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要求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文书要求,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实践性需要教学方法的变革

(二)法律文书应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学方法的实战化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客观载体,需要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处罚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多种具体工作环节直接运用。办案程序与法律文书直接结合,没有合法、规范、准确的法律文书支撑,公安机关各个办案程序将会受到质疑;反之,没有真实的办案程序作为具体依托,法律文书自身也无存在价值。因此,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着重于提高学员实际制作和应用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提高学员操作能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针对性的实战化训练,使学员对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项能够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与选择。因此,法律文书课程应当加强实战化改革,使实战贯穿于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提高学员应用法律文书的能力,最终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书课程学习质量判断标准的独特性要求评价标准多维化

二、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从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中心转向以实战为中心,是教学思想、整体构思和具体运行的全方位改变。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整体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师

无论传统教学模式或是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永远都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师的引导作用均无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部分变化,知识讲授将失去主导地位。反之,对课程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引导将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教师是课程教学过程的“导演”。

(二)学员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学员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贯穿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动者,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演”。

(三)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信息支撑。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资源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制度”、“规则”等成文的格式化内容构成。在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上述资源仅仅是基础,资源的主体部分为“样本”、“案例”、“习惯”、“约定”、“风俗”等非格式化资源。这些资源含有实战化教学的多重复杂信息,用于对教学结果的制约与评价,与传统教学资源共同称为“信息资源”。信息资源连接了教师与学员,是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剧情”。

(四)教学思想

教学思想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软件要素,包括对教学模式的设计、运用与评估等具体方面的认识与思考方法,是经过抽象的教学模式的“灵魂”。

(五)教学物资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需要较强的物质支撑,主要包括场地、警械、纸张等。

三、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行方式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视觉实战

视觉实战是指将文书以真实的印刷品或电子图片进行展现,使学员对文书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认识。法律文书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书为97种,行政法律文书为46种,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补充性文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视觉实战模式,将文书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对照,使学生形成基本的视觉印象,头脑中建立对各种文书的直观区别,使其能够在执法程序中迅速、直接、准确地做出选择,避免因为多种文书的类似而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办案程序。

(二)听觉实战

(三)制作实战

(四)应用实战

(五)实战化考核

四、对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探索的进一步思考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自构思伊始至今已经过四年的实践与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实战是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书课程的基本特点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堂教学。在转变为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后,学员的课堂参与情况、文书的制作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预期的提升。经对毕业学员的回访,学员认为实战化的教学模式更适合法律文书课程。有了前期的实战教学作为基础,毕业学员在较短时期内均能够适应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可见,实战在法律文书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种实战模式的运用能够有力提高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水平。

(二)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成败的决定性要素

(三)教学物资支撑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四)课程间的横向联系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方法;实践技能;改革

现实的法律文书教学由于诸多原因却未能反映出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律文书在教学中的地位中有被轻视的倾向。因此,应研究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厘清法律文书的价值,改革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般观念认为,法律文书课教授学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最高司法机关对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专门的规定,只要按照这些格式制作就可以了,设置法律文书课的意义不大。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课程量非常大,法律文书课由原来法学专业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法律文书课被学生轻视。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安排在大三上期,或者大三下期。在这个时期,往往又是学生忙于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学生部选法律文书课,即使选了,也不会认真学习。从选课的角度,有些学生喜欢选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有些喜欢选与实务比较接近的课程。很多学生认为,法律文书课讲解法律文书格式,学习枯燥,不愿意学。

二、法律文书课的定位

法律文书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之所以遇到上述问题,在于缺少对法律文书课程的定位。我们认为,法律文书课应强化实践技能教学。

三、法律文书课教学方法探讨

法律文书课的教学应围绕着如何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为中心,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兴趣。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文书格式的讲授是基础

法律文书格式的讲解当然是法律文书课的重要内容。"不能脱离法律文书的格式,去讲解实务问题,否则,法律文书课的性质就变了。"[2]但为防止法律文书格式讲解枯燥,我们认为,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分析文书格式各部分规定的理由

