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证券时报新浪财经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董事李颖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5《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袁仁军、张端清、丁建国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2、《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6《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3、《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关于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9《关于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袁仁军、张端清、丁建国、滕振宇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5、《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0《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6、《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参股子公司交投金属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交投金属提供4,165万元融资担保,交投金属控股股东交投资源、参股股东浙江交工同比例提供融资担保;交投金属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等股东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董事会在对交投金属股东背景、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1《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7、《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2《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8、《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7月7日(周三)下午14:30在杭州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3《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述议案4、5、6、7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4、6、7为关联交易议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50

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4

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7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7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4,025,994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5《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6《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9《关于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5、《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1《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6、《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52《关于新增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议案4、5、6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5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7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5,994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674,436,311股的0.60%。

2017年12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2017-6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17〕59号)。

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3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2018年4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5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8年5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87人,实际授予数量11,479,335股。

2018年6月13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1,479,335股调整为14,847,444股。

2019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对因离职、身故或职务变更等原因涉及的合计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全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789,065进行回购注销;对2018年个人考核结果未达良好以上(A)的1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88,46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7月4日回购注销完成。

202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拟对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考核结果未达良好以上(A)的5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77,061股限制性股票、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99,592股限制性股票、不再符合公司认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45,01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已于2020年6月24日回购注销完成。

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拟对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考核结果未达良好以上(A)的8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111,325股限制性股票、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124,16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综上,本次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5,994股。

公司后续将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5月22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业绩考核目标:以2016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上述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是指不包括因资产处置、政府补贴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损益的净利润与净资产。

业绩达成情况:2016年、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政府补贴和资产处置后的净利润为10,782.25万元、41,264.84万元,即公司实际完成的净利润增长率为282.71%,净利润增长率高于目标值75%,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142.17%;按照上述口径计算的公司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05%,高于公司设定的9%的目标值,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7.11%;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7,342,588.32万元,201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7,346,391.40万元,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9.95%,高于公司设定的90%的目标值。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4、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的考核包括公司的风控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公司的风控指标考核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个人对应的解除限售期内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在公司风控指标确定的解除限售额度基础上,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1)公司风控指标

根据公司2019年三项资金周转率指标[当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数值确定其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内的风控系数,在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指标达标的基础上,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额度=对应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风控系数。

根据下表进行考核:

注:上述财务数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如无特殊说明,均是指合并报表中的会计科目口径数据。

2019年,三项资金周转率(T)数值为7.50,即风控系数为1。

(2)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及公司风控指标确定。

中层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如下: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其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内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内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对应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风控系数×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价表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A)的激励对象为73人,考评结果为合格(B)的激励对象为4人,其余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身故、职务变更、不再符合公司认定的激励对象资格、考核结果不合格等原因所涉及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或即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5,994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0%。具体如下:

注:上述77名激励对象中,其中4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良好以上(A)的原因不得解除限售的22,738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完毕。

本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尚有77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共计3,991,714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7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期的4,025,994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中拓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6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一、调整事由及方法

1、2020年7月8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74,436,3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821元人民币现金。

2、2021年6月9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74,436,3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元人民币现金。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结果如下:

P=P0-V

=3.810044-0.250082-0.30=3.259962元/股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监事会意见

五、律师意见

六、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7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2020年个人考核结果,8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1,325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5,493股。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七、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8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49

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产融结合,顺应大宗商品行业发展趋势,向产业链客户提供更优质、更精准的供应链综合服务,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期实业”)合资设立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筹)(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2,000万元,持股80%;浙期实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持股20%。项目公司主要开展大宗商品期现结合的供应链综合服务。

因浙期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间接控股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浙期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浙期实业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4月9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证代码:913301270639756303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B座901-0038室

主要股东:浙期实业由浙商期货有限公司100%持股。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

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浙期实业成立于2013年,系浙商期货下属全资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目前实缴注册资金10亿元。公司主要开展基差交易、场外衍生品、做市业务、仓单购销、合作套保、第三方风控等业务。

浙期实业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21年3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浙期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浙期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

经查询,浙期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子公司情况

1、公司名称: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2、法定代表人:雷邦景

3、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6、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持有80%股权;浙期实业拟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持有20%股权。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浙期实业签署《合资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出资安排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2,0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浙期实业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后续若项目公司需扩大经营规模,经股东方一致同意,可同比例增资至30,000万元人民币。

