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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3、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首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其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再者,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督促建筑物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