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桂桢
责任编辑:伊圣涛
主持人:雨亭
主持人:各位听众,晚上好,欢迎收听《今日论坛》节目,我是郭静。《劳动合同法》于今年6月29号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号起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召开会议,要求各界劳动部门要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这部《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强制性的规范,我也看到有介绍说,这部法律在五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说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方面,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另外,它还分类规范了不同的劳动形势,这也是非常切合现在的劳动形势的时机。除此之外,它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这部法律通过以后,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劳动者和企业就法律内容和如何具体落实等问题都提出了疑问。今天《今日论坛》节目就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桂桢给听众朋友来解疑释惑,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们发来短信,发送方法是在手机界面上编辑字母CF,加上你的留言发送到9500168。好,我们赶快请进今天的嘉宾,桂处长,你好。
桂处长:你好。
桂处长:这位劳动者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国家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格局,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应该说客观上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就不得不降低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甚至以牺牲自己某些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换取就业岗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作出不平等的规定便于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等,《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情况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这部法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此,《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一章法律责任,共16条的篇幅对用人单位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同时也是为了考虑到劳动者的担心,用人单位不执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77条也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来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如果从明年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维权途径来降低维权成本。
主持人:越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我们越需要这部法规来保护比较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手机尾号9995的听众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老板炒了我之后,付给我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10万,是不是这样?看来他对有关条款进行了研读,关于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你能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吗?
桂处长:首先,我要解释的是,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为职工违规违纪等因为本人有过失的原因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7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先把这个概念解释一下。
主持人: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主持人:计算方法劳动者一定要清楚,如果一旦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得好好算一下,到底老板应该给咱们多少补偿,你刚才也提到,不是所有离职都会得到经济补偿金,大家就会有这样的担心,比如说劳动者自身的问题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人企业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的朋友担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他为了方便炒员工,把规章制度定的特别苛刻。手机尾号6543的听众说,规矩是老板定的,他要是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这样一些很苛刻的条款怎么办?
主持人:不是说你想炒就能被炒掉的。
桂处长:如果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如果职工对规章制度感觉到不合理或者有一些地方违法,完全可以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来充分反应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主持人:如果他不协商,依然故我,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处罚呢?
桂处长:像违反规章制度,如果他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首先第一步,由劳动者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中国之声》,《今日论坛》,欢迎您继续收听,我们今天正在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的副处长桂桢给听众朋友来解读明年将要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桂处长,继续我们的话题。
桂处长:好。
主持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我觉得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注意,现在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据我们了解,很多是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很明显,这也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劳动合同法》在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呢?
主持人:手机尾号7235的听众说,我觉得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挺健全的,关键是监督部门是不是能够监管到位。还有一些听众是企业的负责人,他们也表示担心,比如说手机尾号0426的听众说,我是制衣厂的老板,他就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怎么办,不能完成订单,那不是得赔死。这其实是劳动合同法当中一个条款,他觉得是不是过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手机尾号3387的听众说,我是一家IT公司的老板,现在新进来的大学生什么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的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谁知这一年多就是我们公司给他工资人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我们的利益谁来保障,你如何回应这些企业的担心?
桂处长:实际上企业这些担心没有必要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约定违约金限制,只有对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掌握技术的商业秘密人员,在经营限制的时候,可以约定违约金,还有一类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劳动者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除了这两类人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违约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保护劳动者流动就业权,致力劳动者合理的流动。企业的担心,从另外的方面也可以来解决,用人单位如果想留住有才能的劳动者,首先提供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要有优良的工作条件,同时还要考虑到他的发展空间和规划,并不是完全过分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流动。我相信劳动者肯定在这个单位激发他的积极性。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明年开始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有什么新举措来促进新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