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
6、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7、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8、未达成调解协议
9、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10、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二审间隔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一)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一)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四)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五)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六)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七)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