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特征: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是公安司法机关行驶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划分: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两者冲突,保障人权优先。
2):保障人权的三个阶段: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两者发生冲突,以保障程序公正优先。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
四:追求诉讼效率
诉效与诉讼关系: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
扩展知识: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掌握:各专门机关的含义、性质、任务和职权、组织体系、领导体制的组成
第一节: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内部的保
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缉私局)。“七个”。
第二节: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
职权:
1)决定抓捕与监视
2)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账款、赃物及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法定建议。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
中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监督体制: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三、审判组织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基层人民法院、依审、简易程序、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派问题,都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组成的情况:
1)基法和中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法、最高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法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4)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高法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依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该合议庭的成员。
三)审判委员会
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被人们视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两种模式:1)英美法系的“陪审制”;2)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一、人检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地位:是侦查机关之一,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任务:在形似诉讼中主要负责起诉和法律监督。
1)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与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法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5)监督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
二、人检的组成体系及领导机制
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检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检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检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机关。
第四节:公安机关
性质:治安保卫机关,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两层含义:
1):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地位:
1:):主要的侦查机关。
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接受人检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向人检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扩展:
刑罚的执行:
1)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2)监狱:有期、无期、死缓
3)法院:罚金、没收财产
4)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