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个效力更高。法律快车提醒您,但是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全国性的效力,且优先于部门规章执行,而部门规章是由行政部门发布的,其规定的效能仅仅针对部门自身及其服务对象,不排除和地方性法规的可能冲突。因此,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是效力最大的法律规范,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的规范。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则取决于它们之间的级别关系。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1.制定者不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3.发布程序不同。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走的是内部发文程序,基本上办公室、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一把手签发即可。
4.法律效力不同。因为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而部门规章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