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2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术语
3.1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基本内容
7.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1.2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7.2.3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出具程序
8.1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修改和反馈意见
9.1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共2页,当前第1页1
10工作底稿
10.1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10.5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ty/gl02.0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行资产重组及申请其A种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特郑重委托乙方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并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律师和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3.协助主承销商对甲方进行辅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中介机构的协调会;
4.出具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等有关事项进行尽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所述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信息或秘密。
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及主承销商所要求的期限完成其所负责的法律文书和事务。
六、律师费与实际费用的支付办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实际费用工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该等费用分两期支付,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余费用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应于乙方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后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2)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特委托乙方为法律顾问,办理有关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法律事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就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接受委托,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完成受托工作,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本合同项目的经办律师。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
1.参与公司重组方案的制订、协助起草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意见书;
6.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2.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3.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5.服从甲方债转股与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万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______万元;在A股募股资金进入甲方账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账号: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如果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依约收取的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全部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增资发行内资股,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本次增资发行内资股的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及核查验证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昭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就增资发行内资股(以下简称增发)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组成工作小组,并指派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经验的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增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
2.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公司本次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6.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7.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8.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增发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增发工作的需要;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2.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3.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5.服从增发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5年,__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依照市、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厘清权责清单,推进依法行政,深化社区体制改革,以法治街道为总目标,将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应用到街道的各项重大行政决策中去,并指导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保障辖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调整优化了街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第一责任人,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街道党工委将法治街道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聘请北京__(__)律师事务所为街道法律顾问并委托其梳理完善街道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为街道新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街道各科室的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一是制定完善《__街道党工委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费用超过五万元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议事、依法行政等工作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行政工作制度体系,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等制度。通过“社区自治会”,将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议事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街道聘请北京__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街道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文本都要经过街道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在实行《清拆、清理、修整等零星小工程管理办法》等重大行政决策前,结合街道法制室和律师顾问团队进行了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应对措施;五是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六是本年度,本街道无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七是本年度未发生任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普遍认同,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一是加强执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建立《__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调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按时向区法制办提交《__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时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接受区法制办
(一)法律进社区:为推进法治社区建设,以民生为主线,积极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街道已有8个(居委)选聘优秀律师8名、法律援助人员10名、人民调解员14名等各类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要求选配的法律顾问通过深入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意见,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法律进学校:__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平安科普宣传,__街道__社区在__学校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开展“社区是我家、平安靠大家”的科普宣传活动,现场派发了反科普宣传和一批少儿法制书籍,同时辖区律师还给学生们开讲了“法在我身边”的法律知识趣味讲座,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的法治精神、使青少年远离违法活动,预防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从而,为营造良好的社区法制环境,进一步实现平安__建设的目的。
(四)创新应急指挥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定制__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软件系统,软件系统分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人口信息、二类监控等五大块,届时若发生应急情况将具备一键通知功能,按应急预案设置及时将情况通知到相应人员,系统中包含辖区主要城市部件的基本资料,为指挥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并在系统中实现应急事件处置留痕。二是完善日常值班制度并参加应急值班,确保人员到位、处理程序清晰、反馈结果及时。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关于“四个全覆盖”工作要求,着力提高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率,努力实现法治惠民,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根据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苏州市“村(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建设试点标准(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观前、城北、沧浪、葑门、留园和石路六个街道,开展服务站建设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秉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三位一体”的原则,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下移服务重心,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平衡的矛盾,创建多渠道、多形式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服务站是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服务、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是司法行政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各试点街道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优质资源配置在一线、社情民意掌控在一线、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专业服务延伸在一线、形象地位树立在一线、和谐发展促进在一线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处、基层处、律公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及各街道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区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