2.分析写作思路

法律文书课讲授的重点内容是拟制内文书的写作,由于拟制类文书具有很多种类,在讲解拟制类法律文书时,必须给学生分析拟制类法律文书的写作思路,特别是正文部分写作的思路。讲解拟制类文书正文部分的写作,我们首先应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构架,讲明文书主旨是通过形式逻辑推演出来的。同时,也必须给学生讲明,正文部分的写作顺序又与形式逻辑的推论有一定的差异。文书写作时,基于特定的原因,大前提和小前提互换了位置。这样,学生就明白了拟制类文书正文部分的写作方法,以后不管遇到那种类型的拟制类文书,都可以此思路套用,不至于发生混淆。

3.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当以现实的司法文书作为例子

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将空洞的分析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每讲完一个部分,就由老师阅读一部分司法文书,让学生对该文书的结构有直观的了解和把握。如果不举例子,学生就不能对文书格式有直观的把握,使课堂枯燥,也不方便学生记忆。

(二)举一手的案件材料让学生分析制作

从教学经验看,一种文书讲解完后,如果不让学生动手制作,课堂效果将大打折扣。"法学教育必须加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3]实践中,法律文书的制作材料是杂乱无章的,需要制作者根据法律文书的主旨,主动去收集。在教授学生收集材料,形成主旨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举的案件材料不要复杂,应简单明了

2.提醒学生注意案件的关键情节

学生阅读案件材料时,要求学生对重要的情节作摘抄,审查不同证据材料对重要情节的表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找出他们的不同之处。阅读完所有的案件材料以后,归纳文书的主旨;主旨形成后再用主旨去审视案件材料,检查主旨是否能函摄整个案件事实,通过材料与主旨的双向互动,最终确定法律文书采纳的事实材料和文书主旨。

(三)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

在学生消化吸收了案件材料以后,就需要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将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提供给学生

一般而言,老师讲解一次法律文书格式后,学生不太可能记得住文书的格式。因此,学生制作文书格式时,老师应将文书格式通过投影仪放出来,方便学生比对着写。

2.老师应不停地检查学生制作的文书,及时纠正写作中的错误

教学经验得出,学生在制作文书时,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甚至是非常低级的错误,如果老师不在课堂上将这些错误及时地指出,学生就不会发现,这不利于学生成长。老师可将优生的文书挑出来读给全班同学听,让其他同学比对自己的文书,检查自己的文书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并及时修改。

(四)指导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分析法律文书

指导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分析文书,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以书为例,学生分析法律文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写作要素是否齐备。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要素,这些要素是否齐备,就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如果要素不齐备,案件事实不清,公诉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2.检查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锁链。打官司都是打证据,如果案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会导致失败。

3.法律定性是否准确。判断定性是否准确就是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检视危害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结语

强化法律文书课的实践技能性,法律文书课才能扭转不被学生喜欢的不利地位,才能教授学生实务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阮李全.论法学实务课堂对行政法教学的影响[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2]刘宇.高职院校《法律文书写作》行动导向课程的开发与实践[J].高教论坛,2011(7)

生效法律文书固然可以直接促使房屋权利发生变动,但基于房屋登记薄具有的公示公信功能,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35条都有涉及,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一是申请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二是嘱托登记(依照司法机关之嘱托予以协助执行);但现在登记机构越来越青睐于第35条(协助执行)之适用,而将第12条(单方申请)之规定逐渐遗弃。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这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必须厘清下列问题。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文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将它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在第15章第6节,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它和规定在第15章的其他特别程序的结案文书(如选民资格的判决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等)本质上并无差别:是人民法院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也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其效力等同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

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何时生效,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问题,即使对民事诉讼法不甚了解也可从文书本身加以识别。通常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结尾部分会有上诉权告知内容(超过上诉期未予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出具生效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会有“终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等字样,这里不再赘述。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

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存在状态的确认。房屋登记实践中,经常接触的是房产确权判决。如: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某某享有某房所有权”等,此类判决是对物权纠纷的确认,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自判决生效之时房屋权属即已明确,法律上“某某”当然成为“某房”的所有权人,判决内容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问题。至于判决生效后,房屋仍被他人占用,或者原所有权人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对确认之后的法律关系的侵害,权利人应当另行提起迁让、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诉(给付之诉)。因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显然不能适用嘱托登记,只能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表现为金钱、财产的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型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执行性,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卖方在10内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给付判决的标的不是金钱和财物而是行为。给付判决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如不能自觉履行则可能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义务人自觉履行,适用双方申请登记;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适用的是嘱托登记。

