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
(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
(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
(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
(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
(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
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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