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

12月26日上午9:30,由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主办、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法律”)承办的慈善法治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研讨会除研究会成员参与外,也吸引到慈善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高校学者及金融机构慈善业务部门负责人,共约60人次参加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慈善组织资产管理与合规投资”为主题,邀请到了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张凌为研讨会做开场致辞。张凌会长强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的重大意义,也鼓励公益行业通过与金融行业的合作,能够共同努力为促进社会公益发展和增强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在此,复恩法律再次感谢今天到场的各位领导与嘉宾,感谢他们对慈善法治事业的支持,也谢谢各位参会人员在冬日的雨天里准时到场参与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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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不断增多,中国在世界财富排行榜中已经位居第二。高净值人群对于相较于一般人群而言,本就有更高的公益慈善的意愿。由于家族基金会特有的精神与财富的传承性,高净值人群经常将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公益慈善财产管理的核心,并结合其他公益慈善工具,对家族公益慈善财产进行整体规划。

正文

根据瑞信2018年的全球财富报告,中国在世界财富排行榜中位居第二;中国财富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约有348万人,其中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超高净值人士有16,511人,位居全球第二[1]。同时根据美国信托对高净值慈善事业的研究发现,高净值人群[2]更具有进行慈善捐赠的意愿,美国的一般人群进行慈善捐赠的比例为56%,而高净值人群进行慈善捐赠的比例高达90%[3]。

对于财富基本积累完成的高净值人群来说,他们更愿意进行慈善捐赠,同时对于公益慈善财产的管理也有着更高的需求。现在国际上有各类公益慈善工具,用于满足高净值人群的公益慈善需求,例如捐赠人建议基金(DAF)、慈善信托,而家族基金会由于其特有的“传承性”和“整体性”,成为高净值人群不可替代的慈善公益工具。

家族基金会(FamilyFoundation)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没有确切的定义。其中,美国支持型机构美国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onFoundation)[4]对家族基金会的定义认为,家族基金会一般是指由单个家族中的成员出资设立,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员在基金金会中担任高层或担任理事;作为捐赠人,家族成员继续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的基金会。

现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在20世纪初正式出现。当时,工业时代带来了经济繁荣,一大批富可敌国的大企业家开始涌现,他们在实现了巨额财富的积累后,开始思考财富的意义、探索财富的责任。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约翰·洛克菲勒,其于1913年创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会”,之后包括福特家族、沃尔顿家族等在内的众多富豪也纷纷效仿。时至今日,这些历时数十年、乃至百余年之久的家族基金会不仅确保了家族事业的长青,更是长期活跃在全球慈善事业的各个领域。

进入21世纪,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等更多著名的家族基金会开始出现,家族基金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基金会架构不断完善,形式不断创新。家族基金会相较于一般的慈善捐赠工具而言,其独有的传承家族财富、传递家族文化的重要功能,使得其成为高净值人群进行公益慈善的一项重要选择。

国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是2007年由牛根生创立的老牛基金会,之后金光集团创始人黄奕聪先生之孙黄杰胜先生、虞蘅女士夫妇于2010年发起创立黄奕聪慈善基金会,同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的形式在我国不断发展创新。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到2016年,我国有77个家族基金会,其中有详细资料的家族基金会在2015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为1.077亿元、平均公益事业支出为1298万元。[5]在中国,家族基金会作为舶来品,虽然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但自第一家家族基金会老牛基金会成立以来,也取得了长远的发展。

【家族基金会的“家族化”与我国基金会要求的“社会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法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没有美国的“私人基金会”(privatefoundation)的概念,“社会性”与“公益性”是基金会的重要属性,基金会的财产均属于社会公益财产而非归属于任何个人和家族。正是由于中国基金会的“社会性”,法律上对于家族基金会的管理和要求上本身就有一些规定限制基金会的“私人化”,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遵守以上法律规定、保持基金会的“社会性”的同时,作为主要捐赠人,家族基金会的创始人或家族成员一般通过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之一,控制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从而实现家族慈善公益财产和家族慈善精神的传承。

中国的家族基金会的“慈善”功能已大放异彩,对公益慈善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传承”功能则相形见绌。实践中,牛根生的儿女效仿洛克菲勒家族几代人创立不同基金会,独立创设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美的创始人何享健拟建立慈善信托与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共同使用近80亿的捐赠款,这些实践通过不断探索家族基金会的形式和发展,传承家族文化和精神,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由于家族基金会特有的传承性,高净值人群经常将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公益慈善财产管理的核心,并结合其他公益慈善工具,对家族公益慈善财产进行整体规划。以下是典型的以家族基金会为核心的公益慈善安排:

