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篇一:法律意见书(完成稿)】经济法学院3班春G红唇2011021205关于“丰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市国土局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致“丰驿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经23、24函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等规定,针对贵公司咨询的你“公司”(丰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市国土局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

3、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同时指出,“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

4、,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国家工商局对此问题的态度应该说非常明确,即营业执照被吊销,法人资格消灭,而且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之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其注销登记前丧失的是其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这样,在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分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5、。这也说明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对于处于清算阶段的企业法人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认识已经开始转变。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经23、24函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基本精神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性质为企业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的行政处罚;其后果导致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剥夺从而丧失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在此期间,企业法人的主要行为是履行清算和其他未了结事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业务;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丧失最终会导致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消灭,但并不立即消灭,只有在进行清算并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才使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这些函件在总体指导原则上与过去下级法院的普遍作法相比,发生了转折性变化

6、。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法人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消灭的仅是其经营资格,剥夺的仅是其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权利,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在这种特定的时期,公司法人实为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即它已经不能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为实现公司法人资格的合法终止实行一系列的行为。由此可以推导出:营业执照与企业登记注册薄的证明作用在此情况下是可以分离的。所以将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薄视为企业法人市场主体资格的证明是合理的,对它进行注销后,才能导致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消灭。(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进行的除清算外的活动是否当然无效民法通则第40条规

7、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你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显然是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行为违法上述法律规定。但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其理由有以下三点:首先,市国土局与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是一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市国土局在该具体行为中扮演的角色是与贵公司一样的民事主体。土地出让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方式,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拍挂的公告属于签订合同前的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一种预备行为。所以这两种出让方式当然表明土地出让行为是一合同行为,即民事行为。另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行政行

8、为两者的形成过程、特征、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都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其次,基于对立法原意的探讨来看,该协议有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完毕之前,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行为能力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我们要看到的是,法律规定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目的是为了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尽快进入清算程序,避免增加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威胁交易安全,而非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私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一概否定其效力,并不符合

10、2年10月14日【篇二:法律意见书】提交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业代理提交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批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等。自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许许多多客户问我怎么样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怎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在这里明确一点,协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加强、合法、合规的管理基金行业的规范性,避免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所以从我们每个管理人来说,要认清我们现在的处境,公告发布以后不要为了保壳而保壳,不要盲目的保壳,我们要合法合理合规的,符合协会要求的提交法律意见书,本着对协会和管理人负责人的态度,对法律

12、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四、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

13、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五、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

18、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5)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

21、规定,同时应在公司章程中给予明确的救济手段,不能造成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四)侵害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风险1.风险该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如公司章程无列外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2.防范措施针对该类股权转让风险,如公司章程无列外规定,原则应遵循法定转让流程,内部优先,外部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五)瑕疵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2、的股权转让风险1.风险公司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内容或通过决议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该类股权转让风险,对内存在被判决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对外如是善意,法律予以保护,如第三人明知,股权转让无效。2.防范措施该类决议公司方面应做好法律审查,股东方面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六)隐名出资下的股权转让风险1.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其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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