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楠《大地》2005年第七期人民网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2005年11月14日
■我国有望确立公益诉讼制度■38.7%:有机会愿进行公益诉讼■调查背景
A关于打官司27.9%不愿主动打官司93.3%没打过官司您是否打过官司?超过九成(93.3%)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并没有打官司的经历,此类人群在京沪穗三地比例依次为97.1%、87.9%和94.8%。表示自己曾经打过官司的被访者比例为6.7%,此类人群在上海相对稍多一些,比例为12.1%,广州最少。27.9%不愿主动打官司您是否愿意主动打官司?表示不愿意主动打官司的被访者比例为27.9%,相同观点的上海被访者比例相对较高(38.4%),北京和广州此类人群比例相当,分别为22.8%和22.7%。46.1%的被访者表示要看情况决定,北京(53.5%)和上海(49.5%)比例高于广州(35.1%)。表示愿主动打官司的有25.9%,广州比例相对较高(42.3%),北京和上海比例分别为23.8%和12.1%91.7%遇到纠纷更愿调解当遇到纠纷时,愿意调解还是愿打官司?91.7%的被访者表示愿调解。京沪穗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95.2%、87.7%和92.8%。表示愿打官司的有1.8%,此类人群在京沪穗三地比例依次为1.9%、2.1%和1.0%。表示遇到纠纷,调解与打官司都可以的被访者比例为6.4%,此类人群在上海(10.2%)居多,其次是广州(6.2%),在北京(2.9%)相对较少。
■名词解释何谓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1.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2.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3.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许多专家都呼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可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只有检察院,而且主要是刑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