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坚持真实严谨和得体适度原则
吴晨介绍,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在起草行为规则时,采用了宽松式的业务推广管理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为防止宽松所导致的业务推广乱象,行为规则规定了守法、公平、真实严谨和得体适度等业务推广行为规制的基本原则。严谨得体原则即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宜用夸张、含糊的方法。律师职业应当给人以含蓄、严格、守法、诚实的印象,如果业务推广方式轻佻、夸张,业务推广的内容经不住推敲,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则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印象。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例如,业务推广涉及到客户信息时,应以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首要责任,不应为业务推广需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
业务推广行为包含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等比较间接的业务推广方式
不得放任、纵容第三方匿名推广
本规则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合作者明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身份信息,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不知道”、“没注意”作为放任、纵容第三方进行匿名推广的行为。行为规则还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的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根据行为规则的规定,律师和第三方进行业务推广可以支付推广费等推广报酬,但是,此类费用不能和案件是否成功由某律师代理挂钩,更不能成为律师费收入的一部分。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管理违规推广行为
对于违规推广行为的个案,全国律协有权采用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指导监督。其次,对于“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对会员违规行为有处分管辖权的那个地方律师协会。例如,有的地方在市辖区或县级市成立了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工作站,这些组织虽没有处分权,但依然可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管理。对于需立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规业务推广行为,律师协会可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作为立案依据。
吴晨说,《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在立法技术上较为先进,但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广大律师对规则地深入理解和积极地同行监督,有赖于律师协会不护短、不手软地发挥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