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胡毅峰表示,如果真的要立法规定律师购房,很可能会遭到开发商的反对,因为这样可能会加大签约难度,使得开发商的销售周期变长。而且部分消费者也可能会因为高昂的律师费而反对该政策。
北京有条件率先实现购房法律化
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袁前岭律师表示,在咨询中,律师对购房者提供的信息难以深入了解,因此实行更深入的法律服务,如顾问、等是很必要的。目前在北京,提供顾问式的购房服务已经较多,大多能为业主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现有的不合理律师费应叫停
业主王女士表示,她办理按揭时,交了一笔律师费,但她从未听过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字,也不认识该所任何律师。不少买楼者说,律师们问的多是“你的收入状况”、“你能保证你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吗”,不像一个律师,倒像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
发展森林旅游已经成为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兴林富民战略支撑点,森林旅游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同时也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因此,森林旅游作为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已全面进入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
【关键词】
低碳旅游;森林旅游;发展方式
1、低碳旅游与森林旅游的关系
1.1低碳旅游与森林旅游的内涵
低碳旅游是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旨在通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对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的运用及对低碳旅游消费方式的倡导,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低碳旅游的核心理念是以较少的碳排放量获取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与环保效益,倡导的是一种以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为特征的全新旅游消费方式,这种旅游方式以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为首要目的,以有意识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为最终目的。低碳旅游是低碳经济在旅游业的渗透和衍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1.2森林旅游是一种新的低碳旅游发展方式
森林旅游是一种新的低碳旅游发展方式,森林旅游对低碳旅游的响应具体体现在旅游开发理念、旅游吸引物、旅游经济增长方式和旅游消费方式对低碳理念、碳汇体验环境、低碳技术、低碳生活方式的响应等诸多方面。
1.2.1森林旅游是对低碳旅游理念的积极回应
1.2.2森林旅游对旅游业低碳发展的影响广泛而深刻
2、发展森林旅游、更好实现低碳旅游发展的建议
森林旅游从旅游开发理念、旅游吸引物、旅游经济增长方式和旅游消费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对低碳旅游的积极响应,然而近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火热发展、旅游景区的急速扩张,由于急功近利与过度开发,森林资源受损、建筑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等现象频繁出现。因此,森林旅游要真正成为中国旅游低碳发展方式,还应当从理念培育、景区规划设计、政府积极作为、企业响应等多方面入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2.1进一步培育低碳理念
低碳行为是对低碳理念的积极响应,要实现森林旅游,应当进一步培育低碳理念。第一,要培育政府的低碳管理理念。森林在生态环保中有着特殊地位与作用,政府应当在观念上跳出旅游仅仅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观念误区,将森林旅游的社会与环境保护效益放在经济效益之前。第二,要培育企业的低碳服务理念,由于对低碳技术的依赖,从短期来看,实现企业低碳运营需要成本投入,企业应当进一步认识自己在森林旅游中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低碳服务理念。第三,要培育游客的低碳参与理念,通过大众传媒、学校教育等诸多手段,帮助其认同低碳的旅游消费方式,并进而养成低碳的生活消费方式。第四,要培育森林旅游景区社区居民的低碳环保意识,通过理念的积极引导,以及低碳环保带来的实际好处,努力让其支持政府低碳政策、帮助企业低碳运行、参与社区低碳建设,真正实现森林旅游的低碳发展。
2.2做好森林旅游景区的科学规划设计
2.3政府积极作为
第一,政府应当减少行政干预,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实现自身角色定位,尤其是要创新森林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引入市场机制进行企业化运作和公司法人管理,打造森林旅游品牌。
第二,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细化低碳旅游标准和制度,从资金、政策、土地等方面加大对森林旅游景区低碳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尤其支持景区及涉旅企业在技术上利用新能源、新材料。
参考文献:
[1]陈宝刚,于海伟.论森林旅游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J].防护林科技,2011(6):84-85.
[2]陈贵松,陈小琴,陈秋华.低碳经济下森林旅游业发展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0,30(1):56-64.
