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释义:第二章

公布日期:2011-10-19施行日期:2011-10-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0-19

施行日期2011-10-19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

一、公证机构的法定性

(一)本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指公证机构必须依据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未依本法设立的机构,不得行使公证证明权,办理公证。

(二)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含义是公证机构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专门证明职能。

(三)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业务法定,效力法定。基于此,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地位是有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

二、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性,即非营利性和独立性

(三)非营利性和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特性,是公证机构赖以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基础。公证机构如果不具有非营利性和独立性,其出具的公证书的公信力就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合理怀疑,受到普遍合理怀疑的公证书,就不再具备良好的品性。因此,在公证实务中,必须要保证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

三、公证责任承担的立法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公证法有机构本位和公证人本位两种立法模式。机构本位是指公证书的公信力由公证机构予以保障,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承担第一责任。公证人本位是指公证书的公证力由公证人予以保障,公证人独立执业,公证人承担第一责任。我国公证法采取了机构本位的立法模式。机构本位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公证实际的。公证机构本位和公证人本位从本质上来说向社会提供的都是一种公信力,在现阶段,公证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在社会中已经积累了较大的公信力,继续由公证机构来向社会提供证明服务,是符合整个社会的一般法律预期的。机构本位的制度设计并不排除公证人本位的理念,在机构本位下完全可以借鉴、容纳公证人本位的优点。如主办公证员制度,就是借鉴了公证人本位的理念,在一定条件下充分肯定和发挥了公证员的个性和才能。在本法第三条的释义中,也对机构本位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阐述。

四、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这是公证机构的性质

证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证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公证、合同鉴证、认证、律师见证等。公证证明区别于其他证明形式之处在于公证证明是特定的主体通过特定的程序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证明并产生特定效力的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证明机构在于公证机构行使的是专属的公证证明权。

五、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和服务性

公证机构除了该条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以外,还具有如下一些特性:第一,中立性。公证是公正的代名词,公证人职业虽然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都是以公正、正义作为价值理念,但在追求同样的价值理念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律师站在被代理人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而检察官则是做为国家公诉人去寻求法律的公正。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第二,服务性。公证属于法律服务性的工作,其行为活动依据是服务对象的申请,工作结果是使当事人正确行使其权利、履行义务,是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因而,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性。公证机构的服务性要求公证人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条对公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分别设立了直辖市公证处、市公证处、区公证处和县公证处。公证暂行条例实施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部规定省、自治区可设立公证处;经司法厅批准,报司法部备案,可以设立自治州公证处;自1993年起,司法部对公证处进行改革,允许在同一区域内设立若干个公证处,可以按经济区设立公证处。这样我国建立起了四级公证处体制,即国家(长安)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市辖区)公证处。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证处之间的竞争,推动了公证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公证的深入发展,这种体制也暴露了它的一些弊端。#p#分页标题#e#

针对上述四级公证处体制的弊端,本条对公证机构的设置做了下面一些调整:第一,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原则,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条规定“统筹规划”,旨在说明公证不是市场行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指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各地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意味着公证机构的设立要实行总量控制,不能随意设置。综合上述因素,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要争取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机构,形成一个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公证执业环境;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可以只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地区,可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二,明确了在国家、省一级、地区、盟、州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但允许继续在直辖市设立公证机构。第三,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第四,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五,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数量。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同一层级设立,也就是说要整体设立在一个平台上,

在一个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了,市就不再设立。各公证处主体地位平等。该条的立法旨意在于鼓励适当、有序、规范的竞争。在四级公证处体制下,公证处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事实上却不平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无序的竞争。本条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将使公证处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平等主体的适当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公证效率和公证服务质量,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另外,这也是与第六条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相对应的,层层设置公证机构是以承担行政责任相对应的。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p#分页标题#e#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规定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意义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有形产品——公证书,向社会提供一种特殊无形产品——公信力。这种特殊性就要求公证机构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设立。通过设定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能够提高整个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具有区别与其成员利益的团体利益,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一定的条件。本条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必备条件:

(一)公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名称是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的显著标志。“公证”是专有名词,只能由公证机构专门使用,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使用。公证机构成立后,对自己的名称享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公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固定场所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办公场所,包括自有的场所和租用的场所。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公证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公证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拥有固定的场所可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果一个公证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则不能给社会大众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其公信力就会打折扣。

(三)公证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必须由具备了比较深厚的法学基础、比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水准的公证员担任。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体,公证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公证员,才能对外开展业务。拥有两名公证员是设立一个公证机构的最低标准,低于两名公证员,公证机构不得设立。

(四)公证机构应当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有必要的资金是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有利于保障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购买独立办公房、公证书专用纸保管用房、电脑、办公用车等。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一个有着较好的资信的公证机构,能够更加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其公信力得到提高。不具备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资金的公证机构不得设立。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可以参照2000年9月5日司法部发的《关于贯彻(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该意见规定:各公证处应按《方案》要求尽快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根据该规定,公证机构在设立时,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三、公证机构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理由

(一)公证机构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证明权,作为一个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机构,其本身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上述四个条件是公证机构设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上述四个条件中要求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是保证一个公证机构的人的信用,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是一个公证机构的资金信用。作为一个提供公信力的单位,必须要自己具备一定的人信和资信,才会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公信。本条对公证行业的准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正在于此。

(二)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证机构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

(三)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公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一个机构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需具备独立的财产。一个不具备独立财产的机构,对外是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因而,上述四个条件也是公证机构自身性质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四)上述四个条件有利于规范公证机构。我国现设置的公证机构,有许多公证机构尚不具备上述条件,例如有些地方的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该条要求公证机构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有利于公证机构的规范。

(五)上述四个条件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公证程序的正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以确定公证管辖。在公证程序中,一个公证员不能自审自批,要求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可以避免类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后拟设立公证机构的,要完全达到上述标准才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前已有的公证机构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达到该要求。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

公证机构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公证机构成立并获得办理公证事项的资格。公证机构设立必须要按照该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非经本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都是非法的。一个机构的设立有如下一些原则: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机构的设立,不加以任何干涉,不做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断;特许设立主义,指机构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机构的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行政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批准的决定;登记主义,也称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机构成立的条件,一旦符合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机构即可成立;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机构。在我国设立公证机构除应当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设立主义。

二、我国采取许可设立主义的意义

三、公证机构审批程序

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权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是指县司法局、不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市辖区司法局等,在直辖市设立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行依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审查如下一些内容:第一,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二,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立的规则,即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三,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公证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四,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对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机构,予以批准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p#分页标题#e#

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形式的公证机构。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组建后再依上述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此范围。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一、公证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是指在公证机构担任领导并担负责任的人,包括公证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公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为了保障服务的质量,必须保证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即公证员具有与从事这项工作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因此,公证法在有关条款中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任职条件。而作为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他们不仅要管理机构内部的行政方面事务,更应当熟悉公证业务工作,以便于全面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为此,必须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证员职务,也才能保证他们掌握与担任这一职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同时,为了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公证工作经验,公证法还规定他们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也就是说,这些人员除了具有公证员资格外,还应当在公证机构执业达到三年以上。应该说,公证法的这一规定是有针对性的。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将一些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安排到公证机构担任负责人,从而影响了公证机构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一做法必须在公证法施行后得到纠正。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程序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程序与本法施行前相比,有相当大的区别。本法施行前,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主要有两种,即任命制和聘任制。这两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公机构的负责人都是直接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考虑到公证机构与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体现机构内部的民主管理,公证法采取两结合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首先,由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即包括公证员在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照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内部酝酿、投票等程序和方式从本公证机构内部推选出本机构的负责人人选。其次,在推选出负责人后,报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认为公证机构的推选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应当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将核准的情况报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备查考。

本条适用于公证法生效后新设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原有公证机构在公证法生效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p#分页标题#e#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

