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各自的考虑,可能会选择达成执行和解,法院面对此类情形,也愿意顺水推舟,毕竟执行和解结案会减少执行法官很多工作。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此时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此时申请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通过另案起诉方式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两种维权方式各有利弊:
选择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优势在于能够快速恢复执行,降低执行成本,快速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实现快速执行回款。
选择另案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和解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如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违约金,并且对违约金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
在了解上述两种方式的利弊以后,申请人可以综合评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
另外,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建议,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明确解除被执行人执行措施的条件。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后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某一项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限高、限制出境),直至履行完毕后方能解除全部执行措施,此种方式可以较好地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二是在执行和解中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若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是保证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无需通过追加程序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名下财产,但是不能对保证人采取如限高、失信等执行措施。
三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提供代为履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由代为履行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需明确的是,恢复执行后不能直接执行代为履行人的财产,而是需要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才能执行,但追加成功后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代为履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限高、失信、限制出境等)。
四是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通过另诉方式进行维权时,可以最大限度争取更多的权益,但需提醒的是,若是通过另诉方式维权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或者代为履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