1.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鉴于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通过上述安排,盖茨夫妇对已捐出到信托实体中的资产实际已不再享有所有权,但是,这样的安排能够获得免税资格,并确保资产不会被挥霍滥用,将来也可以任用“对的人”来实现既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宜家基金会

宜家的双基金会模式将家族事业划分成两个板块,并通过上述精妙安排,使板块之间能够形成资金回流,这样既分散了集团内部的权利与风险,避免后代之间争夺唯一继承权,同时又确保了家族成员总体牢牢掌握整个宜家业务,后代之间也保持了必要的联系与合作。

3.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美的创始人何享健于2013年发起设立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现改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并在2017年中宣布向基金会捐赠1亿股美的股票和20亿元现金。根据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的官网[7],何享健捐出其持有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2017年12月29日收盘价55.43元)设立慈善信托。现金捐赠的部分总额为24亿元人民币,包含5亿元现金设立的“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另外19亿元现金涵盖了精准扶贫、教育、医疗、养老、创新创业、文化传承及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等多个领域。这些善款将由专业的公益慈善机构负责慈善项目的规范运作。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基金会财产的投资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因此高净值人群可以利用家族基金会、慈善信托、专项基金、捐赠人建议基金(DAF)等多种形式,满足自身及家族的公益慈善需求,传承家族精神和文化。

同时,无论是捐赠策略的确定以及慈善捐赠工具的多种组合,还是家族基金会中对于公益慈善财产的高效运作,都离不开慈善顾问与慈善机构的专业建议。只有这样,家族基金会才能不断发展创新,实现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与公益慈善的目的。

[5]邓国胜陶泽主编.《基金会绿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其中专题报告“中国家族基金会的发展”,第89-100页。

作者介绍

陆璇

陆璇为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兼任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公益政策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2003年起担任各公益组织、基金会理事、监事,有着丰富的公益慈善机构管理经验。

感谢戴雪韵对本文的贡献。

11月18日周六上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副主任方哲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一学生朱熠凝同学受邀参加了上海交通广播公益向前行的节目录制。

在节目中,复恩法律的理事长陆璇主要介绍了复恩创立的缘起、宗旨以及目前复恩的主要业务,希望通过复恩的工作,能促进中国公益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的提高。复恩法律的副主任方哲也向观众介绍了,复恩作为一家非营利性民间智库,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到社会组织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朱熠凝同学则从自己的经历出发,介绍自己如何成为复恩志愿者,并参与到不同的法律研究课题中,并理解法律和公益的结合也可以很“有趣”。

“战略为什么跟法律有关?因为战略跟操作有关系。我们有些基金会被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一些违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其实都是由战略的体现,你原来在基金会设立和发起的时候,在章程中写的宗旨是什么?你的业务范围是什么?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商道副总经理刘涛侧重讲资助项目的选择、执行与效益。刘涛从建立整体的战略性规划(我们做什么?我们在那个领域?通过什么方式来做?具体策划那些项目?一起做什么项目),到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怎么去监督和评估它?),再到项目执行末期(我们的结果、效益是什么?)这样的逻辑,通过战略契合+高效协作+价值共创三个方面去谈通过项目的有效执行达到社会价值共创的效果。

“价值共创(是)我们最后的目的。做了一大堆事情,最后出来的活动,项目取得非常好的成果,(那么)成果是什么?(比如)我们给当地孩子上了一节课,给当地孩子捐了铅笔盒。我们去看效果,我相信每一个从事这个领域工作的(人)对于项目是否取得效果,心中是有概念的。所以需要创造收益(的)人群持续改善,如果能把变成一项制度化、社会化行动,那是最好的情况。”

朱秋霞秘书长认为:

(在)合规这个态度上,我们要建立积极防御的思维。你不可能防住所有的风险,(所以)我们要认真坦诚遇到任何问题,积极去解决它,要回到初心,回到使命,建立积极防御的心态。”

彭艳妮秘书长说:

“做合规合法是每一个公益组织的底线,这两年密集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性的文件,各种法规。我觉得很多公益组织并不是很了解具体的内容。作为基金会负责人,你得重视,首先搞清楚这些东西怎么回事。”

杨晔副秘书长也赞同合规是底线:

