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仲裁及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
四、法律援助服务是否收费
法律援助是完全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解答群众咨询中收取任何费用。
五、到哪里能申请法律援助
可以直接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挂有“法律援助受理点”标志的律师事务所申请。
六、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一)案件类型范围
1、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
4、国家赔偿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13、持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
14、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
15、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
16、其他需要扩大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包括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进一步向法律援助服务民生领域拓展,把服务重点稳定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探索涉及环保领域的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和涉农领域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起点,城市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3、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6、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9、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予以司法救助的。
10、其他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标准的。
八、公民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八)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九)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九、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法律援助申请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经济状况申请表》;
2、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审批;
4、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办理;
十一、法律援助申请和办理程序工作流程图
十二、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
2、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3、受援人应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经查实,可终止法律援助。
十三、法律援助无偿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0396-2961689
十六、驻马店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
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2961661市解放路283号
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2828148驿城区政府院内1号楼1楼119
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7018125确山县未来大道589号
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4656582富强路北段司法局院内1楼
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6196778西平大道西段国税局东侧
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8912438淮河路北段司法局院内附属楼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