四、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者受益的财产分割等。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办理财产分割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投标、拍卖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当事人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一般是为了证明某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十款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比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背书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等。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应在本条中增加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关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将其作为一项公证业务加以规定的。考虑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这种债权文书一般表现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的合同等,所以本条未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另列为公证事项。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证明业务的范围,证明业务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为了体现公证的服务功能,本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即非证明业务,也是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的辅助性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即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这是现行法律对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落实担保法的这一规定,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专门发布了《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司法部68号令),对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实施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了大量抵押登记事务,对保障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提存

从实践来看,如果就公证机构接受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提存标的物的行为而言,提存属于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但公证机构接受与给付提存标的物都是以其出具的提存公证书为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存也是一项证明业务。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公证机构依法积极开拓办理提存公证业务。现在,提存公证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公证业务,公证机构也成为当事人信赖的专门提存机构。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这是对公证机构办理保管业务的规定。公证机构不是专门的保管机构,因此公证机构一般不承担保管义务。但是,在公证活动中,某些当事人因为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要求将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提交公证机构保管,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因此,公证法特别强调,公证机构办理的保管业务必须与其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如果不做此限制,当事人将一切他们认为需要的保管文书、财产、物品等都提交公证机构保管,公证机构将不堪重负。公证机构保管的财产、物品、文书一般包括经公证的遗嘱和遗嘱中指明的遗产,以及其他与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另外,公证机构保管财产应当符合适宜保管的原则,不得接受易腐、易烂、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及体积较大等一切不适合保管的财产和物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保管财产、物品、文书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保管协议书,写明保管文书、财产、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保管期限和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p#分页标题#e#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为此,公证法从多个角度设计了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如公证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公证事项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错误公证书的复查和撤销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等,以确保公证的真实生、合法性。应该说,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所以,不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是法律公正机构的最基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过失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证书的不真实或者不合法。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档案是公证机构围绕证明事项而收集到的并经立卷整理归档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公证文书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而公证档案则是支持、证明公证文书的具体证据材料。可见,公证文书和公证档案之于公证证明活动的重要意义。任何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的损害。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向当事人支付回扣、佣金等非法手段,其目的都在于争揽公证业务。这些不正当手段将严重破坏公证的执业环境,损害公证业的形象,它们与公证机构的性质是相违背的,也是建立正常的公证活动的秩序所不允许的。#p#分页标题#e#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公证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现行的全国性的公证收费标准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8年5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通知对各类公证业务的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规定,不得违反。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了本条前五项明确禁止性行为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证明活动的特点,做出的禁止公证机构实施的其他行为,公证机构同样不得实施。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本条的禁止性规定的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有两重并列关系:第一重并列关系是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列提出,第二重并列关系是将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列提出。在第一重并列关系中,强调的是各种“管理制度”,而在第二重并列关系中,则构成了现代管理特别是公共事业管理中普遍适用的三大要素——执行、监督、责任追究。这两重逻辑并列关系都是围绕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展开的。

一、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任何一个法人机构,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本条在规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时采取了列举加省略的形式。管理制度有很多种,比如人事制度、作息制度、值班制度等,这里把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列举出来,做强调处理,是因为这三种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当然对以上三种管理制度加以强调并不是仅限于这三种制度,列举之外本条用了“管理制度”来说明,其他制度也应当建立健全。

(一)业务管理制度。公证机构的核心工作显然是公证业务,其他工作都是由此派生出来并为核心工作服务的。业务作为核心工作,处于公证机构所有工作的最高端,其管理制度当然是公机构最核心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公证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宗旨、管理事项、管理程序、管理层级、管理责任、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强化内部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办证质量,增强责任意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p#分页标题#e#

