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1

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5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6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

“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7简述洪仁轩“国家以法制为先”的思想

洪仁轩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他在《立法制喧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纪松驰的形势和弊端,还有增强国力,争雄世界的意义。洪仁轩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仅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因此立法必须“变通”以求“更新”。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洪仁轩的思想带有资本主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体现了历史趋势。

8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

(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9简述荀子的“化性起伪”的观点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是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为了改造人性之恶而对普通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礼”、“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化性起伪”的根本目的。“化性起伪”是荀子礼法起源观的重要前提之一。

10简述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提出“道统论”,主张君权至上,他坚决反对佛教并用传统世系的宗教法与之对抗。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修齐治平”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11简述封建法律思想哲理化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理学的发展造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到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①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因此统治阶级不再像以前那样忌讳严刑。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违法犯罪施行严厉制裁;②封建伦理道德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之防。增加广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作用越到封建社会末期便越突出。

12试述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是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为了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他提出了“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曾国藩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纲常名教。即坚持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为此,他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①“以礼自治”是用礼加强统治阶级内部团结,协力镇压农民起义;②“以礼治人”指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们接受礼的统治。

(2)“严刑以致义安”。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他反对“宽仁”认为只有对人民群众“好杀”,才能维护地主阶级反动统治。在审理案件中。他也强调要实行严刑重法,敢于使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他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

曾国藩的法律思想是为其镇压农民起义和对外屈辱求和的政策服务的。他虽然看到学习西方的技术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式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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