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现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消灭。它和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现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进行改变或消灭;后者是因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而进行确认。其他方面二者特点相似:都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收到侵害后,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登记模式上适用单方申请。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调解书)、撤销合同的判决都属于变更型。

三、注意问题

综上分析,确认型和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明确的房屋权属内容,可以适用单方申请的登记模式;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给付义务是房产登记行为,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双方申请登记;如果义务人不愿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此时适用的是嘱托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确认型、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权属,如果仅仅是对合同关系的确认或变更(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等),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依据。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既有确认(变更)内容,又有给付内容,是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1.认真阅读新文书格式样本的制作说明。新文书格式样本既有总体说明,在每种文书后还附有专门的制作说明,需要认真把握。其中三点要特别注意:一是文书中的选择项,应当用斜线()划去不用的选择项;二是文书中的数字,除年号、序号、专用术语(如身份证号码、机械型号)、百分比、街道牌号、正文中日期和其他需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外,一般应以汉字数目表示;三是大量填充式文书中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一栏系空白,办案人员在填写法律依据时,一定要找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如立案类文书格式依旧,但是对于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3条变为刑诉法第107条;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6条变更为刑诉法第110条。

2.严格按照新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此次颁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新增《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另外,刑诉法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早有规定,但没有统一格式,各地一般自行制作各类权利义务告知书,新文书格式样本要求使用统一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以及《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3.注意新文书格式样本中同类侦查文书之间的细微差别,注意确保侦查活动中文书用得精准,整理卷宗时文书要装全。如,侦查活动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需要解除的,要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与通知书;需要延长的,有延长申请及通知两种文书;需要将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制作专门的《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及移送清单。

4.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侦查工作中新文书的使用情况,以期在后续修订中加以改善。仅从目前公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看,笔者认为,侦查法律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少必要的侦查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根据2002年10月高检院反贪总局、渎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各地自侦部门印发了专门的《以事立案决定书》样本,区别于通用的以人立案的《立案决定书》,但新文书格式样本并没有将该文书格式样本列举在内。此外,新文书格式样本增加了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格式样本,却没有搜查笔录格式样本。而刑诉法第138条明确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有些文书格式样本设计的工作程序过于繁琐。如检察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要分别制作决定书和通知书,均一式三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这两种文书中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的一联,内容基本一致。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时也是如此。如果参照有关文书的设计,将决定/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文书合并为一式四联的一种文书,即决定、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后退回并附卷,工作将更为简洁高效。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

法律文书(LegalInstruments),包括法令(Decree)、协议(Agreement)、合同(Contract)、契约(Treaty)、判决(Judgement)、裁定(Ruling)等,其首要特点是语言准确严谨。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阐述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语言特点。

1.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

法律文书用词严谨准确。为了避免歧义,常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在措辞上一般不带感彩,用词比较古朴文雅,以示正式庄重。

1.1使用外来语

从这些大量的外来的词语中,经常会发现那些派生出的词语尤为引人注意。而这些词语往往就是按照英语的构词法组合而成的。下面我们来看一组由前缀派生出来的词语,比如:ratio理由,原则,ratiodecedendi,立案原则,ratiolegis法律依据。这种由前缀派生而来的词在英语法律文书中还有很多,比如:quasi-类似的,外表的,non-非,不是,ex-前任的等等。

从语言角度来看,外来词的引入过去如此,现在亦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来词引入更是语言发展的一大趋势,法律英语自然不能例外。

1.2使用古体词

受古典文化的影响,法律英语特别喜欢用古体词(archaisms),也就是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古英语大约是公元11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大约是公元1100年到1500年间的英语。在语言的进化发展中,这些词汇在现代口语和书面用语中极少使用,除了研究古典文献需要直接引用外,大部分已经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了,但法律英语中还保留着许多常用的古体词词汇。只是因为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使用这些词语能使法律条文显得规范、严肃、正式、准确与简洁。法律英语中最主要的古体词是那些由“here”、“there”和“where”等词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古体词:

hereafter:inthisdocumentandafterthispoint此后,以后

hereby:inthiswayorbythismeans以此,特此

herefrom:fromthisfactorstatement由此

therein:inthat在其中

thereof:ofthat关于那,由此

thereto:tothat到那里

wherewith:withwhich用什么

whereon:onwhich在那上面

whereunder:underwhich在其下

Consideringthespecialneedsandproblemsofthedevelopingcountrieswithrespecttotheactivitiesoflinerconferencesservingtheirforeigntrade,theContractingPartiestothepresentConventionherebyagreetoreflectintheCodethefollowingfundamentalobjectivesandbasicprinciples.