2.建立、规范业务审批制度。规范的审批制度应当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复审及批准两个层面。对承办公证员上报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应全面审查,了解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明确的审批意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审批是公证办证程序的重要环节,审批人必须履行全面审查之责。负责公证业务审批的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如果不负起办证程序的监督责任,公证机构内部的业务监督机制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要具体明确。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还应当提交业务委员会或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3.建立适当的公示制度。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尚未建立公示制度。但在公证制度发展成熟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等公证事项均建立了公示制度。公证机构建立适当的公示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办证程序,制定告知、咨询、服务承诺等制度,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监督公证人员依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是将公示形成制度,将需要公示的公证事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将社会监督力量引入公证质量保证体系。如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采用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了解当事人所持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最后遗嘱,避免遗漏继承人或继承权认定的错误。再如办理关系公众利益的现场监督公证时,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主要内容公之于众,引入社会力量监督,如果当事人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利害关系人或知情者就会检举、揭发,公证机构就可以掌握有关情况,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是公证机构的重要工作,财务制度是公证机构的重要制度。首先,财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监督。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支出和分配原则,建立财务计划、审批、执行等制度。其次,收支平衡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原则,是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公证机构的收入是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部分公证机构存在经常性行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也应视为收入),公证机构的支出是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并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收支必须基本平衡并实现一定盈余,才能保证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即通过有效的财务制度安排,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加积累。再次,公证机构要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成本控制;建立内部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风险赔偿基金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

(三)资产管理制度。公证机构的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合作制试点除外)和自身积累形成的,用作办公的固定资产(如房屋楼宇、交通工具、电脑及服务器、桌椅卷柜等)、流动资产(如复印纸、专用水印纸等)和其他服务设施。资产管理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保证其不流失、不被人为损坏,保持资产经济总量的完整性;二是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耽误和影响正常工作,保持资产物理形态的完好性。公证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要参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并制定有关资产使用、维护保养、借出和归还、资产折旧和更新、资产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到人、专人专任。#p#分页标题#e#

(四)其他管理制度。根据公证行业规律和公证机构自身工作的需要,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其他管理制度。

二、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三、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追究制度

本条明确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正是为了公证机构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公证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失误、过错和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增强公证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证质量和工作水平的目的。与本条相呼应的是本法第六章。该章逐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应当根据主客观过错的不同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触及刑律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应当利用保险承担赔偿风险的规定。

一、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定义及设立目的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法律制度。本法将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作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是为了弥补公证机构赔偿能力之不足,达到既规避部分赔偿风险,又保证公证机构具有适当的民事赔偿能力,确保赔偿得以实现的目的。

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否意味着国家要对公证的失误加以赔偿而如果是商业保险,对因渎职、腐败而导致的赔偿亦有不妥;有的委员提出,我国现在的责任保险制度处在建立初期,公证机构也处在转型和建立初期,有关的责任保险应该是保险法规范的内容,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没有非常迫切地需要写人本法;有的委员提出,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将该条纳入到附则当中,并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还有不少委员提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公证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因此,应当强调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必须落实关于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

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由于我国公证机构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一些公证机构经济不独立,绝大多数公证机构缺乏必要的资产,甚至完全没有资产。目前的国内许多公证处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公证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公证机构的信誉,使公证业成为一个更有信誉、更负责任的行业,使公证机构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公证保险责任的设立方式

德国为了确保公证质量,防止公证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职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同样确立了公证赔偿制度。德国公证人在执业前必须参加保险额在5,000万马克以上的执业保险,并对当事人负无限赔偿责任。一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公证人本人支付,直至破产,并永远不得再担任公证人。#p#分页标题#e#

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的“公证法”规定:为分散行业风险,确保申请人权益,民间公证人被任命后,未参加责任保险的,不得执业。在民间公证人执业期间,应继续参加责任保险,地区公证人公会应为该地区民间公证人办理责任保险,以补足民间公证人因执行职务参加的责任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

近年来,在管理机构的大力推进下,这种与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的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已经在我国应运而生。1999年下半年,为了增强公证业的信誉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公证改革后公证机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等问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起草《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的同时,即着手研究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并专门聘请保险专家作为保险顾问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在几经酝酿、反复洽商的基础上,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员协会,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以全国3,000多家公证处、18,000多名公证人员为保险对象,保险总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工程”已全面启动。自此以后,公证人员如因执业行为应对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符合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合同范围的,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公证保险责任赔偿发生的条件

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发生应当基于以下条件:一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即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没有过错,或当事人没有遭受损失,或其遭受的损失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执业过错没有因果关系,则公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的性质而言,公证赔偿应为补偿性赔偿,补偿的范围通常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一般不予赔偿。