(二)搭建服务平台。服务站既可采用在居委会定点驻建方式,也可采用流动巡回服务的方式。试点单位可根据辖区社区规模情况,在同一社区内设立多个流动服务站或将同一服务站覆盖范围扩大至周边多个社区。采用流动巡回服务形式的,各试点单位可在当地居委会协助下,在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如广场、公园或居民小区业委会会议室等设立流动服务点,定期开展巡回服务。
(四)建立试点街道法律服务信息员队伍,定期收集汇总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员由社区调解干事、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信息员组成,此项工作由各试点司法所负责落实。
(六)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鉴于三区合并前,三区共建的形式和协议的期限不同,采用包干形式,由在本辖区注册的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承担165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的共建任务。
四、方法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通过试点,加强指导,破解难题,完善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14年6月中旬前向区司法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需解决的问题。
(二)总结推广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做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2014年底前实现全区服务站的全面覆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街道要从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各处室、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全力支持、配合和参与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工作。
(一)司法局的主要做法
1、加强特殊人员管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一是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在规范组织管理、衔接工作、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基础管理六个方面狠下功夫。制定出台《*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件,建立并完善矫正对象大走访、集中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治等各项制度,强化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增强矫正效果。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定期排查。除各矫正工作站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学习和劳动外,今年3月,建立*县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深化“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按1:1的要求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切实提高队伍素质。
2、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我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队伍整体作风明显转变,服务为民的意识不断增强。开展“两提高、两降低”效能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倡导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风尚,开展以“四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深化节约型机关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根据效能建设需要,及时进行联网路径改造,强化效能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全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3、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4、深化“*经验”,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
5、有效整合职能资源,积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
一是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保企业就是保发展,保发展就是保民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出台“企业法律服务年”活动方案,组织律师开展企业结对和企业法律体检活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消除企业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组织律师与浙江振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和信玩具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定期上门开展“法律体检”,分析和梳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其量身定做“法律体检报告”,有效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是全面推进公证服务,为我县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强化内部管理,实行受理与办证分离制度,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规范公证工作。主动为长垄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杨柳河二期工程、普光二期房屋位置抽签、县农贸市场摊位经营权招租等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与紧水滩镇乌弄坑村结对,免费提供涉及“三农”的公证法律服务。承办各类公证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
三是积极服务党委政府,切实当好法律参谋。指派公职律师参与县领导重大接待工作,跟随县领导下访解决群众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今年共参与接待13次,参与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突发事件3起。为政府重大案件提供诉讼服务,成功金源国际大酒店项目转让纠纷。
四是整合现有资源,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农村法律指导员为基础,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县58个行政村设立法律顾问。牵头成立了由专业律师和公证员组成的农村法律顾问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解答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
6、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法制氛围
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年,全县各调委会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975起,其中调解成功947起,调解成功率97.1%,协议履行率100%;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735件,其中涉外案件158件,涉港澳台案件11件,无一件错证、假证;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619件,办结1525件,其中民事1515件,刑事10件,无一例投诉案件发生;五年内共接茬归正人员432人(今年接茬归正人员113人),其中当年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为0.7%;共有189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年底在册119人,期满解矫69人,终止矫正1人,再犯新罪1人,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全县现有县级民主法治村125个,县级民主法治社区4个,市级民主法治村17个,市级民主法治社区1个,省级民主法治村3个;对全县3800余名干部、职工分批开展学法建档培训考试,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参考率100%、合格率100%,一般干部职工参考率98%、合格率100%。
(三)存在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离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我县14个乡镇司法所,除四个直属所外,均为乡镇内设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由乡镇人员兼任,工作难到位;由于乡镇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各司法所工作差距较大,职能作用发挥不一。
2、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局人员调动频繁,各项工作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程度离现阶段的工作任务还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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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或部门、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构成,是企业经营管理架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已经突出摆在企业面前。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同,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全部行为,企业法律风险大,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一个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现代企业高度重视、合理管控法律风险尤为重要。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最高境界,作为非诉业务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无诉”。