双方同意各自所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一次性全额实缴到位,各方应在项目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含临时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额,存入项目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各方按照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损失。

2、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浙商中拓推荐3名,浙期实业推荐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浙商中拓推荐的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浙商中拓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违约责任及特殊规定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须按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日0.5%。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如经履约方催告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履约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履约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经营团队必须遵循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项目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经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生效条件

本次《合资协议》须经双方有权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关联共同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二)存在的风险

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策略风险、履约风险、货物风险及资金风险:

1、策略风险主要是指跨期价差交易或者期现对冲业务中基差没有向着有利方向进展。针对策略风险,首先是降低单策略占比,扩大品种覆盖面,同时多策略运行,避免单一品种的极端行情对整体冲击过大。在制作交易策略之前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分析,寻找价差和基差向有利方向发展的依据,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时跟踪市场变化,一旦条件不成立做出相应措施,如换货、换月、减仓、平仓。

2、履约风险主要指对手方未按合同履约或当现货累计涨跌幅过大,可能面临被动违约的风险。针对履约风险,在前期将做好对手方的资信评估,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做好项目公司利益保护;增加货物流转,提前执行合同。

3、货物风险主要指由于无法实时掌握仓库和物流的动态,有可能会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针对货物风险,尽可能寻找资质好的厂家、仓库和物流,采购时尽量先货后款,销售时尽可能先款再货。

4、资金风险主要指期货价格累计涨跌幅过大,逐日结算导致追保压力过大的风险。针对资金风险,将加强行情研究做好预判,预留好资金,同时及时跟踪市场,做好头寸管理和资金分配。

(三)对公司及浙期实业的影响

项目公司的设立,将充分发挥公司在大宗商品现货供应链集成服务领域的业务流量、渠道、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浙商期货、浙期实业在期现业务领域内交易策略与风险管控优势,有利于公司提升产业链风险管控能力和价格管理能力。同时,通过将公司现货经营业务与浙期实业的期货投研业务相结合,双方优势互补,产融互动,可提升浙商期货在大宗商品产业链的定价优势,丰富经营品种,拓展服务能力,打造大宗商品行业的综合性产融结合服务平台。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浙期实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11,894.09万元;与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6,215.00万元(含关联存贷),均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做公开信息披露。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共同投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合资协议》;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53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日

(七)出席对象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6月22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有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议案1、3、4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议案1、2、3、4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三)登记地点: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9楼投资证券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传真:0571-86850639

联系人:刘静、吕伟兰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9楼投资证券部

邮政编码:310014

(五)会议费用

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06

2、投票简称:中拓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本次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附件2: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委托书有效期限:

证券代码:000906证券简称:浙商中拓公告编号:2021-5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述

公司持有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金属”)24.5%的股权,拟为其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担保4,165万元,交投金属控股股东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资源”)、参股股东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融资担保,交投金属以其全部资产向各股东方提供反担保。

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袁仁军先生、张端清先生、丁建国先生、滕振宇先生审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将回避表决。上述担保有效期为本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K8H0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52号、54号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范雪强

2、股东及持股情况:

交投资源出资(实缴)3060万元,占比51%,公司出资(实缴)1470万元,占比24.5%,浙江交工出资(实缴)1470万元,占比24.5%。

3、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投金属资产总额5871.8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44.92万元,负债合计26.90万元。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55.0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投金属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为0元。

经查询,交投金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关联关系

如下图所示,公司目前持有交投金属24.5%股权,交投资源与浙江交工分别持有交投金属51%、24.5%的股权,交投资源为交投金属的控股股东。交投资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交投金属构成公司关联法人,公司为交投金属提供的融资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三、担保约定的主要内容

1、2021年6月21日,交投金属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同意交投金属运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交投金属自行融资解决。若自行融资过程中需要股东提供担保(需另行签订担保协议)的,各股东方按照股权比例对交投金属提供融资担保,交投金属以其全部资产对股东履行反担保义务。

2、本次股东会决议须各股东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且经各股东盖章后正式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交投金属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0万元;与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6,215.00万元(含关联存贷),均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做公开信息披露。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29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合计为1,190,7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85.11%;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88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84.61%。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812,385.06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62.74%;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35,99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64%;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2、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交投金属2021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