四、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

公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一)人民法院判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与公证责任赔偿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二)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三)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四)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按照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五、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的缴纳及出险赔付

为保障公证执业责任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认真做好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公证赔偿基金提取比例按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即按上一年度公证业务总收入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其中3/6用于缴纳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1/6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赔偿基金,1/6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公证赔偿基金,1/6提留公证处的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的是索赔发生制和浮动费率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容,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至1,200倍,基本可以满足赔偿需要。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也可以委托省级公证员协会代为索赔。被保险人按上一自然年度本机构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浮动费率,可协商调整),在每年年检注册前缴纳保险费。出险赔付及索赔程序也很简洁,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索赔,保证迅速赔付,减少和预防了索赔纠纷。#p#分页标题#e#

六、公证责任保险已构成公证行业赔偿制度的主干

公证行业赔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公证行业的利益,解决公证处的赔偿能力,保证公证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公证行业的整体优势对进行公证赔偿的公证机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公证行业补偿的核心是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金两个层次构成。公证赔偿后备金是公证赔偿基金中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金后剩余的部分。它主要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的费用,如偿付公证责任保险中的绝对免赔额、超过个案保险赔偿限额的公证赔偿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等。因此,公证责任保险已构成公证行业赔偿制度的主干,成为公证机构重要的经济保障,为维护公证行业信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THE END
1.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业主要包括哪些?法律知识专题听律网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业主要包括哪些?相关内容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业主要包括哪些?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https://m.471.cn/zt/2271976.html
2.暴雨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之五七、申请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可以到各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上(北京法律服务网https://bj.12348.gov.cn)办理。 八、本次暴雨受灾重点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 九、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电话有哪些? 1、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10-12348; 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fzxc74/436182875/index.html
3.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https://www.ruiwen.com/fuwufangan/8018153.html
4.头条文章--- 咨询电话:18510028322 --- 一、未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737431172940171
5.南网能源院E月刊总第20期2019年12月发布本次执行力建设大讨论,对于投资所党支部将南网价值观切入业务、植入行为,促进员工在行为上契合公司价值观,将执行力文化转化为团队意识和自觉行动具有积极作用。(彭道鑫|文) 评审中心党支部书记项目开展前期评审工作 11月18日,评审中心支部邀请相关专家对书记项目《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指导书及评审技术要点》进行前期评审。https://www.meipian.cn/2khbgyur
6.京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京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5月,是致力于维护拆迁户权益的法律服务平台,专注服务于拆迁户,帮助拆迁户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大批来自各大知名高校的优秀律师,现拥有140名专职征拆资深律师全国办案,其中38位律师征拆执业年限超过10年以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北京https://www.jinglawyer.com/chaiqianlvshi/tuanduijieshao/3.html
7.湖南律师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站免费律师咨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系由湖南省司法厅请示司法部同意,于2000年12月成立的省直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目前规模最大、执业律师人数最多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服务热线:0731-85384101,0731-85384387。法律服务知名网站,免费律师咨询,法律援助中心。http://www.tclawyer.cn/
8.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在哪法律咨询公司如何与律所合作摘要:法律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投资咨询服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是有限公司,和无限责任制的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除了类型不同外,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业务范围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过法律咨询公司是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合作的。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咨询公司和https://www.maigoo.com/goomai/253321.html
9.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1.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哪些? 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评估、免费配发、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租赁等。同时我市建立了“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http://fzqj.bdpf.org.cn/),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人可以直接登https://www.bdpf.org.cn/n1508/n1509/n1511/c34733/content.html
10.「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法律咨询平台刑事律师事务所找好律师就上庭立方,庭立方是一家全国刑事律师平台,与众多刑事律师事务所深度合作,资深刑事经验律师遍布全国各省,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咨询,刑事案件代理,为各地有法律咨询需求的公众提供在线咨询服务。https://www.scxsls.com/
11.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南宁企业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热门搜索关键词: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咨询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5月,是广西司法厅直属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求实、严谨、明辨”为工作准则、以“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宗旨、以“维护法理、伸张正义”为己任,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法律利益”http://www.gxj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