以上的英语段落翻译成汉语文本: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活动方面之特殊需要和问题,兹同意在守则中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标和原则。

这段话使用了在其他领域已不多见的文言词“之”,显示了法律文书的庄重严谨。“兹”也是法律常用语,将其译成英语的法律习语“hereby”,符合法律文献的文体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文本的正规性和上下文的衔接,并能使表达准确无误。

1.3使用术语

2.结论

通过对以上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语言特点的分析,须知要准确地理解法律英语所真正表达的思想,我们就要掌握英语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以及在不同语言环境下的特殊含义。

[1]王治奎.大学汉英翻译教程[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2]杨国燕.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技巧[J].石家庄学院院报,2005,(1).

[3]何家弘.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任德发.论法律英语的汉译[J].海外英语,2011,(6).

[5]吴玲娣.论英语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J].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1999,(3).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知识产权法

11.行政诉讼法学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近来,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协助执行产权转移的案件日渐增多。但有些拍卖的买受人接到通知后迟迟不来申请转移登记,也不缴纳契税,致使我单位法院文书堆积较多。对此,有什么好的方法来处理?

金绍达:法院拍卖房屋时,拍卖的买受人一般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有些买受人并不重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本来,协助法院执行的登记并不要求当事人申请,但是,有些登记机构担心在受让人还没有缴纳契税时,我们就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给办理转移登记不妥。因为《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实际上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第一,对于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法发〔2004〕5号文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该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这是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和正常的登记只有一个差别就是受让人可以单方申请,但申请登记的要件应当齐全。另一种是按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司法权的延续,也是登记机构应尽的义务,登记机构无须按正常的程序和要件就可以办理。亦即登记的要件不齐全(如没有上一手的权属证书)或是不经正常的登记程序(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都可以办理。

第二,《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登记机构还没有协助执行之前,在法律上,被执行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为受让人所有。但是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仍然是被执行人,这就造成了实际权利状态和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不一致,如果长期不予协助,一旦其他法院将该房屋仍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登记机构就很难处理。

摘要:为了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制建设,了解中国的政策、法规,我国法律文书的英译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法律英语有其自身的特点,用词和表达方式有别于普通英语,应对法律英语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文从法律英语的词句分析入手,进而分析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翻译方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句子结构长句翻译

1、引言

法律英语指的是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商业证明中使用的英语。不同于普通的日常英语,为了做到精确性、明确性和正式性,法律英语有其独特的特点。首先古体词和古体语法的使用使得法律文本更加正式。常用的有here、there和where,与after、by、in、of、under等。其次同义词并列经常出现在法律英语中,主要是为了让意思的表达更加精确,例如有termsandconditions,nullandvoid,ableandwilling,purchaseandsell,agentorcollector等等。陈述句和完整句的使用也是法律英语特点之一。由于法律文书的严密性,即不容许丝毫的引申、推理或抒发个人主观意志,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结构。陈述句的使用使人们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一目了然。除此以外法律英语句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长句占多数,这导致了句式的复杂化和语义的深奥性。长句能有效地传递复杂的意思,并且经常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本文着重探讨法语英语长句的翻译方法。

2、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方法

2.1状语从句的翻译

法律英语中有很多的条件状语从句来规定权利和义务。条件状语从句中常出现的句式骨架是:IfX,thenYshalldoZ。其中,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2]。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英语文书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Ifthepartywholeavesthedepositfaults,heshallnotbeentitledtodemandthereturnofthedeposit;ifthepartywhoacceptsthedepositdefaults,heshallrepaythedepositindouble(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例子中,条件句出现了两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了这个句式和条件句的表达方式后,再按照汉语的习惯调整译文,便会达到准确和严谨的效果,翻译此类句子就会得到理想的结果。

