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生活的扩展,因网络评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而在这类法律纠纷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网络用户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边界界定问题。
首先,每个人都有说话(包括评价)的权利。网络评价在本质上是一种言论表达行为,而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网络评价本身即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其次,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话(评价)负责。任何自由或权利都是有边界或限制的,而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由或权利是以其他人的合法自由或权利为边界的;而如果超越此边界即构成对他人自由或权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说,问题的实质转化为,说话的人如何负责的问题,即“一个人在什么情形下要对自己的评价言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法律技术上,就是在具体情境中如何判定并解决不同主体的自由或权利之间的冲突,譬如作为言论自由的网络评价与被评价者的名誉、商誉、隐私等权利的冲突。
总之,任何自由或权利,包括作出评价的自由与权利,都有其边界,但此边界并非静止而是动态的,需要在具体关系之中对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作出判断。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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