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孙韬谈另眼看小三看律师如何维护第三者权益

另眼看小三----试论婚姻纠纷案件中第三者的权益维权

案例:

2:案情如上,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

3:案情如上,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

4、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有两种,分别是:1、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该房为夫妻所有的理由不足,不支持妻子的诉请,另外有部分法院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主张债务而非物权;2、法院认为房屋虽然等级在第三者名下,但因房屋的全部出资均系丈夫投入,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应当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者无关。

综上,此类纠纷具有一些共同点,分别是:1、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3、处分的财产价值较大,通常为购房款或者现金;4、处分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5、赠与方多以赠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宣告赠与行为无效。6、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此外,在细节问题上法院处理也存在一些差异。就上述问题,假设案情为案例1,妻子作为原告起诉丈夫和第三者,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笔者分析如下:

一、被告(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笔者认为此类赠与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从来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第三者作为受赠人,有接受他人给付财产的权利。

所以,对此类案件在主观上的认定方面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如果第三者应知或者明知男方有配偶,而接受赠与应当认定其与男方系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其为不知情的善意一方,不宜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二、侵权方应当是配偶一方,应当由配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第三者。

三、赠与并不导致原告财产权利的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此类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就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假设原告和被告有共同财产1000万元,在法定财产制度下,原告和被告各享有500万元,即使被告转移挥霍了200万元,分割财产时,是对被告予以少分200万元,并不对原告少分,赠与、转移财产属于被告个人行为,原告仍然可以分割得到500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已经从立法和实践中支持了特别财产制度,可以实施分别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告和被告离婚,可以主张让被告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从而造成原告财产数额的增加。

四、在具体判决时,应当考虑在被告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赠与财产的支出问题。

五、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到一旦支持原告的诉请,实际上是让被告人财两得。

对第三者而言,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其与有配偶者交往,往往付出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第三者接受赠与财产被妻子诉讼后,如果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客观上造成了被告包养第三者,包养期间不用花一分钱,第三者为了被告奉献了青春、奉献了身体,并且还面临着流产、生育子女的巨大风险。最后,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款全部要返还给被告的妻子,实际上就是返还给被告,这无疑是对法律的玩弄。

六、本案实质是不法原因给付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此此类问题,民法上早有通论,即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就是因为我国立法上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规定是空白的。[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配偶方所谓的维权只有起诉赠与无效,但解释三实施后,已经通过特别财产制给予了救济途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恶意诉讼。往往是被告给付第三者款项大多处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当时被告并未要求第三者出具任何手续,被告并未要求返还,但是双方恋爱共同生活关系一旦结束,被告想要继续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达到,又不甘心金钱损失,才诉至法院。

THE END
1.对方不退款报警有用吗想了解:我能否因对方不退款报警?刘诺律师执业认证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经营 5.0分北京市大事务所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你好,我在私立幼儿园当老师,被家长投诉了,说老师打孩子,孩子说疼,在监控中,刚午睡时候,孩子趴着睡,我本意是想把孩子翻过来的,但是太着急了,我拉她的手和脚抛在床,还拍了一下她,这个动作对我很不利,https://m.64365.com/ask/36538709.aspx
2.模拟法庭: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钱款,原配能追回吗?11月21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46期家法学堂活动,同时也是第40期模拟法庭。本期围绕一起原配诉婚外第三者赠与返还案件进行了庭审演练,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转账性质认定及一方不正当婚外关系事实认定”。 庭审开始,“书记员”孙琪示意全场起立,宣读庭审纪律,核对出庭人数。“审判长”沈婧律师敲下法槌,案件https://www.jiayujia.com/2024/jdt_1128/1488.html
3.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辩护制度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http://www.sqxb.com/2024/ltsl_1128/5298.html
4.对方欠钱不还,一直拖延时间?从法律角度,确保债权得到保障可做到:1. 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2. 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102309.html
5.向孙韬律师24小时一对一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热线孙韬律师有着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例经验,能够准确的帮助你解决生活中的疑难杂症,法律咨询上听讼!https://tingsonglaw.com/ask/biunique?luid=1468076
6.孙韬孙韬 姓名:孙韬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个人介绍 孙韬律师,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2016年3月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7年10月获得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专职律师执业证,现在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从取得律师资格至今,一直十分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和个人,http://www.zjsdls.com/teamShow.asp?id=2017
7.江苏律师网江苏律师网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江苏律师网 ,大家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相信一定会帮到你们的。当然,有关于江苏律师网上调取工商内档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法律依据! 12348是什么电话?https://www.fljg.com/zhishi/694916.html
8.盘锦律师110网盘锦律师网为您提供盘锦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题请向盘锦律师咨询,专业律师在线为您快速解答。http://www.110.com/lvshi/pj/
9.兰州法律顾问律师咨询骆禹彤律师 服务:1000+人 律师执业证: 预计7分钟内接入 建议 法律顾问想要找兰州律师,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注意:1、专业领域和经验:确保律师的法律顾问领域与你的案件性质相符,并且他们有足够的法律顾问经验来处理类似案件。2、资质和执业证书:验证兰州律师的资质和执业证书,确保他们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3、服务态度https://m.tinglv.cn/lanzhou/falyuguwen/lvshizixun/
10.律师委托书用不用本人当着律师的面签字与律师签定委托书要注意:授权委托书要委托人亲自签名。要注意授权的权限,必须写清楚,一般代理还是特别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56386378.html
11.杨晓林家事律师的微博家事法讲坛第2期明晚七点半开讲,南师大法学院陈爱武老师分享《中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评价及未来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之立法展望》,与谈、点评嘉宾阵容强大,北大法学院傅郁林教授、山东武城法院陈晓静院长、吉林丰满法院姜丽萍副院长、南京孙韬律师。主办方人大法学院龙翼飞、孙若军老师点评。欢迎关注, 展开全https://www.weibo.com/jiashifa
12.源博世界APP下载手机版(登录入口)官方网站Welcome? 源博世界APP下载手机版?【手机app下载、官网登录入口、官方网站、平台网址、网页版、娱乐、注册、最新地址】源博世界APP下载手机版是一款横版动作rpg手游,全日系的游戏场景和剧情,热血刺激激情的战斗场面,知名声优配音,让你体验的简单爽快的战斗手游! https://471.cn/wenzi/panjin/
13.四川婚姻家庭律师网主持人张承凤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期沙龙的主题及举办初衷,而后将离婚后财产纠纷总结为七类并分别作了讲解。首先上场的是江苏直属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主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孙韬律师,孙律师抛开道德的束缚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即第三者的权益保护给大家新的启发,其发言的题目为“另眼看小三--试论婚姻纠纷案件中第三者的http://lihun-sc.com/web/page/type/News/id/90.html
14.新民事诉讼法对律师代理家事案件的影响和挑战研讨会成功召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孙韬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丽迪、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公维亮从各自实务经验出发,分享了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针对讲座主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主题讲座环节的最后,迎来了由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雷春红负责开展的点评环节。雷教授针对各位陈教授的http://www.tiantailaw.com/CN/10630-3374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