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6、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7、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8、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9、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或者有录音。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尤其是刑事)。
10、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11、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
12、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13、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14、要从气势上镇住你的当事人。
15、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17、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21、当事人对初次见面的律师不够信任,会有所隐瞒,应该告诉当事人:了解事情的真相,律师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律师对当事人所讲的一切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23、当事人要不要起诉,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二证据是否足够,三是否有法律依据,四是否属法院管(看民事案由)。
27、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当事人就应该缴纳代理费,否则,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如果不交代理费,律所不出具介绍信无法开展调查活动,不出开庭函律师无法出庭。
28、纠纷中涉及的所有人物,律师原则上都应会见,不能听信委托人的一切言辞,会见一般不单独进行,选择与所会见对象熟悉(但互相没有成见的)人员陪同前往。
29、会见时不能只谈案件,气氛搞得过于严肃使得会见对象存有戒备心,可以随机应变先聊聊其他的轻松话题。
30、让证人提供证言时,不要代写一份让证人抄;也不要口述,由证人根据口述内容写,避免证人推翻证言,说这不是自己的意思,是按照律师的要求写的。
31、与调查取证的对象交流,应该问“你知道什么”诸如此类的话引出调查对象的陈述,耐心静听不要打断。对方讲完后,为了证实某些事实,可以就某些细节可以提问。
32、视听资料中有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也不要删改,保留原貌至关重要。若将视听资料交上去弊大于利,可以不提交。
33、撰写起诉状之前先调查了解基本事实,考虑事实是否都有证据支撑,千万别听完委托人的陈述就匆匆忙忙动手写,法院审理是围绕起诉状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的。
34、诉讼请求应该简单明了,不要把将不同的诉讼请求列在一起,比如同一个请求里又是赔礼道歉又是赔偿损失。请求应该具体,如赔偿损失的确切数额、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
35、执行难是个大问题,如果情况紧急律师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之后,律师还要尽快把执行裁定的法官引到财产所在地,看着法官执贴封条、扣押、冻结。但诉前保全不要轻易采用,正常情况下采用诉后的财产保全。
36、被告律师的应诉代理,最重要的事情是研究原告起诉状,除了看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法律与事实依据是否准确,还得考虑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原被告是否适格、案由、管辖等等。总之将起诉状从头到尾看一遍,从头到尾逐步分析,不遗漏任何一项,发现问题以后集中研究,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形成答辩思路。
37、反诉不能在答辩状中提出,答辩属于全部或部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应该另外写反诉状。
38、知道审理案件的法官名字之后,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搜索该法官以往的同类案件判决书,看看他的判决理由,可以把握该法官对该类纠纷的基本态度。
39、利用各种办法知道对方的观点,通过研究答辩状、与法官交流、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地思考等等,做到知己知彼。
42、对证据要进行归纳整理,应根据证明目的的不同,将证据按不同的顺序提交。整理完毕之后,考虑是否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43、对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法官不同意申请,一定要让法官把鉴定申请保留在法院的案卷中,以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46、告诉证人耐心等候法庭的传唤,进入法庭后坐在什么位置。开庭前带证人到法庭走走,熟悉环境,减轻证人紧张感,稳定他的情绪。
47、法官在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后,会归纳争议焦点,有异议有补充的及时提出,这会影响到法庭调查(意见不被接受,也不必和法官杠,后面有机会表达)。
49、即使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也不一定可以采纳,还要看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50、发现对方证人的虚假之处,不要直接从发现的矛盾之处着手提问,应该先从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出发,慢慢诱敌深入,直至对方证人说的话产生自我矛盾。
51、民事案件中书证多,往往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现对方伪造书证的,建议先向对方提问,得到对方书证没问题等等的肯定回答后,再抛出你的疑问,揭示书证的存疑之处。
52、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也应在开庭前提交,避免被罚款训诫甚至不予采纳。如果确实是当庭提交,应向法官说明是开庭前一天才发现的新证据。
53、第一轮辩论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为主,反驳对方观点为次,自己的观点立起来,其它观点不攻自破;第二轮辩论以反驳对方观点为主,在反驳中阐明己方的观点。
54、不可为了赚钱律师费,不顾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上诉,应当综合决定胜输的各种因素向当事人交待清楚,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
55、二审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不可匆忙地撰写上诉状,应该在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形成二审的基本思路之后才开始撰写。
56、律师应清楚自己的当事人和谁存在争议,和谁有争议列谁为被上诉人,不应该乱拉被上诉人,“树敌太多”。
57、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写发回重审是错误的,上诉人的目的是改判,根本没必要请求发回重审。
58、如果上诉人是一审原告,上诉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自愿调解外不会对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审理。如果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上诉请求应该是改判不承担责任,不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之类的。
59、上诉不能留着观点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因为上诉状决定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不是如同一审进行全面审理。
60、一审非由律师代理的案件,二审开庭前应到法院阅卷,特别是一审的开庭笔录,最好复印一审开庭笔录和对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带回去仔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