“我个人觉得基本的治理还是最最基础的。首先不是说其他不重要,都很重要。(但)一个良好的治理架构肯定是第一步,之后要结合良好的制度,要进行培训,要进行方方面面的投入才有可能让一个机构(而且这个机构还不是单指基金会)长治久安。”

刘涛副总经理的建议是:

“如果说今天的问题(是)从一个基金会成立,(然后要去)做合规的话,我认为第一步要选一个好的秘书长,不要让外行来指挥内行,这个秘书长自己要有好的合规意识。第二,基金会如果要正规的发展,还是需要有专业人士在旁边帮你去看着的。”

提问环节现场与会者集中在“工资记账”“捐赠与采购”“项目评估效益”“股票捐赠”“志愿补贴”“社区基金会”等数个方面,五位嘉宾都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一一解答或提出建议。

背景介绍

2018年是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举办十周年,11月22-23号,年会将围绕“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的主题在苏州举行。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有幸携手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和商道纵横(以下简称“商道”)共同承办其中一场平行论坛:基金会资助的秘籍——合规运行与良好社会效益。

现场有神秘小礼品发放哦~快来踊跃参与吧!

活动议程

10:00-10:30

10:30-11:00

主题发言:

基金会合规运作的七种武器

-治理健全

-战略清晰

-劳动规范

-内控有效

-信息公开

-资助合规

-投资合法

发言嘉宾: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从“有效执行”到“价值共创”

-战略契合:资助方与项目执行方如何找到“对”的合作伙伴?

-价值共创:资助方与项目执行方如何各展所长,实现社会价值共创?

刘涛

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11:20-12:15

基金会秘书长/项目官员关于合规的讨论会:

围绕基金会运作及项目资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的合规问题展开讨论,如:为什么基金会的合规很重要?对一个刚刚成立的新基金会,最重要的合规建设的建议是什么?作为一个基金会,面对众多的项目申请,应该如何筛选项目的,以确保项目有效?等,秘书长/项目官员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问题或答案,或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去考虑问题。

彭艳妮丨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杨晔丨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理事及副秘书长

朱秋霞丨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刘涛丨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陆璇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彭艳妮

现场问答:

慈善领域内的专业人士及经验丰富的领路者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踊跃参与会有贴心小礼品哦~

主办机构

2018年是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举办十周年,11月22-23号,年会将围绕“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的主题在苏州举行。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有幸携手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和商道纵横共同承办其中一场平行论坛:基金会资助的秘籍——合规运行与良好社会效益。

现场有神秘礼物派送

活动

议程

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解决难点问题

11:00-11:20

浅谈如何有效执行基金会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基金会秘书长/合规官员关于合规的讨论会:

围绕基金会运作及项目资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的合规问题展开讨论,从秘书长/官员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问题或答案,或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去考虑问题。

12:15-12:30

拟邀嘉宾

联合承办机构

(最终以实际议程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的通知沪民社服〔2018〕6号(2018年10月29日)

各区民政局,社团局,各社会组织:

特此通知。

2018年夏天,我们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贵州等地,实地采访了一线民间公益组织,试图从民间公益组织的视角,更深入地了解他们在与基金会在资助项目过程中的感受与亲历,同时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对数百家民间公益组织发放了调研问卷。

2018年“99公益日期间”,我们发起了基金会资助评价调研项目的筹款活动,数十家调研合作伙伴通过众筹方式支持了本项目,我们感谢并重视每一位捐赠人和每一家合作单位对我们的付出和信任!我们定不负所托!

2018年11月21日,我们将在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公布第三届基金会资助评价项目完整调研报告和金桔奖最终入围名单!

颁奖盛典亮点

全新研究报告重磅回归

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法正式实施后的首部调研报告,基金会资助项目在近年来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金桔奖入围名单

第二届金桔奖已过去3年,中国资助型基金会的发展有没有变化?

哪些基金会入围本届10强成为民间公益组织心中的优秀资助基金会?

原先入围的基金会本届是否还能再次入围?

有没有黑马基金会突破重围杀入榜单?

深入对谈

颁奖盛典邀请基金会大咖、专家学者、民间公益组织代表一起探讨中国基金会的过去和未来!来听一听基金会和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观点碰撞和思维火花!