关于新增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度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22,500万元。内容详见202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上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公司拟新增预计2021年度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150,000万元。本次新增预计后,2021年合计预计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72,500万元。本次新增预计2021年度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袁仁军先生、张端清先生、丁建国先生、滕振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需回避表决。

(二)新增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注:本表中本年已发生金额未经审计,以最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主要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

注册资本3,16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5,948.94亿元,净资产1,886.1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943.61亿元,净利润86.28亿元。

关联关系:浙江交通集团于2016年1月27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311,623,4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2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交通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交通集团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组建而成的省级交通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集团控股各级企业305家,控股上市公司4家;列2020中国企业500强第139位。企业信用良好,资金雄厚,经营状况稳健,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2、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厦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总资产27.29亿元,净资产11.4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2.93亿元,净利润2199.07万元。

履约能力: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首批核准设立的风险管理公司之一,综合实力较强。2020年荣获郑州商品交易所卓越做市商奖、优秀期货做市商奖、优秀期权做市商奖;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做市商最佳贡献奖、期权做市商最佳贡献奖。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业务钻石奖,做市业务项特别贡献奖。企业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健,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3、浙江浙商琨润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56号1号楼7楼729室

法定代表人汤燊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浙江浙商琨润有限公司总资产13.06亿元,净资产3.2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78.53亿元,净利润-540.65万元。

关联关系:浙江浙商琨润有限公司由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为浙江交通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浙商琨润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浙商琨润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企业信用良好,经营正常,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结算价。市场价格是指业务所在区域市场的可比规格、可比品牌的报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付款(收款)条件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THE END
1.工商注销必须要法律意见书吗最后,即使债务纠纷通过协商等方式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如果在注销过程中相关手续和程序不符合规定,也可能导致注销行为被撤销,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存在债务纠纷时,应先妥善处理债务,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注销。 以上是关于工商注销必须要法律意见书吗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https://www.66law.cn/laws/3827704.aspx
2.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的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披露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公告及办理注销的必要相关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7161179721673.html
3.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8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9thFloor,TaikangFinancialTower,No.38North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电子信箱:bjhttp://www.hibor.net/repinfodetail_2357247.html
4.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法律意见书有什么作用?法律意见书一般是应当事人规定做出,致力于就某一方面或多个领域(如公司上市、股权转让、企业重组这些)给予法律意见,从总体上个人行为是不是符合规定、违反规定是否、可能会产生之后果开展论述,可有针对性地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这般,能够令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在履行之时便能有计划的避免内举要之纠纷案件造成。 https://shenzhen.11467.com/info/17959685.htm
5.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报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https://paper.cnstock.com/html/2023-04/28/content_1758831.htm
6.中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202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年度回顾与观察 本文基于我们对过去一年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实践、刑事保护动态和行政执法现状的观察展开,总结回顾了2024年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整体状况及发展态势,梳理了其中值得关注的亮点,为读者提供前瞻性洞察。 2025-01-23 如何忠实和勤勉——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十宗“罪”详解(下) https://www.zhonglun.com/
7.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股票频道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 为“原法律意见书”。 https://stock.stockstar.com/SN2023083000027983.shtml
8.STJT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法律意见书STJT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 STJT(证券代码:600385)采用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XHJTZ持有的JDYH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STJT聘请我所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委托我所办理本次交易过程全部的法律事务。STJT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后,上海证券交易http://www.sdbhy.com/newsshow.php?id=886
9.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http://disc.static.szse.cn/download/disc/disk02/finalpage/2021-01-15/b224ded4-da2a-4663-9090-4bcda2c68c06.PDF
10.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1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01622 号)的要求,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管理https://q.stock.sohu.com/cn,gg,300219,1254370101.shtml
11.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5月,历经20余年持续高速发展,已成为一家覆盖中国、连接世界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https://www.tahota.com/
1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启元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自成立以来,启元一直专注于资本市场、投融资市场、公司治理等各经济领域法律业务,以能向客户提供卓越而收费公道的专业法律服务而享誉中国资本市场,并由此与境内外一大批声誉卓著的企业、金融及投资机构建立启元律http://www.q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