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有一种合同叫“风险代理”合同,就是律师帮当事人垫钱打官司,打输了律师认栽,打赢了律师按比例收取高额的报酬,因为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都存在很大风险,故而得名。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风险代理的案件,曾为当事人打赢官司的律师,这次却被自己的风险代理合同“耍”了。
“老刘啊,你当过我公司的法律顾问,虽然现在不是了,但有个案子还想请你代理一下。”许春凯是南京某娱乐公司老总,2006年8月,他找到公司以前的法律顾问、他的老朋友刘南方,请刘帮他代理起诉追讨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和其他几个个人欠他的80万元借款。“行啊,没问题”,刘南方爽快地答应了许春凯的请求。
2006年8月27日,刘南方写了份收条,收取许春凯代理费2万元。随后,刘南方又将代理起诉事宜交由同事杨明发办理,2006年8月25日,杨明发又从许春凯处领取诉讼费及保全费3万元。2006年10月30日,许春凯将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几个被告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对方还钱。2008年5月23日,经过漫长的调解,许春凯和几个被他告的人在白下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由其中两人给付许春凯72.5万元,此案了结。
此后,许春凯陆续从刘南方、杨明发手上,以及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处收回款项600264元。
但是,还有一部分钱,许春凯没有拿到,他继续跟刘南方、杨明发讨要,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许春凯将两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到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属于他的105415元,并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南方、杨明发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称,他们与许春凯订有《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为“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收取应按实际回收款的20%计算,所以他们是按合同办事,扣下的是律师费用,请求法院驳回许春凯的诉请。
许春凯则认为,自己已事先支付了2万元报酬,不存在所谓风险代理的问题。一个说有风险代理,一个说没有,事实到底是怎样的?
雨花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连合同上的字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签的都证明不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然是不成立的,其约定的条款,对当事双方也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刘南方、杨明发在接受许春凯委托后,没有以律师身份出庭诉讼,而是以许春凯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其代理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属律师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律师事务所不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刘南方、杨明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判决两人返还许春凯人民币105415元。
就此案,雨花台法院法官提醒,不要说这种本来就有“风险”的合同,就是没有“风险”的合同,也不能连签名的是不是当事人本人都还没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去履行,否则等于给自己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