地点: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

*本议程以现场最终安排为准。

*第三届基金会资助评价项目组委会对本议程保留修改和解释权。

扫描二维码即刻报名参加。

名额有限,报满为止。

*为更多民间公益组织有出席的可能,本次活动门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往届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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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大原则、八项纪律”规范慈善组织投资活动——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陆璇

慈善组织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即社会公共性。与一般民事主体的不同,慈善组织财产是不能被慈善组织随意支配的,其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名义上归属于慈善组织,但实质上是慈善组织受“社会公众”之托管理的“公众之财”。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这种社会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慈善组织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财产,第二,慈善组织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实现公益慈善目的,第三,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与国外相比,我国慈善组织在投资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有关研究人员收集到的2014年数据,全国共有973家基金会参与投资活动,约占当年基金会总数的30%,基金会的净资产高达1057亿元,捐赠收入达到343亿元,但投资收益不足29亿元,大约只占当年收入的7%。由此可见,与国外基金会相比,我国大部分基金会在投资方面持非常保守与谨慎的态度。与之相对,也存在另一种情况,极少数的慈善组织发起人利用慈善组织进行所谓的“对外投资”,实质上是在挪用甚至侵占基金会的合法财产。总体上说,当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不敢投资”,基金会参与投资活动的比例不高,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高,以不作为的方式阻碍慈善事业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什么都敢投”,以乱作为的方式违法投资、损害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主流,但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之存在正是立法目的所在。

由于慈善组织财产的社会公共性,为保护慈善财产、防范慈善组织的财产运用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理应受到特别的规范。

应对当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民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如下三大特征:

这些规定虽然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指明了一个大方向,但依然是缺乏具体的规范与指引。在实务操作中,慈善组织、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对到底什么是“合法、安全、有效”,一直存在疑问。此次,新颁布的《暂行办法》就等于是给了基金会的管理人员一个明确清晰的回答。

这就是对合法性原则进一步的阐释,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本组织章程,对于违反信义义务(即fiduciaryduty,包括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安全性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在投资中应当尽量避免损失,注重投资的安全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三条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这些都是从安全性原则的角度所进行的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的投资制度(第八条)、重大投资的决策程序(第九条)、禁止性的投资活动(第七条)以及前文已提及的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条款,以确保在投资活动中始终贯彻安全性原则。

第三,有效性原则,是指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应该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为目标。与去年年底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中未强制规定重大投资的最低限额的计算方式,也未强制规定慈善组织购买的理财产品、债券、信托产品以及投资项目的品种、比例,充分尊重了慈善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的自主意志,没有“一刀切”。据此,慈善组织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在不损害慈善组织公益性和财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力争投资的有效性,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

二、以负面清单等新方式对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与引导《暂行办法》从以下四个角度规范了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确保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不受影响:

(一)对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进行了明确。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第五条),投资活动应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第三条);

(三)规定了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即明确了慈善组织八项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有了这“八项纪律”,未来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等于是有了一个红线与底线。《暂行规定》第八条中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1)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2)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不得从事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不得从事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不得开展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通过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的方式规范投资行为。这些内部治理规定包括:1)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当在财产和资产管理制度中添加规定内容的投资管理制度;2)建立重大投资的决策机制;3)规范慈善组织投资中的关联交易、建立利益回避机制;4)慈善组织投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投资止损机制并且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5)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等。

三、加强了对投资活动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方面,《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则规定了社会监督,“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实际上已为投资活动的信息公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作为基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30内要在慈善中国网上向社会公开、重大投资以及关联交易发生后的30日内要在慈善中国网上向社会公开其具体内容和金额。让一切都发生在阳光之下,可以有效地引入社会监督,预防腐败。

此外,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不仅适用于慈善组织,还适用于一部分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不是仅限于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三类社会组织,还适用于所有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暂行办法》为合法与违法的投资活动划了一条清晰的界线,对禁止性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慈善组织投资的种类、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留给了慈善组织很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是一个尊重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原则的好规定。但与此同时,摆在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是两大课题,一是服务,二是执法。

关于服务,我们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探索,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出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条款示范文本”,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出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慈善组织投资活动指引”,为慈善组织规范投资活动给出进一步的参考与指引。

关于执法,我们建议,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慈善组织依法自查、公开有关投资活动信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在慈善组织出现违反“八项纪律”等违法行为时,应该及时主动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暂行办法》在今年下半年的颁布,标志着《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需要民政部出台的配套规定,已基本出齐、告一段落。今后就是知法、学法、守法、执法的阶段,广大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更加全面地学习与贯彻《慈善法》与配套规定。

“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也需要社会组织在投资活动方面实现规范化与专业化。《暂行办法》的颁布,也预示着未来社会组织在投资活动方面也需加强自律与规范,慈善组织立法只是开了一个头。

