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0"v-text="'原作:'+postInfo.postMetas.postOriginal">
主流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这也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出发点。即便沉浮于强监管的大势当中,互联网金融仍旧培育出一系列具有行业鲜明特色的衍生品。其中,最具有变革意义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工具创新,最是严谨、稳固的法律与互联网技术却迸发出了最契合的创新热情,启迪了未来法律甚至司法工作的新方向。
所谓第三方存证,顾名思义,大家都能够理解。第三方存证的雏形是电子签名,现在已经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如,2017年,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该办法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该指引构建了一套基本完善的以纯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类型化争议解决模式。
第三,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已经有仲裁委在批量小额案件中采纳诸如邮件等数据电文证据时,不再要求一一进行公证,而是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出具的《出证报告》,该报告法定的内容如下:
4.结论信息,包含各签署主体之间签署电子合同的事实、所有签署主体的电子签名信息是否真实、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该报告已经就数据电文的记载内容真实性与获取程序的合法性做出了量化指标,同时也具备了鉴证性质的结论要求。而最最重要的是,这些都是智能系统生成的,能够批量化生产,成本甚至不到公证费用的1%。
“先予仲裁”或者叫“确认仲裁”,这两个词并非源于学术研究或者法律法规,是真真正正来自于最广大“法民”的伟大实践,是从一个小小的甚至不能称之为漏洞的立法破绽中引申出的巨大法律实践价值的创举。其基本内涵是在争端发生之前进行仲裁,外延包括出具仲裁书的仲裁或出具调解书的仲裁调解。来自学术派的专家估计十分不屑,认为“争议尚未发生,如何会有仲裁”,来自某仲裁委的小伙伴从已经受理此类执行案件的上百个法院角度来看,“确认仲裁是有效仲裁”。然而,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因考虑属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重大,特向最高法院请示。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否决了网贷纠纷“先予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但是笔者认为并不能一刀切。
为什么呢?就让我们回到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重温一段没被划重点的仲裁法知识讲解。我们熟知,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现在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这就是确认之诉。那么如果当事人就同样的事由选择仲裁而不是进行诉讼是否可行呢,于是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的一条缝,这就为充满智慧的法律民工开拓一片天埋下了伏笔。又经过同志们强大的法律检索功底,仲裁小伙伴找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或许直接反映了,立法者赋予仲裁机构承办“合同效力确认仲裁”的立法意图,剩下的只是如何转化适用的问题。
就作者在这顶礼膜拜之时,已经有数家仲裁委将这类仲裁打造成了特色业务,其中一家老牌仲裁委已经运作此类仲裁十年之久,“防患于未然”的受理了十数万件类似先予仲裁案件,涉及建筑施工、金融、经贸、保险等多个行业,收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企业资产处置清算协议等18个合同类型的确认案件,并且这完全来自于“市场需求”。
我们不妨设身处地想,当交易双方在缔结合同之时,双方那是眉来眼去、你侬我侬,要什么pose都好说,而一旦发生争议,那是剑拔弩张、势同水火,能让你进门那就不错了。所以,为何我们不在你侬我侬之时,争议产生之前,互相协作“先予仲裁”,迅速高效的就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做确认,出具仲裁书,一旦发生争议,直接拿着裁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好了(需对裁决书的时效做出安排),这同样直接对我们法务在交易合同的法律审核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合同=仲裁书”。同样,最最重要的是便宜啊,每一单交易出一份裁决书的同类案件的批量化生产,加上当事双方极其配合的效率,成本再次蹭蹭往下降。
参考上述规定,“代替执行”是可以有的,通过各位实践中,是不是已经想到1001种替代执行的好处,是不是可以不用花费“巨额”律师费(相对于我这个小法务的工资而言)申请执行了?那些遍布全国的大型集团公司法务,是不是已经在考虑将异地执行的案件转让给当地分支机构呢?更加可喜的是,当我们的思考尚浮于表面之时,一些仲裁委已经完成了全方位的临床实践。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流水线上的“质检员”,我们坚信业务是普遍联系的,认识要不断发展的,所谓的创新都会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剧变中的一环。
站在当下揣测未来,或有仲裁委放下事业编的身段,已经全面与技术公司合作,打造专业的商业仲裁服务平台,不但能为企业定制“第三方存证服务”,还能通过“网络仲裁”实现批量、快速“先予仲裁”,其次通过与资产公司合作通过“代替执行”业务集散全国范围内的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网络、批量、前置的关键利好,一个案件全部的成本甚至不足百元。又或更前卫一点,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类似于金融法院、知产法院等专门法院的设立,司法系统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或“网络执行法院”,将案件的执行也归口到一个特定平台,打通了从交易到争议解决的标准化、平台化,真正实现了司法业务的完整闭环。
未来的“标准化”工具将极大推升全行业法律合规的应激发挥和能动性,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我们的优势又决定我们是率先引领、制定行业法律“标准化”的先行者。过去的5年,互联网金融可以从无到有,未来的5年,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法律为何就不能做业务、做技术?互联网金融的法务工作也必然不断嵌入行业特有的新的内涵与外延。
以上信息我们将会严格保密,报名结果以官方通知为准。
非常感谢您的报名,请您点击下方链接保存课件。
0postInfo.postAuthor.authorDes:'TA还没写个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