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十五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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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广东

吃点法粮

一、深圳地区劳动争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注:虽然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深圳,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在深圳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外地法院通常也认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3561号。法官说理部分摘录如下:

外企营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律师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张某某就劳动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了裁决,一并裁决外企营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因劳动仲裁案件支出的律师费1620元。外企营销公司不服,向位于北京市的一审法院起诉,但北京市就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问题并无相应地方性法规,故外企营销公司与张某某就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产生了本案争议。外企营销公司主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为深圳市地方性法规,一审法院不应适用该条例判决外企营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就该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外企营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因仲裁事宜而产生的律师费,之后外企营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双方争议事项为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外企营销公司承担因申请劳动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其一,劳动关系履行地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应当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其二,本案争议的费用为张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支付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而仲裁程序发生于深圳,也就是说,本案争议及仲裁处理均发生于深圳经济特区,因此,即使在诉讼审理中,也应当本着尊重经济特区实际情况、维护法制稳定和统一的原则,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裁判,故一审法院判决外企营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并无不妥。其三,本案一审法院虽就律师费作出了裁判,但一审判决并非直接援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并不存在外企营销公司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第三,还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尽管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律师费负担问题并未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在此问题上并无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反的规定,因此,参照深圳地方法规处理本案争议亦无不妥。

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虽该司法解释已废止,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可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典型案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终307号。

四、担保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注: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

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在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而保证合同约定“律师费”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欠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律师费作为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显然属于应赔偿的损失,故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未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支持了债权人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61号。在面对相似情形时,可以此案例作为参考。

五、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现已变更为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六、商标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七、专利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现已变更为第七十一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八、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现已变更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另行计算。

故意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第二款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九、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十、人身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十一、保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承担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十二、证券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

30.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受害人就下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2)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造成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

(3)虚假诉讼给受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损失与虚假诉讼的因果关系确定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实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十四、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十五、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据此主张律师费。

注意须明确写明“律师费”,不能仅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过于宽泛的词语。

示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通知费、差旅费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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