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
2017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继2016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立和已设立的P2P网贷机构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备案审核,否则,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建议承办此类业务的律师在其意见书中详尽描述所得结论的依据,增加备案通过率。以下对法律意见书的关键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主体资格
1、确认网贷机构主体资格
网贷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应核实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2、确认网贷机构的运营资质
核实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合法从事网贷业务的前提。审查确认网贷机构取得的电信资质、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及支付许可等资质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股权结构
核查网贷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股权结构,并说明股东或出资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三、实际控制人
说明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的控制关系,具体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四、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实地走访核查网贷机构的经营场所、职能部门、劳动用工等情况,以确认具有开展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其中劳动用工方面,应核实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
五、管理审核制度
网贷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外部风险评估制度始终是合规、持续经营的关键点。核查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确认其是否有符合业务发展的完善的配套制度,包括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项目审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审核制度、对出借人的风险评估制度等。
在风险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做了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业务模式
1、应就网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进行详细说明。
根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目前我国网贷行业中存在很多不同类型的业务模式,每种业务模式的交易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同,风险点也不一样,应重点核查业务模式的运作是否合规。
2、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3、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规模等。
七、合法合规情况
核查网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情况等。
七、资料真实性
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
近几年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增长迅速,出现了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等问题,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存在
近几年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增长迅速,出现了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等问题,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律师承办此类业务具有高风险,应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后,有针对性的指导网贷机构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整改,并完善落实基本业务制度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介绍:
◇李永华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加入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在诉讼领域,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过涉及银行与金融、融资租赁、各类合同、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婚姻继承、公司商事等类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能;在非诉领域,为二十多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获得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律师承办此类业务具有高风险,应在充分的尽职调查后,有针对性的指导网贷机构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整改,并完善落实基本业务制度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