2.2定语从句的翻译

定语从句是英语复合句中重要的从句之一,通常以名词短语的形式作后置修饰语;而汉语的定语通常放在被修饰词的前面,形成偏正结构。两种语言表达定语的差异,导致了定语从句较其他各种从句要难译。翻译时,为了避免不自然的汉语表达,在处理定语时要紧扣原句的意思而又不拘泥于原句的结构,把一层一层的内容按照汉语的习惯和逻辑关系恰当地链接在一起,把定语从句最初的意思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例如Areplytoanofferwhichpurportstobeanacceptancebutcontainsadditionalordifferenttermswhichdonotmateriallyalterthetermsoftheofferconstitutesanacceptance(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之添加或不同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更改该项发价之条件,乃构成接受)。该句中有两个which引起的定语从句,要做到翻译中的对等,就要改变原句子的结构,按照汉语法律语言的形式表达原文的意思,这就使得译语符合汉语的习惯。定语从句的翻译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能在翻译实践中把几种翻译定语从句的方法加以比较和分析,选择其中最合适的一种。

2.3并列句的翻译

在法律英语的长句中逻辑连接词and和or发挥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在处理一个长句中的几个分句和分句中的平行或并列成分时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文书中,这些连接词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者某一签约方是否违约。有学者用下列公式表达了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中的作用差异。

1)IfXdoesA,BandC,Xshallbeliabletopunishment.

2)IfXdoesA,BorC,Xshallbeliabletopunishment.

在1)中,只有X实施了所有的三个行为,即A+B+C,X才会依法受到惩罚;但是,在2)中,当用了转折连词or后,X只要实施了三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X都会依法受到惩罚。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逻辑连接词and和or误用的严重后果。

3、结论

摘要:民事送达是一种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诉讼行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到收件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将民事诉讼中各个不同的阶段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还关系到正义、效率的实现问题。然而,我国现阶段民事送达在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严重影响到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进行。因此本文从民事送达制度的价值、我国现行文书送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送达制度的对策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民事送达;正义;效率

一、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意义

(一)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二)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

民事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地位,送达制度的价值是由诉讼的价值所决定的,包括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1、正义价值。通常情况下法律意义中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指的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实施,切实保障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则有着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义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恣意,引导实体正义得到最大实现,也是让当事人能够看得见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实现程序上的正义,程序正义有着其最独特的价值,也是民事送达的重要目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该方面价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价值,效率的提高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决定着效益的实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诉讼是一种耗时耗力的行为,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一定在规定期限内交给当事人,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证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审判任务。民事送达本身存在这种效率问题,关系整个诉讼活动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学的制度送达模式的设置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复杂情况导致民事送达的困境

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状态、对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当事人的自身复杂情况也导致送达出现各种民事送达的困境。比如有的当事人传统观念比较强烈,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来法院打官司是丢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当做解决矛盾的场所,这种误解使其抵触和排斥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影响送达工作的进行。有的当事人住所地更换频繁,无法联系到……上述情况从客观上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够及时的送达给当事人,而使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被迟延。

(二)容易让法官及当事人先入为主,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案件受理后,在送达民事文书过程中,一般送达人是案件审理法官,送达的内容一般是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然而送达的过程主审法官不可避免的会与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从当事人角度讲,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是帮助另一方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难免会出现负面情绪,甚至怀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达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对案件法官不满的情绪和行为,案件审理法官提前接触一方当事人,难免也会让另一方当事人感到不公正,怀疑法官是否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了众多不利己方的信息。从法官角度讲,在送达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接触,会形成对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看法、陈述的一些事实等会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对该当事人和法律事实的看法。因此,这种送达模式,容易使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对案件审判产生先入为主,难免对以后案件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问题

(四)法院的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

,影响案件送达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院平台,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为影响案件送达的一个重要因素。送达是耗时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复送达,导致有些案件累积无法及时送达,这显然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加强当事人时提供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故当事人时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够联系对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变更后必须把信息及时反馈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当事人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风险法律责任。故在确立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送达主体的同时,可适当考虑当事人在送达环节的介入,设立送达风险制度以提高当事人参与送达的积极性,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二)组建专项送达小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送达法律文书不可避免会与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接触,更多情况下也会和诉讼参与人周围的人进行接触,送达作为法院的一个窗口,必须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法律性、严肃性、人民性,送达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技巧,注重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在送达过程中,不仅要做到让当事人接受法律文书,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组建专项送达小组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形成专业的送达队伍,统一强化对送达技术技巧的培训工作,从而使送达工作迈向专业化道路,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法官提前解除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而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困境。