二、当前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三、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设置规模合理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设立规模合理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确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整个企业管理架构中的地位以及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等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建立独立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而非设立于其他部门之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承担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治工作机制,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其次,明确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职责中不仅应包括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咨询,更重要的是健全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再次,由被动型服务逐步转变为主动型管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不再仅仅提供对业务部门的需求,而应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主动将风险节点提前在各业务环节中进行控制,对法律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二是注意国内外法律环境以及行业法律环境,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交易规则,对企业的各种交易、投资项目等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性意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配置企业法务人员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基础,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质量保障。通过选聘标准、待遇、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资格取得等方面考察企业法务人员,有助于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前景和将达到的总体质量。企业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其一,选聘的法务人员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其二,选聘的法务人员至少是本科学历,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好有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其三,法务人员的配置数量符合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企业的法务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总量等因素相匹配,过少则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过多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脱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
其四,企业应为法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待遇。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整个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是0.2%,支出水平远远低于国外。比如,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美国占1.2%,英国最高占1.6%。当然这个支出水平中包括外部律师的费用,但是可以说明,我国企业不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法律服务中。
(三)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度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大小决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企业应当考量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进入企业的关键决策程序,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是否纳入企业经营决策前置环节,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和采纳。
目前,由于不同企业管理层对法律服务的认识理念和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不同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呈现较大差异。在现实的公司法务管理中,常常会发生企业的管理层或者业务部门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内部法务机构在经营中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问题,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使企业错失商业机会。
综上,企业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进入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进入决策,能否被采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企业领导也要提高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才能得到更好的采纳,也才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起草、修订、谈判、审批、履行、监督等环节,以及相应的管理流程及制度设计等,是否将法律审查和业务审查进行明确划分且具可操作性,已成为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建立合同文本模板数据库,并根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三是,企业法务人员应在合同涉及的立项、选商、谈判等合同签订前的环节及早介入;四是,注重合同管理环节的责任设置,在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中对于各部门、岗位的责任点应当予以明确;五是,提升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合同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合同会签的各个流程的经过,而要注重将法律审核落实到合同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外部法律资源的利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轻视外部法律资源即外聘律师的作用,外聘律师通常对新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在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一点是公司法务所不能比拟的。公司法务更多的是处理常规的、简单的企业法律问题。并且,在企业法务人员紧张时,外聘律师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支持。
在一些诉讼、仲裁、并购等费时且需要专业经验和技巧的领域,外聘律师的优势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往往外聘律师在给企业做法律咨询时,出于最大化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及企业法律风险的考虑,一般会给出比较保守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共同起作用,才能满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要。因此,任何企业的法律需求均应通过内部法律服务和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来满足,但是不同企业对外聘律师的依赖和利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的配合模式如何,构成了判断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又一标准。企业可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要主动对外聘律师提出服务要求。企业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一个全面的识别,然后根据需要,如通过拟定清单、提出书面问题的形式向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服务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机制。外聘律师的“好”与“差”不能凭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的感觉,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一套考核机制,对外聘的法律服务进行量化考评。比如,要求外聘律师定期出具工作报告,在企业内部对外聘律师的工作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等。合理、科学的外聘律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也是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负责。
(六)加强企业对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以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造成的违法损失。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因此,企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主动识别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企业须重视发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主动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保证企业的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的合法运行,以避免企业付出违法经营成本。
聚焦“最美”现象,塑造浙江“道德高地”
这些年,浙江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不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涌现出“最美妈妈”、“最美司机”等一大批影响全国、感动全社会的人物。
“这些最美人物都是平凡人,之所以给我们带来大感动,是因为他们平凡而真实,善良而坚强。是因为他们身上蕴藏着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精神,体现着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坚守。”不少与会代表感叹。
温岭市海上民间救助站负责人郭文标代表是全国道德模范,数十年来在浙东沿海救起数百名落水者。他认为,要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陶冶学生情操。“家长要改变片面追求学习成绩而放松对孩子道德修养培养和引导。”
“学校作为中小学道德修养建设的主阵地,要增强道德教育的真实感和针对性。”郭文标说。据介绍,他所在的海上民间救助站已经成为台州学院德育教育基地,为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德育管理体系探路。
“最美现象”在浙江竞相绽放绝非偶然。《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副院长姚百青代表认为,要从最美人物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进而形成善良、正气、和谐的风尚,对全民的道德构建起到引领作用。“现在有个误区,在公民道德素质提升方面投钱很心疼,其实,最美现象就是一笔巨大的道德资源和财富,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政府要舍得投入,要呼唤平民生活中向善的力量。”
不少代表都建议,要营造“最美”的环境,让人人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做起,从本职工作中做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让“最美”在更多地方落地生根。
“多一个广场,少一个赌场;多看名角,少些口角。”文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文明植根于每个市民心中。当不少城市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同时,“求一方天地,能尽情跳舞还不扰民”的呼声凸显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薄弱。
“住宅设计规划时缺乏超前考虑,没有留出足够场地供市民健身娱乐。”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根美代表认为,除了规划外,还要适当开放现有体育馆、学校操场供市民健身。
“市民文化需求很旺盛,政府应搭建平台,比如在公园设置固定场地供大家从事文化活动。”姚百青代表介绍,绍兴城市广场开辟了戏曲角,每天都有不少市民来唱戏,丰富了日常生活。“爱唱戏的市民以老年人居多,政府应在老年人集中的社区开通公交专线,方便老年人到公园活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新增1000个农村文化礼堂,这真是件大好事,令人鼓舞。我们村里的村民,也早盼着有座文化礼堂了。”看到报告中列出的十方面民生实事,龙游县詹家镇前游村党支部书记江成忠代表很兴奋。
江成忠代表所在的前游村有800多人。这些年,村里搞了土地流转,60%多的土地种植苗木、搞水产养殖。村民们富了,也有了更高的文化需求。附近的詹家村新建了一个文化礼堂,请来戏班子演婺剧、越剧,四乡八邻都赶去看,赞不绝口。江成忠代表说:“有了文化礼堂,村民们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文化大餐。”
如何才能凸显“精神家园”的核心价值,让文化礼堂聚集“人气”?如何才能凸显“精神家园”的传承价值,使文化礼堂在农村“落地生根”?