上月,商业生态工作室孙海燕,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李冰,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陆璇与其他银杏伙伴陆续进行了对印度的海外考察。种姓制度,人口大国,文明悠久等等是我们对印度这个民族的认知,通过伙伴们的深度考察让我们对印度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了解到WNTA这样一个社会组织网络,印度的参访也引发了国内NGO的深度思考。

印度在很多方面都会拿来与中国比较。在NGO的发展道路上,印度的实际经验与教训对国内的NGO也极具参考价值。目前,国内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也处在困境之中。发展平台的缺失,社会认可度跟不上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管理体制仍需完善等多方面因素也限制着NGO的发展。

因此,我们旨在通过“从德里到上海——谈印度社会对国内NGO发展的启示”这一主题来深刻谈谈我们如何做?怎么做?以及做什么?

公益咖啡馆是复恩计划打造的一个沟通和交流的支持型平台。通过不定期沙龙、论坛等活动为公益新天地的伙伴乃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公益人之间创造更多链接,形成一个保证各社会组织和公益伙伴能有效交流和不断学习提升的可持续平台,实现合作、共创与成长的最终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品牌传播与示范效应,使公益新天地园区在社会创新领域的影响力辐射华东乃至全国地区。

THE END
1.第九届“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出炉近日,第九届“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在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进行终审评审。本次评选历时三个多月,共收到97名候选人的资料。结合材料初评、律所意见、卷宗评定、主题恳谈会等环节,最终共有25名优秀青年律师脱颖而出,进入终审评审环节。 经过激烈角逐,最终评出10名第九届“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10名第https://www.pudong.gov.cn/0060011/20241126/796803.html
2.全国十大拆迁律师名单公布图片,全国十大拆迁律师名单公布文章简介:全国十大拆迁律师名单公布,全国十大拆迁律师名单公布图片,本次共评选出32名“公益法律服务之星”,其中有多名律师当选。一年来,他们活跃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咨询服务平台上,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优质的解答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 全国十大拆迁律师名单公布图片 http://www.bjsheng.cn/laws-baike/18480.html
3.头条文章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律师承办案件“上海市首例行政机关起诉撤销未成年人生父母监护权案等一系列保障未成年权益案件”入选“2023上海律师行业优秀公益案例”名单。 2023.8 申浩南京陈烈律师获评南京律协2020-2022年度优秀刑事律师 2023年8月5日,为表扬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以及行业管理服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944543857377444
4.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律师风采民生长沙站戴事雄 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荣获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荣获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荣获2011-2014年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荣获2005年全国优秀律师名单 杨建伟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ttps://cs.rednet.cn/content/2019/07/01/5624361.html
5.“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名单业内动态为进一步弘扬我国律师扶贫助弱、匡扶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更多的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于即日启动。现刊发全国各地推荐的30位https://www.lawyers.org.cn/info/008ecab6415d48ea8fc5cbdc252b242d
6.2022年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名单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网公布了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名单,共设23个专门委员会。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当选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清友、才华、杨建伟等14人当选副会长。那么2022年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具体名单,一起https://www.maigoo.com/news/643399.html
7.第十七届(2020)中国慈善榜“年度优秀公益研究报告”入围展示内容简介:8月15日,《24个‘无烟城市’控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益行动报告》发布。此《报告》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连续第四年发布,被称为民间版控烟报告。《报告》指出,从整体来看,无烟城市控烟执法数据趋于变好(或稳定),部分无烟城市控烟执法数据大幅度上升。但是,在某些方面,无烟城市控烟执法的实际效力仍存在不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8809.html
8.壹生资讯以下为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名单: 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名单 第十届全国律协 专门委员会 一、律师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 主任:蒋 敏(安徽) 副主任:廖泽方(江西)王 哲(吉林)陈泽刚(四川)刘 新(北京)胡燕早(女、湖北)周昕明(江苏) https://www.cmtopdr.com/post/detail/6a23e037-527d-4911-ae92-6ca7a7404643
9.涉外律师名单公示为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我国律师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整顿。其中之一就是对涉外律师进行名单公示。涉外律师名单公示是指将涉外律师的基本信息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涉外律师的资质、背景和经验,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涉外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http://www.goufa.cn/article/1561806.html
10.江苏律师协会会长:导读:江苏律师协会会长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角色,担负着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律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作为该协会的负责人,会长不仅代表着江苏省律师的权威和地位,还在全国范围内 本文目录一览 1、江苏律师协会会长名单 2、江苏律师协会会长王凡 江苏律师协会会长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角色,担负着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http://www.pashang.cn/article/1910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