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简史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现代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我国古代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尽管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但政府和法律并不承认其合法地位,也没有给予其法定的权利。

我国最早的讼师是春秋末郑国的邓析(前545-前501),私造“竹刑”,给民众教授法律知识,打破了“刑不可知”制度。

光绪三年(1877),伍廷芳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律博士,也是获准在英国殖民地开业的第一位华人律师。后来,伍廷芳、沈其主持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并规定了律师的组织和资格。

清政府于1909年、1910年先后颁布的《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存在的合法性。

1911年辛亥革命后,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而其组织审理的“唐牺支案”,第一次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

1912年9月实行的《中华民国律师暂行章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资格,首要条件仅限“中华民国年满二十周岁的男子”。曹汝霖即请领律师证书,成为了民国第一号律师。

1926年留法博士吴凯声创办法律事务所,成为上海法租界第一个用英语、法语辩护的中国律师。

1945年,南京政府制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民国律师制度的基础。

二、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9月29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废除了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

1950年司法部草拟了《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并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由此开始了律师制度的除旧立新。同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又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到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中国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使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市推行。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案;同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规定了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等),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到1957年6月,中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更可信的说法是筹备会),建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

从1957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受“左”的影响,律师制度中断,司法部被取消,致使律师制度成为空谈。

三、1978年3月5日-至今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

1979年7月,中国刑诉法颁布,该法专列辩护一章,标志着律师制度在立法上的重新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具体承担了律师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开始在各地组建律师人员和机构以展开工作;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当代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利、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召开,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这意味着中国律师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迈出了行业自治的第一步。同年,首次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通过考试并领取律师资格证共有1134人。

1988年5月28日,复出后的李国机律师在上海外滩挂牌的“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是新中国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1988年12月,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了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

1993年底,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一方案确立了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1994年开始,首次允许港澳台居民报名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共有359名港澳台居民报考。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

1999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中国律所开启规模化布局的浪潮。

2001年因司法考试改革,停止举行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公证员的职业证书的考试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截至2021年,全国共有检察官6.9万余人;法官12万人,其中女法官4.5万人;法院干警(法警)35万余名,其中女干警有14万余人。

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家。

参考文献:

[1]张志铭《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01期。

[2]程骞《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法律出版社》出版。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结束语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3.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22崔永东;对中国传统司法观的理性分析[J];现代法学;2011年02期 23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下)[J];中外法学;2011年01期 24张中秋;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精神及对未来大中国法的意义[J];法学;2011年05期 25程关松;现代法治文明元叙事中的社群主义修辞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FXZ201302005.htm
4.百年法律大事记:一图梳理“法治中国”的发展史来源:法学中国 原标题:《百年法律大事记:一图梳理“法治中国”的发展史》 阅读原文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2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482611
5.我国法律文书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探析.doc关键词:法律文书; 历史;发展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并不亚于世界各国,作为法律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文书的产生,也就随着中华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我国法律文书的发展,既有判词,还有判例,对刑法、民事、行政等法律文书的记载都比较丰富。本文现对我国法律文书的发展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908/7011161035001146.shtm
6.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6篇)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g28g3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