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罗翔的法律思维与女性视野

《法治的细节》:罗翔的法律思维与女性视野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的法学随笔。一边举具体的案例教人体悟法治的观念,一边用抽象的哲理引人思考法治的要义。这种既具象又抽象的写作满足了人们对有意思有力量的法律普及读物的想象,他是如何在具象与抽象之间游刃有余的?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在书中罗翔教授多次呼吁,法律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关爱,他是何时因何开启女性视野的?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与罗翔教授就此展开了深度对话。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蔡双喜

《法治的细节》(云南人民出版社2021年11月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的法学随笔。一边举具体的案例教人体悟法治的观念,一边用抽象的哲理引人思考法治的要义。这种既具象又抽象的写作满足了人们对有意思有力量的法律普及读物的想象,他是如何在具象与抽象之间游刃有余的?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在书中,罗翔多次呼吁,法律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关爱。他是何时因何开启女性视野的?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与罗翔教授就此展开了深度对话。

洞见法治的细节

记者:《法治的细节》是罗翔老师成为“网红”后的作品?2020年初,因刑法课授课风格幽默风趣,您爆红网络。很多青年朋友因为您而喜欢上刑法,您也被称为“1米9的法律男神”,在书中您却说自己想变成一只蚂蚁,怎么会产生这种想法?

记者:阅读该书,发现您频提“法治”,但仅有几次提到“细节”,您想说的“细节”都去哪儿了?序言中提到,法律在不断进步,法治的细节在不断完善,这种进步与完善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与民众共同实现的。请结合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以说明。

记者:“津津有味”是罗翔弹幕里的高频词。读这本书,我也随时会笑出声。书中可见许多有意思的金句,比如斯蒂芬所言“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查家庭内部事务、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试图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应如何理解这一句?

罗翔:斯蒂芬这句话提醒我们,有时候好心会办坏事,法治不一定是最优选择,它只是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虽然斯蒂芬对穆勒的功利主义颇有微词,但他本身并不拒绝功利主义,他这句话想说的就是,对于一些发生在私密空间,道德上冒犯,我们觉得很反感的行为,如果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打击,可能会事与愿违。比如有人在家里看不雅的视频,如果通过法律去打击,很有可能会干涉他更基本的一些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对于一些私密行为,即使违反道德,法律也应该尽可能不加干涉;如果法律干涉,那么可能睫毛没有夹出来,但可能把别人的眼球给拔了出来。

记者:书中,您不仅提供法律专业视角下的独特解读,还时不时来一场哲学教育。每每书中提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海德格尔、穆勒……我都能从字里行间感受到您对于刑法哲学的深耕。刑法与哲学是什么关系?

罗翔:很多人觉得哲学很高深,但我始终觉得哲学其实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我们每天不都是像哲学家一样在生活吗?我始终觉得所有的法律知识其实背后都是一种生活方式,都是一种哲学思考。其实人类的知识大树就是一棵,在这一棵知识大树中会长出很多很多的分叉,出现法学的分叉,出现部门法的分叉。但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象,万象终究是要归一的,关键是我们能不能找到这个学科的共相,而找到这个学科的共相需要有一种哲学的方法。总之,哲学其实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哲学家。

记者:您一边举具体的案例教人体悟法治的观念,一边用抽象的哲理引人思考法治的要义。感性而不失高度,理性而不失温度。这种既具象又抽象的写作满足了人们对有意思有力量的法律普及读物的想象,您是如何在具象与抽象之间游刃有余的?

罗翔: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律是要解决社会问题的,所以它一定要感知社会的脉搏,体察民众的声音,拨动民众心中公平和正义的琴弦。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当然我们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因为人是一种理性有限的存在。作为理性有限的存在,我们一定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来看待这一切。很多时候其实真正的法律观念,真正的公平正义跟民众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法感不会有太大的违背。如果一种法律思维过度地违背民众朴素的法感,那么这种法律的思维本身是要被反省的。

开启女性的视野

记者: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您在书中多次呼吁,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法律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更多的关爱。您是何时因何开启女性视野的?

记者:打击治理拐卖人口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安宁。我国正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对此您运用女性视野开展了最新研究吗?

罗翔: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拐卖犯罪专项行动,我有一些新的研究。一方面我觉得如果发现立法有明显的漏洞,在司法无法修补的情况下,法律有必要修正;另一方面司法应该把现有的法律用足,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研究我发现,现有的一些规则其实并没有被用足,比如在性侵过程中导致的怀孕属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我认为这是可以解释为一种加重情节的,这样才能实现一种罪刑相当的处理方法。

记者:性刑法是您的主要研究领域,书中专设一章讨论。您提到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性刑法开始从风俗刑法中走出。如果要借助刑法来保护性风俗,这种性风俗就须转化为具体的法益,从而获得惩罚的正当性。应如何理解“法益”?性刑法从对风俗保护走向法益保护,为何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记者: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您认为这种理解正是本书最重要的特点。您特别提到,斯蒂芬赞同一夫一妻,认为婚姻并非完全的契约关系,法律应当以最严厉的方式管制人类最强烈的激情、最冲动的欲望,这种控制的结果对女性普遍有利。这种见解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罗翔:确实人性中这种最强烈的激情、最冲动的欲望,是要进行一定的限定的,所以斯蒂芬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说自由跟秩序其实始终是处于一种张力过程中。斯蒂芬是《古代法》作者梅因的学生,而梅因有一句非常有名的话,一切文明的演进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但他发现了这种契约自治不一定对劳动者有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就要进行一个平衡。在19世纪的英国,斯蒂芬不认为婚姻是一种纯粹的契约,不是说你想废就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行一夫一妻制,对于当时处于弱势的女性,可能会是有利的。因为这始终是法律的一个问题,它又在各种利益中寻找平衡,我们找不到一个最佳的选择,我们只能找到一个相对不坏的选择。

记者:在古典典籍中,常常流露出对女性不够尊重;但在《会饮篇》中,苏格拉底与几位古希腊智者在一次酒宴中对小爱神“爱若”的逻辑探讨中,最有分量的发言,恰恰来自苏格拉底引用女先知狄欧蒂玛的话。女先知的观点有助于理解“爱”的本质?

罗翔:柏拉图是非常伟大的思想家。他在人类历史上率先提出男女平等的主张。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到了哲学王,而哲学王就是统治者,2000多年前他就认为也有女性哲学王,他认为女性也可以当城邦的统治者,这个声音在当时真的是具有颠覆性。在柏拉图的《会饮篇》当中,苏格拉底开始了对于爱神的赞颂,他说自己关于爱的知识都是从女先知狄欧蒂玛那儿得到的,这再一次体现了柏拉图对于女性地位的足够尊重。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到了女先知狄欧蒂玛。他说爱其实是一种爱的阶梯,是一个不断进阶的过程,只有通过爱才能够让不完美的我们走向完美,才能导致最高的爱遇。有兴趣的人可以去阅读《会饮篇》,相信你会有一些不同的思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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