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皋城村村长助理孙阳代表认为,关键在于设计与提供具有地域特征和乡风特色,容易被老百姓接受的文化服务内容,其次是将可塑性最强,最需要文化灌溉的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对象。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府主导
一、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缺陷
(一)内容方面――涵盖面狭窄
1、有效供给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供给的相对较少,且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据本项目组分发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较大,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应的援助律师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较少而相对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有罪推定”等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观念仍然左右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进而无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轻视。据悉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匮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2、方式较少,主体单一
就方式而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大多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司法鉴定等受到的重视不够。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法治社会中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并未充分强化社会责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却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合力的持久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时,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能够承担一定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应该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中。
(二)体系方面――供应方
1、法律援助各主体配合不力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义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出现责任空白,司法实践中三家机构往往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行的问题,从而导致群众求助无门,举步维艰,其切身利益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公证业务与业务经常先后承接,致使当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况。再者,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无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体,各主体配合不力。
2、政府购买和主体承接不规范
(三)制度方面――标准规则滞后
1、法律援助标准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标准仅包括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标准(含对象兼特定诉讼阶段及刑罚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事项过于狭窄,导致不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我们看到《法律援助条例》中授予地方权利来立法,这样会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很大,经常会发生变化,较窄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有效涵盖这些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较低,这样会导致辩护率的下降,从而会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个人积极性,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法律援助标准的概念、构成指标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主体界定、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开公示、监督评议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失[3]。
2、具体管理办法缺失
(四)整体落实――主客观条件欠缺
1、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2、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
一是表现在人才资源匮乏。问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而且我国城乡发展、东西发展不平衡。相对东部城市,在广大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为例,也存在区域律师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截至2012年底,北京市律师总数为22789人,朝阳区10106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44.35%,而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和密云等六个远郊区县律师总数仅为225人,律师人数最少的延庆县仅有10人[4]。
二是表现在援助经费短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落后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使得当地财政实力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较弱,所以无法给予法律援助事业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地无法正常而有效的开展起来。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与农村地区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援助对象过窄,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较多的是关于农民工讨薪案件,而对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村民自治权纠纷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现象。
二、针对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内容――补充血液
1、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立足于便利性这一特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级网络,最终形成上级对下级负责,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承担终局责任的制度。除了纵向协调,横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服务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体系――构建主干
1、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而需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机能,以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有效下沉。具体而言,包括规划好建设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体制,扩大覆盖面,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联动协调机制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着力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网络,奠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基础[5]。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其余行政主体各司其职、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现有的律师结构,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职律师的方式创立一支新兴的承接主体,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对于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调查,群众认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执业期限,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投诉并另派律师等手段。与此同时,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也是可以统筹的对象。