【关键词】“医闹”;医患关系;权利和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新增的一项,这就意味着“医闹”行为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
“医闹”得以入刑,就其原因则是近来持续频发的医疗纠纷。在这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破坏财物、侵扰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护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法闹事,以此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甚至有些人从中发现“商机”,使“医闹”变成了一种的“职业”。这些“医闹”事件轻则影响了医疗单位的秩序、并让医护人员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重则使得社会的和谐稳定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一、“医闹”行为的释义
在法学领域,并没有“医闹”这个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百度百科中对“医闹”的定义如下:医闹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这一定义将“医闹”的主体界定为受雇于患者方以“医闹”非法获利的第三方,即上述所说将“医闹”变为“职业”的人,而从各地所发生的“医闹”事件来看,我个人认为,“医闹”的主体并不应当仅限于此,“医闹”的主体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其雇佣的人,其中这些被雇佣的人即所谓的“职业医闹”。
所以,本人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及其雇佣的第三方等,因对医院医疗行为的不满意等原因,选择采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严重侵扰医院秩序、侵害医院名誉等行为。
二、“医闹”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维权效率低、成本高
(二)医患双方地位能力不均等
由于双方在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加之患者方又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因此即使治疗有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也很难有证据,医院就掌握着主动权。而且面对医院,患者一方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难以和院方进行平等的对话来获得相应的权益。各种原因的结合,使得患者有一种在正当的途径中得不到公正的救济的想法,因此就会想“另辟蹊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包含于民事行为之中,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这类纠纷,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因此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主要就是:双方和解、申请医疗仲裁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出面调解、向法院。诉讼这种方式由于上述费时费力费钱等原因,患者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纠纷。第一种和解的方法只要医患双方在纠纷争议的焦点上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并遵守协议内容,纠纷就得以解决。然而“医闹”会产生就是因为双方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达不成共识,那患者也许就会选择“闹”的方式。至于第二种方法也有着一定的弊端:这些组织机构看似中立,但是和医院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使得患者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患者也许像和解的方法一样选择“闹”。这一“闹”闹的不仅是医院的秩序,更闹出了社会舆论,这样医院会因为各方压力而妥协。
三、“医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以法学一般原理分析“医闹”
“医闹”事件往往产生于医疗纠纷中,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医疗关系中,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内容是在医疗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客体是医患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医疗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医疗纠纷一般是医患之间因为在诊疗过程中对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有分歧争议,换言之就是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结果有异议。医疗纠纷是建立在医疗关系之上的。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就会寻找解决方法,在一方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手段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救济时,也许就会想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时很多人选择“闹”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
保护弱势群体并不代表着无原则的保护,向弱势群体倾斜是要有限度的,一味盲目的倾斜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可以在立法时多考虑弱势群体,但在执法时,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反向歧视。某些明明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不应该因为实施主体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惩罚。
(三)失衡的权利义务
传统的中国社会,受“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对于患者,医生不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为考虑对象,而只是以患者的疾病为思考中心,这就决定了整个社会对医者的极大信任。这种单方面的义务关系说明了医者与患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利益冲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观念的出现,更强调的是“权力本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医生与患者开始对自身有了新的思考。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曾经写道,“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上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要地位相称的信任。”医生更多的追求自我价值和自身应得的利益,而患者付出酬金后对自身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大的期待,如果付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相应的对生命健康的保障,医生和患者的矛盾就此凸显,双方开始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而作为医院单方出具的、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将这一对立更加清晰。这样的文件使得医院在医疗关系中处于优势,最大化的实现了个人权利,但对于患者而言,自己的权利不能够确定的得到保护,还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的不平衡性使得医患之间关系更加恶劣。
在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医院是不信任的。若患者对医治的结果不满意,并觉得自己已履行了义务,却并没有得到等价的服务,也没有得到应获的权益,当医院没有达到患者的期待值,那么患者就会要求院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想要使自己获得的补偿高于损失的患者也许就会采取“医闹”来实现这一目的。
四、对于遏制“医闹”事件的几点看法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今中国已经走入了法治社会的新时代,然而医疗机构却频频发生“医闹”事件,有些甚至升级为故意伤害等恶性事件,医院似乎成了法外之地。医务工作者本身的劳动就是高压力、高强度的,“医闹”事件还使得医务工作者人人自危,长期处于一种紧张压抑的精神状态下,给医务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环境以及其他病患的生活。“医闹”入刑使得“医闹”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实际上,刑法只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的方法。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得从源头开始改变。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并且在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后迅速及时的做出妥善处理,这才是解决“医闹”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其次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既需要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患者方的外部监督,以及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将三者相结合设立医疗监督机制,做到公开透明,使患者方相信医院,即使产生利与自己期待不一致的医疗结果也不会选择用“医闹”解决。
事实上,想要彻底的解决“医闹”问题,必须通过整个社会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制,完善医疗纠纷解决通道,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医务工作者要注重医德、提高医术、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公开透明,努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广大民众也要学会换位思考,依法维权。只有整个社会携手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彻底解决“医闹”问题。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
[2][英]亚当斯密.唐曰松等译.国富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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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晓燕.关于“职业医闹”现象的法律思考[J].卫生法学,2008,29
前不久,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因为给一个企业提供法律意见而被法院判罚800万元,这一天价的赔偿额对律师的企业顾问业务又一次敲响了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作为原告怒气冲天,100万元的咨询费打了水漂,结果还是损失了一个亿;律师也大倒苦水,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该承担这么大的法律责任。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律师责任界限问题:律师对哪些事项负有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免责?
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来自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而企业的决策过程往往是“客观事实基础”与“领导艺术”的综合体现。律师法律风险预测和顾问提供的只是管理者决策基础的一部分客观事实。律师法律服务的目的是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及时、合法、科学、准确的法律依据,而律师法律意见的合理应用则属于企业领导层的权力范围。所以,即使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咨询事项有关,企业也应该“反躬自思”:是不是自己的决策出了错?企业发生了实际损失时,企业经营者应当首先甄别责任,及时分清是律师的顾问责任,还是具体执行层的执行责任或者企业决策层的决策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依法追究。
从以上的罗列可以发现,律师的绝大部分失职行为都是很容易发现和判断的,只有第五条会产生争议。而前不久北京的巨额律师赔偿案涉及大的恰恰是这方面的争议,所以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在这个时候,法官的意见就非常重要,他必须客观地评价律师的法律顾问活动,判断律师不能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是因为业务水平还是主观失误,最后再决定在该案中律师责任的具体界限。
赵宏瑞徐海凌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拓展途径,多层次提供便民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职能,突出重点,提高维权维稳工作水平
各司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办案,办好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工伤和工资案件,无论经济是否困难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在枣阳务工的农民工,不论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对待;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二是重点为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继续坚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办案能力,最大限度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点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点为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员多、影响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预防和减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