呈现泛滥发展之势。通过2024年2月6日在“企查查”平台搜索“法律服务”得出,全国共有10905625个结果,超全国律所数量的280倍;河南省95350个结果,超全省律所数量的50倍;郑州市34088个结果,超全市律所数量的44倍。通过在“企查查”平台搜索“法律咨询”得出,全国共有5499643个结果,超全国律所数量的141倍;河南省55593个结果,超全省律所数量的29倍;郑州市29106个结果,超全市律所数量的38倍。通过在“企查查”平台搜索“法律咨询服务”得出,全国共有5184386个结果,超全国律所数量的133倍;河南省43287个结果,超全省律所数量的23倍;郑州市19801个结果,超全市律所数量的26倍。
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因此,目前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乱象调研。去年以来,郑州市司法局配合省司法厅多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调研,针对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的零门槛、弱监管及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乱象,通过座谈了解、实地查看等形式,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提出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的有效举措,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4月,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郑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意见。据悉,司法部将协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监管的具体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咨询市场监管的措施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咨询公司名称不规范、职责定位不清晰,难以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特许机构区分等突出问题,郑州市司法局将及时协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规范、治理和纠正,并建立常态化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有力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检查。针对当前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乱象,在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有关市场主体违反名称管理、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定期检查监督,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刑事立案。对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充当司法掮客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点查处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擅自设立办公地点、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社会人员假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等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提请人民法院对非律师、非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时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