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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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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合同审查要点2
(一)合同解除条款
对政府合同解除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解除条件是否清晰、明确、合法;
2.政府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3.政府因法定事由单方解除行政合同时,是否约定对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的补救或补偿办法。
(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多为战略性、意向性、框架性的合同,一般可以不设定争议解决条款。
如果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下列要求:
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明确、唯一,优先选择仲裁委员会并约定按照仲裁提起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先选择政府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行政合同不得协议约定争议管辖机关。
(三)合同生效条件条款
对政府合同生效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附条件、期限的合同,所附条件、期限是否适当、合法;
需要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是否对批准、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是否明确类似“如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生效”“如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批准,签约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的约定。
3.其他与合同生效有关的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四)合同送达条款
对政府合同送达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是否具体、明确;
2.送达方式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优先选择直接送达、邮寄、电子、公告送达等;
3.建议明确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可以作为发生争议后,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有效送达地址。
(五)不可抗力条款
对政府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是否明确约定出现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规则;
3.是否明确约定对出现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六)合同表述条款
合同用词应当准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
2.行业专有名词符合行业通常解释;
3.对可能有理解歧义的用语,设置定义章节或条款;
4.对政府合同中的用词、表述等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用词精确并尽量可以量化操作,如发现使用“优良”“完整”“严重”“合理”等非精确性形容词或使用“左右”“大约”“相当”等模棱两可的副词时,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