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较多争论。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直接责任的特殊侵权形式,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肖某与北京电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19日,肖某和安淑红去北京电力公司所属的岳各庄供电所购电,到院子后肖某去了一趟厕所,出来时被北京电力公司岳各庄供电所饲养的一条大型犬咬伤。安淑红将肖某送往岳各庄医院。经诊断为左脚、左腿大面积皮肤裂伤,左脚缝合6针,打针5次,换药、拆线7次,支付各项费用共计若干元,诉讼费由北京电力公司承担,如以后得狂犬病由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北京电力公司辩称:岳各庄供电所院内的厕所是供单位内部职工使用,属于内部管理区域,并不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且在院内立有“院内有狗生人不得入内”的警示牌,肖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看到,肖某擅自进入单位内部管理区域,导致被狗咬伤是其自己的责任,我们养狗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由于肖某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肖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某到岳各庄供电所购电时被该所饲养的犬咬伤,岳各庄供电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肖某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岳各庄供电所应予以赔偿,鉴于岳各庄供电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北京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单位,应对肖某承担赔偿责任。对肖某要求北京电力公司赔偿的误工费、交通费,本院将根据肖某伤情、就诊次数,结合肖某的收入证明酌情考虑,肖某要求以后患狂犬病,由北京电力公司负责一节,鉴于后果没有发生,本案不做处理。判决北京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肖某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肖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诉讼实务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被北京电力公司所养的狗咬伤,其本人有无过错,北京电力公司应依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饲养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饲养动物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可以督促其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尽量防止和避免损害的发生。
故肖某到岳各庄供电所购电时被该所饲养的犬咬伤,岳各庄供电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肖某因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岳各庄供电所应予以赔偿,鉴于岳各庄供电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北京电力公司作为其上级单位,应对肖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