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近日披露,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特大陆”)被罚款2496.87万元。
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披露的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显示,比特大陆被处罚的决定书文号为京税稽四罚〔2023〕6号,类别为税务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其他违法,处罚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处罚结果为“罚款24968744.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个文件作为部门规章仍然有效,可以遵照执行。
差旅费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答复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做客TAX861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其中有网友提到差旅费津贴免税的问题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现场解答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于差旅费补贴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更新,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财政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线咨询: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不分省内省外)。我公司设定该补贴的目的是由于出差旅人员的确在用餐时有些地方是没有发票的(比如一些小餐馆等),故设定了该项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符合个税免税政策: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差旅费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实务界定
从上述税务机关的答复中可以看出,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是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国税发【1994】89号文本身并没有对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标准,因此税务机关强调标准的制定权在财政部门且需要及时更新,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差旅费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使用财政部门的标准即可。
以北京地区为例,1998年1月21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的外阜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已经废止。目前可以比照执行的是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及市内交通费80元包干使用。
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就差旅费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大连和四川。
大连市地税局2003年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明确,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2、某些地区因本地区未制定标准而不认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3、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差旅费津贴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4倍)和报销制度,且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标准之内实际支付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差旅费津贴的发放要符合企业经营常规,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记录为依据,津贴按日计算发放的,按日发放金额以不超过日均工资额为限,以体现差旅费津贴发放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