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2015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
2015年11月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5]43号)。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3月10日,央行条法司、科技司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2016年4月13日--《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等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教育部、银监会
该《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
2016年5月,工商总局发布《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工商办字〔2016〕87号)。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
P2P网贷行业专属的监管办法出台,正式迎来了合法地位。该《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内容。
2016年10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银监会。
该《方案》要求: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16年10月13日--《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十七部委。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该《实施方案》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016年10月21日,发改委发布《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
该《清单》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
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正式出台,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互金发[2016]6号)。
2016年11月30日,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
该《指引》提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该《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工作报告》。
该报告提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
该《指导意见》指出: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4月1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9号)。
该《通知》指出: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
2017年5月27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该《通知》提出: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201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
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
该《通知》要求:清理整顿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
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该《指引》定义和规范了68条披露项,其中平台需披露信息共计63项。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发起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活动。征求意见自从8月24日起,到9月24日止。
《条例(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起草。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并对“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了定义(即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1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T/NIFA1—2017)。
该团体标准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共为27项,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有23项,鼓励性披露指标有4项。
2017年11月21日--《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49号)--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该函对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且已存在上线网贷机构的银行进行测评,明确了测评的原则、流程和范围。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级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即日起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意在阻隔“现金贷”风险。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该《通知》禁止P2P平台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强调了属地管理,限制了网络小贷业务的杠杆率。
2017年12月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T/NIFA3-2017)。
该《业务规范》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并要求银行对平台标的的限额进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