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意识地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是重大的,因而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无意识地对该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提供此类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下列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范围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2.受审计客户共同控制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如果能够合理断定下列条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该项服务:
1.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某一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无关,并不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2.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下列情况下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以前向该实体所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关于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在之后尽快终止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取决于具体情况,并要求运用判断。下列活动通常视为管理职责:
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该行动负责;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哪些应当实施;
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财务报表;
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日常的和行政事务性的活动,或不涉及重要事项的活动,通常不被认为是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应视为管理层职责:
2.对提交法定纳税申报表的日期进行监控和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二)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行使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其独立性产生重大威胁,包括自我评价威胁、自身利益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无意中代表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或决策的风险。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客户机会,使客户依据对问题客观、透明的分析和陈述作出判断与决策,将进一步降低风险。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会计和记账服务,随后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2.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
3.编制或更改用以证明交易发生的、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数据(例如,购货订购单、工时记录和客户订购单);
4.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5.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活动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运用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披露的要求;
(2)财务和会计控制以及确定资产和负债金额所用方法的适当性;
(3)提出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在审计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客户管理层职责,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出于监管目的的报告分析和积累信息;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与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有关的服务,如果该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已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则提供此类服务是允许的:
(2)在客户已经确定或批准适当的账户分类的情况下对交易进行记录;
(3)将客户编制代码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4)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人试算平衡表;
(5)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对上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执行此类服务;
(2)如果此类服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其所执行的工作。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并且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则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包括工资服务和编制财务报表):
(l)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2)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禁止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1)仅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系统和程序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专业服务,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三)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活动
除非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
(1)工资服务;
(2)编制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
(3)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四、评估服务
(一)判断威胁独立性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评估服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在确定和批准评估方法以及其他重大判断事项时,客户的参与程度;
3.是否可获得公认的评估方法和指南;
4.对于运用标准或公认的方法的评估服务,有关事项的内在主观程度;
5.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6.对将使有关金额产生重大波动的未来事件的依赖程度;
7.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范围和清晰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未参与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士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2.作出安排,使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参与审计业务。
(二)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的评估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税务报告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三)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评估业务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评估涉及高度的主观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评估服务,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单独或累积起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其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
五、税务服务
(一)税务服务种类
税务服务通常包括以下种类:
1.编制纳税申报表;
2.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的基础计算税额;
3.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4.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二)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税务机关采用的税收核定和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3.业务的具体特征;
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三)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草拟并完成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其税务申报义务,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包括对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解释和技术支持)。
编制纳税申报的服务通常根据历史财务信息,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对该历史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列报。
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复核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四)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1.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对独立性的影响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取决于:
(2)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3)税额对于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2.对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l)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此类业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3.禁止或允许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编制对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禁止的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基础的税额计算服务:
(1)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的情况具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帮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五)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的种类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包括:
(1)向客户提供如何节税的建议;
(2)向客户提供采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2.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如果所提建议影响到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在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税务建议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2)税务建议的结果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5)税务建议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6)税务处理是否得到非公开裁决的支持或税务机关的认可。
3.不威胁独立性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在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该建议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支持,通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4)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4.威胁独立性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报表中的某项特殊会计处理或列报,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项税务建议,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5.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审计客户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的目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评估服务。如果该评估服务仅仅为了满足税务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评估服务并未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审核,并且其影响对财务报表来说是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l)评估方法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评估工作本身的主观程度;
(2)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这种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2)由其他专业人士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3)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六)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具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就此事项提起诉讼,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引起税务纠纷的事项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建议所致;
(2)税务纠纷的结果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程度;
(3)该事项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4)该诉讼程序已否公开进行;
(5)管理层在解决税务纠纷时所担任的角色。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如果税务服务涉及在税务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为审计客户充当辩护人,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是重大的,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在法庭审理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如,对索取信息的具体要求作出回应、就所执行的工作陈述事实或提供证词、帮助客户分析税收问题等。
六、内部审计服务
(一)内部审计服务的职责
下列内部审计服务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2.指导该实体内部审计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负责;
4.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5.执行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如复核并批准对雇员数据访问权的更改;
6.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7.执行外包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或重要内部审计外包,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二)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威胁
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协助审计客户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随后的外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则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参与审计客户的重要内部审计活动可能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可能性。没有防范措施可将承担管理层职责产生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其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三)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情况
为确保在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由客户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并认可其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
2.由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范围、风险和频率;
3.由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的结果;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哪些建议应当执行,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服务中的重大结果和建议。
(四)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相应的程序,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业务,并且该服务的结果将在外部审计中使用,则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对内部审计工作没有进行适当的评价,或在评价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将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2.财务报表金额认定上的错报风险;
3.内部审计服务的可信赖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内部审计服务。
七、IT系统服务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IT系统服务
与信息技术(IT)系统有关的服务涉及硬件或软件系统的设计或实施,可能用以积累原始数据、形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或者生成影响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系统服务是否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取决于该项服务和IT系统的性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的下列IT系统服务不应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设计或实施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IT系统;
2.设计或实施并不生成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的IT系统;
3.实施并非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发的现成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如果无需对软件进行较大改动就能适应客户的要求);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客户自身设计、实施或运行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1.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IT服务产生的自我评价威胁就会非常重大,只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客户认可其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责任;
2.由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有关硬件或软件系统设计和实施的所有管理决策;
3.由客户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的所有管理决策;
4.由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实施的适当性及结果;
5.由客户对系统运行负责并对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IT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项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具有不同业务领导关系的人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剩余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
八、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由于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的应收或应付的估计损失或其他金额;
3.在纠纷或诉讼中,协助文件管理和检索。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且该服务涉及估算影响财务报表的损失或其他金额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节中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九、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包括为客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合同起草、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二)判断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为审计客户提供支持其执行交易(例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业务重组)的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取决于下列因素:
l.服务的性质;
2.服务是否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
3.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色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但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并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不应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十、招聘服务
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提供协助的性质;
2.拟招聘人员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应行使管理层职责,包括代表客户与应聘者进行谈判。雇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会计师事务所可对诸如审查应聘者的专业资格并就其是否适合于相应职位提出建
议。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对应聘者进行测试并对应聘者在财务会计、行政或控制岗位上的胜任能力提供建议。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够对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其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从应聘者中寻找或挑选适合此职位的人员;
2.对该职位候选人以前的表现进行调查。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
(一)公司理财服务的内容
公司理财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2.为审计客户确定可能的并购目标;
3.对资产处置等提供建议;
4.协助融资;
5.提供财务筹划方面的建议。
(二)防范威胁独立性的措施
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2.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如对公司财务交易的筹划或融资安排提出建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财务建议的结果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2.公司理财建议的结果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
(四)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
2.公司理财建议的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类公司理财服务或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推荐、交易或承销其股票等方面的公司理财服务将产生重大的过度推介威胁或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