3、明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必须向多元化发展。其一,指派或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以硬件升级带动软实力增长,提升服务品质。该专门机构同时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考核职能,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其二,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偿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其三,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学会等类似组织纳入到承接者的范围中,不仅费用低廉,同时又资助和培养了未来的法律服务人才。
(三)制度――设立支撑
1、立法完善
2、经验借鉴
(四)整体落实――达成目标
1、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团队
首先,应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的、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吸纳一流专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策理论研究队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咨询[9]。动员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脚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兵队该队伍进行定期的评估,使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最后,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科大学生的作用,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这不仅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3、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4、组织领导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应该降低申请标准,扩大应援范围,对于援助机构和政府的援助义务的履行共同担责。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法律宣传和教育职能,以诉讼援助为主,辅以非讼服务功能,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层级协调,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各司法部门应当设立特别办公区域,用以对指挥各部门工作,日常管理,级别调控,从而推进落实完善纵向协调机制。
三、结语
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在理论方面对完善措施路径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是仍需要实践经验的融会结合。眼下,应当借鉴走在前列的省份区域的成果,并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变通,以达到推进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进程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注号:2015-BZ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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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双创;高等;教育;思考
一、实施“双创”战略的意义
从“双创”的提出到将其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双创”的要求已上升至国家战略的层面。一个缺乏创新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没有创新,意味着思想僵化,因循守旧;一个实业凋敝的国家是没有竞争力的,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历史的教训。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民是否具有创新能力已关系到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高度。实施“双创”的重要意义无须赘言。而在高校中,实施“双创”战略,对高校教育改革,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机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高等学校扩招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矛盾
三、新形势下对高等学校教育改革的思考
在“双创”战略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教育改革来助推“双创”教育。高等学校需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目标应明确。笔者认为,既要培养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更要培养创新型人才,三者缺一不可。品牌大学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地方性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但无论是哪一层次的高校都要培养“双创”型的人才。这是国家的需要和时代赋予的责任。学校领导和教师都要有培养“双创”型人才的责任意识,有了这一意识并强化这一意识,“双创”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才会得到重视。这是思想认识问题。
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接下来要解决怎样实施的问题。
首先,要坚持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引领创业,创新精神很重要,没有创新,社会就会停止不前。所以在教育教学中,应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要维和创新精神。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就必须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决裂,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鼓励学生大胆说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大胆对权威进行质疑。把大学课堂变成师生平等的讨论或辩论课。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还必须改变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对学生的评价往往是以考试分数的高低和毕业论文的质量来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忽视了学生的课堂表现(发言、讨论、辩论的参与是否积极主动,观点是否新颖)。学生的课堂表现应作为学习成绩评定的重要指标,这才有利于培养其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学生创新品质的培养是每一个授课教师的责任,民主活泼的课堂和公允的评价体系应成为大学教学的追求和常态。
其次,不是所有的大学生都能适宜于创业,创业要有特质,能走上创业之路的学生毕竟是少数,百分之七八十的只能当职员。鼓励大学生创业,准确地说是引导那些有特质、有条件、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走上创业之路,这是“双创”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点必须明确。目前,高校“双创”教育面临的困难是师资匮乏,没有创业经验的教师,教学生创业是难以进行的,所以必须加强校企合作。以此来解决师资不足,通过聘请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到高校讲课、做报道,谈他们的创业经验和体会,让学生知道怎样寻找商机,怎样评估投资和回报,怎样生产和营销,怎样规避风险。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避免创业的盲目性,少交一些学费,少走一些弯路。学校还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为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提供帮助,如融资渠道、创业场地、智力支持。创业的风险极大,让学生在校期间有创业的实践机会,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成功了更好,失败了,损失也不至于倾家荡产。但如果毕业之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资本积累,再来创业,失败了,就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永远再难有创业的机会。
最后,谈谈“双创”战略实施中的课程建设。创业教育涉及的知识很多,与管理、投资、市场营销、经济、政策、法律法规都有关系,很难形成“双创”专业或创业专业。笔者认为,在现有专业和课程的基础上融入“双创”或创业教育的元素是可行的。比如,信息技术专业,在主要课程中,融入信息技术与创业、网络公司的经营、IP业的现状和前景等内容;法律专业,在原有课程中,融入律师事务所的申办、运作、管理这样的内容。这些“双创”的知识,可以成为原有专业课的章节,亦可单独成为一门新课程。
四、结论
实施“双创”的意义在于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强国富民的重要举措;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高等学校教育的改革现已刻不容缓,让我们跟随着创“双”的脚步,勇往直前,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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