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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黑龙江
我们总是能听到这样的吐槽:“律师费怎么这么贵?等了几个月,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钱没要回来,还得支付这么贵的律师费!”尤其是在一些小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委托人花了大价钱请我们打官司,胜诉了,却发现对方根本无力偿还,律师费还得自己掏。
先让我们回到一个常见的场景。甲借了乙一万块钱,乙拖着不还。甲一气之下找律师,打了官司,最终胜诉。然而,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乙根本无力偿还,甚至连银行账户都空空如也。而甲的律师费却已经掏了上万元——请问,对甲来说,打赢了官司,还有什么意义?
现实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明明胜诉了,却面临败诉方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窘境。这时候,就有人问了:律师费不能由败诉方承担吗?从理论上讲,当然应该!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可能有些困难。
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往往因案件性质、金额大小、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千差万别,绝大多数法院仍然采取“自付原则”,即便胜诉方也要自己承担律师费。即使在一些合同约定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下,实际执行起来也并不那么容易。
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法院支持律师费主张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指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证人应当承担。
第二种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律师费的负担,大致有十几种案由。如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打赢了官司,败诉方压根没钱,法院的执行程序也许能帮你查封个房子或者冻结银行账户,但现实是,很多败诉方根本连“水”都没有,更别说“鱼”了。因此,委托人常常质疑:为什么明明赢了,钱却没到手,律师费还要自掏腰包?
在理论上,律师费是因为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专业服务,而这个服务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听起来很正当,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每一项服务都有它的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胜诉了,是不是败诉方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
事情远没有我们想的这么简单。
很多人往往会基于“成王败寇”的朴素观念,认为输了的人天然应该承担更沉重的代价。可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能只论输赢。
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律师费对不同经济背景的人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事情。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富人可以轻松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而对于普通百姓或小微企业来说,请律师可能已经是极大的经济负担。如果律师费都由败诉方承担,那胜诉方是否有可能利用这一点压垮经济状况较差的败诉方呢?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律师费可能成为一方获利的工具。尤其在一些金额较小的案件中,胜诉方可能拒绝和解、调解,只为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在商业合同、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尤其常见。
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反而成为了强者进一步打压弱者的工具,让诉讼不再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财富的游戏。
法律的公正不仅仅体现在胜负结果上,更应体现在每一个程序的细节上。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表面上看是对胜诉方的经济救济,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个制度很容易被滥用,甚至加剧社会不公平。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过于主观。站在胜诉方立场上,我们认为我胜诉得到的赔偿,还比不上自己花的律师费,得不偿失!可是如果有一天,我们成为了弱势的败诉方而要承担高昂的律师费时,又觉得律师费应该坚持“自付原则”。
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警句恰如其分地道出了律师费问题的复杂性。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律师费承担问题远不只是理论上的公平与否,而是涉及到现实中的经济负担、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权利滥用等多方面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司法系统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这一问题,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权衡各方利益,避免律师费机制成为滥诉和剥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