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诉,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6、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7、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
8、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9、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是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