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规划国土局、区县房产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非危棚简易房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参与人按照《试行办法》执行的,也执行本条上述规定。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后,可与相应数量的现房进行冲抵。4《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私房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93)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而使用公房或货币化安置房的,按评估标准的60%计算私房补偿。(5)《试行办法》中安置人口的计算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进行核定。6关于安置区的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置房面积,按人发地改(1997)489号执行。7在面积转换方面,原公共住房的居住面积应按照沪房发改(1997)557号的规定转换为建筑面积。8关于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安置面积是指《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面积之和。9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有房屋产权,但共有人未就公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达成协议的,应当使用该房屋进行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货币化安置资金均等分配比例”是指在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化安置资金后,房屋所有使用人应当均等分配,独生子女增加的面积,应当计入独生子女的姓名。11关于货币化安置资金的结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现金提取结存”,其中结存金额必须低于安置金额的30%方可现金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12关于参考执行问题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涉及本市城区,包括五、六级路段。被拆迁房屋位于五级地段的,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位于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安置面积20%。如果被拆迁房屋位于六类区域内,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区域内从较好的位置迁移到较差的位置,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按5、6级空置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计算安置资金,即货币化安置资金=5、6级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安置建筑面积5级或6×80%。
非危棚简易房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按照试行办法要求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试行办法执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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