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资格,二级律师资格为副高级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三级律师。
第四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一、二、三级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三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2.法学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二)二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作。
2.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表彰和奖励,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表彰;能指导中级律师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成绩。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优秀律师等称号。
4.在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5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并取得较好成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具有高级律师水平者。
5.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0年以上。
(三)三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4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三级律师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律师开展工作,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被评为设区市以上先进法律工作者或“十佳”律师。
4.办理过2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或承办过1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具备中级律师的专业水平。
5.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外语免试条件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申报者在近3年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一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2.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2.能提出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了解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参与律师业务课题研究,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十条专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1.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工作成绩显著。
2.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
3.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4.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2.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一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全省或华东地区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6.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设区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论证。
5.获县(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获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论文、著作要求
(一)一级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都是指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申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的“律师业务”包括从事律师、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工作。
(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是指非行政编制人员身份且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
(三)兼评、转评人员的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资历视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四)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五)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七)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具有ISSN或CN刊号。
(十一)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