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这些年来的阅读发现,在明清时期,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非常在意法律的。
官方法律宣传
在朱元璋颁行的《大明律》里,即有“讲读律令”的条文。这条规定,官员不但要讲读律例,而且还要通晓律意,否则将会受到制裁。对老百姓而言,如能通晓律例,在普通犯罪时,即可免罪一次。清代也有这样的律文。
朱元璋对于《明大诰》的宣传,可谓不遗余力。谢应芳《龟巢集》卷八载有“读大诰作巷歌”语云:“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这里的“挂书”之“书”,即《明大诰》。同书卷七尚有“周可大新充粮长”七绝一首,语曰:“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足见,《明大诰》流传之广泛,以至牧童、农夫都在习读《明大诰》这部明太祖“钦定”的特别法。
与此同时,在通衢要道和众人聚会的地方,还会张挂相应的法律文本,以便老百姓知晓法律。有时,老百姓还因不知道法律而被官府免于处罚的。《明实录》记有永乐二年的一个有趣故事:大理寺官员奏:“市民以小秤交易者,请论违制律。”皇帝问工部官员:“小秤之禁已申明否?”答曰:“文移诸司矣。”又问:“榜谕于市否?”答曰:“未。”皇帝就说:“官府虽有令,民固未悉知之。民知令,则不犯;令不从,则加刑。不令而刑之,不仁。其释之。”
书籍中的法律
除了官府的法律宣传,民间也很重视法律书籍的编撰和出版。比如,明清时期有很多商业用书,除了介绍商业知识,也会介绍一些法律知识与文书知识。原因很简单,商人要做买卖,当然要订契约。
在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同样不乏法律故事。甚至,在儿童的识字课本中,也会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例如,晚清刘树屏编撰、吴子城绘图的《澄衷蒙学堂字课图说》一书,对“斩”和“绞”等刑罚,不但作了字面上的释义,而且还配有图像,非常直观,便于儿童识字和记忆。
可以想象,如果老百姓不在意法律,那么以“射利”为志业的书商,为什么要去编那些法律书籍?
明清“诉讼社会”
著名的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近代化与法》一书中,曾经专章讨论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从诉讼率的视角,考察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诉讼率低,那么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就弱;反之则强。
中国古人的诉讼意识是怎样的呢?《水浒传》里,武大郎被潘金莲、王婆、西门庆合谋害死后,武松就去调查取证。刚开始,他想走司法程序,就去找卖鸭梨的郓哥,盘问他怎么回事儿;接着,又找到了仵作行的团头何九,取了武大郎的骨头以及西门庆的贿金。取证后,武松找了一个陈代书,请他写状子,因为代书是专门帮别人写诉状的行家。之后,武松再去县衙告状。可是,县衙里的胥役因为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到最后,武松只得采取“私力救济”的办法,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
可见,小说中的武二郎,对诉讼程序并不陌生,这是否意味着,当时的老百姓已具备较好的法律意识呢?我的答案:是。实际上,到了明清时期,人们对诉讼已经不陌生了。也因此,有学者声称,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
可以用来佐证“诉讼社会”的证据,有以下几点。
一是讼师非常活跃。讼师不仅在城市开设歇店,招徕生意,而且还出没于穷乡僻壤,甚至还搭建了跨区域的业务网络。能干的讼师,可以置起家业,即使“菜鸟”讼师,也能养家糊口。
二是“官代书”制度的形成。官府设置官代书,有两种功能:(1)帮诉讼两造(专指涉及诉讼关系的原告和被告)写状子;(2)通过官代书来抑制讼师。不过,由于官代书的法律素养不佳,考试的录取标准,只是粗通文墨而已,因此他们很难起到遏制讼师的预期效果;相反,讼师文化素养较高,脑子也够机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官代书提供法律服务,两造还是要找讼师帮忙写状子。
三是诉讼率的日趋高涨。以乾隆时期为例,全国设置了约1500个州县,人口约有三亿,平均每个州县约有20万人。那么,每个州县要审理多少个案件呢?大约每年有一两百个案件。当时的家庭规模,是五口之家。每年约有二百个家庭会有一起诉讼案件;10年下来,约20个家庭即有一起诉讼。可见,这个比例不低。
中国人性情温和,爱好和平,儒家又特别倡导“无讼”的社会理想。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呢?从抽象层面来看,这些说法固然不错。然而认真思索,它们又有不小的问题。因为,老百姓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个个都是“君子喻以义”的;相反,因物质资源匮乏而导致的生存压力,势必产生“小人喻以利”的现象。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作者曾说:在中国农民的眼里,每一粒稻谷都是珍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身利益受到了侵犯,诉诸衙门也就不可避免。要之,君子道德与无讼理想,一旦遭遇物质利益的挑战,也就难免落荒而逃。
州牧很忙
甚至,当我们读到类似“调处息讼”的话语时,亦切不要以为,这完全是对于“无讼”理想的追求。实际上,它更有可能是由于州县牧令忙不过来,乃至是因“自图安逸”而拒绝受理案件。明清时期的牧令,不像现在的法院,他们是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一人政府”,必须承担征收赋税、官学教育、社会治安、灾荒赈济、公共工程,等等的各项事务;甚至,牧令晚上还要打着灯笼跟衙役一起巡查城里的治安。
即使以司法实践来讲,他们要负责缉捕案犯、检验尸伤、勘查现场、审理案件、管理牢狱等事。除了审理数以百计的民事案件,还要审理十起八起的命盗案件。像广东省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就很多,清代知县杜凤治在日记中曾经提到,单是强盗案件,一年就有80来起;一次执行死刑,也有17人之多。与南海相比,番禺稍微好些,命盗案要少一半。
这样看来,国家法律与州县牧令倡议“无讼”的社会理想,均有迫不得已的苦衷,而非一味地道德宣示。
当然,由于明清中国尚处在农业社会,也是一个乡土社会,毕竟与现代社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以现在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去衡量他们。否则,即会出现“厚污古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