关键词第三人救济再审

作者简介:张晗,河南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学生。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并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的其他救济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将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理解,两类第三人基本都有自身的救济途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他既可以选择在诉讼中参与进去,在诉讼终结后法律文书生效,他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未被裁判承担民事责任时不符合启动本制度的资格,在其被裁判承担民事责任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在诉讼终结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发现才会启动本诉讼制度。这种情形出现的概率也较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未参加诉讼,还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其可以主张缺席审判的事由提起再审进行救济。所以,第三人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外的救济方式。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进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下,有必要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得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定位更加明晰。

(二)多种救济方式的启动顺序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异议制度之间的启动顺序。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时,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存在异议,提出异议后被驳回,案外人认为存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异议,提起的异议之诉。这一诉讼在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普通诉讼。与之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也存在一定的“异议”,不过这一“异议”正是针对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的,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所救济的类型是一种互补关系,二者在启动顺序上不存在冲突。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明确为再审的特殊类型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同为事后对前诉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后救济,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应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其特殊类型,这样的结构设计有利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之间的关系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性程序,赋予了第三人事后救济的权利,但作为事后的救济程序与再审的关系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判决效力问题、适用程序的问题、审理法院等具体审理中的各类问题都面临与再审的衔接问题,需要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的规定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判决效力问题、适用程序的问题、审理法院等具体审理问题。

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归为再审之诉的特殊形式主要是因为这样的立法设计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制为程序保障机制,避免对既判力形成冲击。第三人应参加前诉讼而未参加,而且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这是第三人程序权利的被侵犯,出于对其程序权利的保护赋予其事后救济的机会。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要求第三人未参加前诉讼且权益被前诉讼涉及即可,这是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彻底保护,但这会冲击既判力,法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处于实体权利保护的目的在这二者之间做出了立法的选择。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构架并不适宜作出这样的立法,再审之诉制度经过立法的多次修改限定在固定的范围内进行,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限定为一种再审之诉,但是考虑到其特有的个性将其作为特殊类型对待。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与既存判决的关系

司法权对进入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但是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启动前提,这也是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无判决相对性之类的规定,但是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中,却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前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部分应当保留其效力。前诉讼当事人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前诉讼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也并非其意愿。前诉讼法律文书的错误更多的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当事人并无较大过错,而且未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是对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对二者之间已经起到了定纷止争的结果,将其保留效力是有意义的,不过对于恶意诈害诉讼的当事人则另当别论。个人认为可以采用折中的方法,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裁判时保留其内容但以新的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宣告裁判,但对于有证据证明前诉讼当事人系以诉讼的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因其权利义务关系未认定清楚的可能性较大,应予以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结果。

(一)诉讼告知制度

第三人的权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受到损害,第三人在权益受到损害后通过撤销之诉进行救济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并不能衔接起来。我国原有的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需证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无法前后呼应。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仿照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进行诉讼告知,以配套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将这一内容明确为人民法院的义务,以完善人民法院诉讼告知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第三人主体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裁决了其权益,又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则构成缺席审判。在人民法院未向第三人主体送达的情形下,就构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要件的要求。之所以需要设置这样的告知制度,是因为在某些案件之中,审理的人们法院未发觉第三人的存在或者虽然意识到第三人这一主体但是未认识到其利害关系的程度,这时第三人事后如果想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救济,可以以法院未向其告知诉讼结果为由证明自己未参加诉讼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

诉讼告知制度不是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发现,只是针对法律文书的送达的一种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完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后作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其能够知晓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设置了诉讼告知制度,如果第三人没有收到前诉讼的法律文书,在其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证明自己是否是应参加而因为自身之外的原因未参加前诉讼程序的证明衔接起来。

(二)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针对第三人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情形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相应的制裁措施。第三人如果恶意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前诉讼法律文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第三人是出于主观的恶意目的提起本诉讼的,这一情形应通过罚款和严重情节予以拘留的惩罚进行惩戒。对于第三人的主观恶意目的,可以由前诉讼当事人举证证明第三人是否存在这一目的。前诉讼当事人至少应证明第三人知晓前诉讼故意不予参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第三人明确知晓前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涉及自身权益等几个方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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