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质询,也就是立法机关议员个人,又或者是集体以书面,又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就一些政府的行政活动有关事项给政府首脑,又或者是部长提出问题,也有可能是法庭的一个形式。那么,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有接受法庭通知,准时出庭的义务;
2、服从法庭安排;
3、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4、客观真实阐述意见和理由。
质询是指立法机关议员个人或集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政府行政活动有关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其即席或书面答复。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并带来政治后果。
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询两种。前者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进而产生政府危机,内阁改组。1958年以前,法国的党派之争常常利用质询作为倒阁手段,致使政局极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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