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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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专利大数据不正当竞争
AStudyonIntellectualPropertyIssuesarisingfromArtificialIntelligence
——DevelopmenttrendabroadandconsiderationofChina'sapproach
Abstract:TherapiddevelopmentandbroadutilizationofArtificialIntelligence(AI)technologystrikespresentlegalsystemincludingintellectualproperty(IP)law.AsforchallengesinIPfieldarousedbyAI-relatedcreation,themainissueishowtosetappropriatecriteriaofpatentprotection,andhowtoprotectthelegalinterestsofrelevantpartiesduringtheprocessofbigdatacollectingorexploitingexecutedbyAIrobotics.Theunderstandingandexplanationofpatentability,aswellascriteriaofnon-obviousnessandnoveltyappliedfortangibleproductormethodcreationsintraditionalpatentsystemneedinnovationinordertoprotectthetechnologicalcreationsinAIera;andprotectingrelevantinterestsinbigdatafromtheperspectiveofprohibitingunfaircompetitionisanalternativeapproach.
Keywords:AI;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bigdata;unfaircompetition
一、AI技术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二、法律制度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的讨论与实践
1、立法相对于技术发展总是滞后的
2、民事法律领域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主要是侵权责任规则确定
3、专利是对AI技术应用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
(二)欧洲的实践与经验
1、欧洲早期对数据库设定特殊权利加以保护的尝试
3、技术中立原则是解决机器人技术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路
2)专利
(三)日本的实践与经验
1、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信息社会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1)政府引导关于AI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于2018年5月30日修改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第二条关于“不正当行为”定义的例举中新设了非法获取、使用和提供受用户账户和密码等系统管理方式保护的、仅向特定使用者提供的数据(“限定提供データ”)之情形,[47]并基本全盘复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对权益受损的权利人提供申请禁令、赔偿等民事救济。当然,日本也已于2015年9月3日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经营者须留意隐私政策和个人数据、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程序,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1、数据流通不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2)数据的利用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考虑建立符合国情的数据财产保护制度
3、制止非法侵占或盗用大数据财产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初步结论
注释:
[1]A.M.Turing:“ComputingMachineryandIntelligence”;Mind49(1950):433-460.
[5]Balkin,JackB.:"ThePathofRoboticsLaw",CaliforniaLawReview,Vol.6,pp45-60,June2015.
[6]F.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Chi.LegalF.(1996):207-216.
[7]JulieSobowale:“BeyondImagination:Howartificialintelligenceistransformingthelegalprofession”;April2016issueoftheABAJournal(《美国律师协会杂志》).
[8]比如要求某交友网站就其通过主机程序自动生成和发送信息欺骗用户承担责任的InreAshleyMadisonCustomerDataSec.BreachLitigation,148F.Supp.3d1378,1380(JPML2015)一案(该案是美国典型的大规模用户数据泄露集团诉讼,网站主机自动发送信息造成侵害仅是诸多指控之一);另一案是关于驾驶软件系统有瑕疵致使司机无法刹车而应由厂商负责的InreToyotaMotorCorp.UnintendedAccelerationMktg.,SalesPractices,&Prod.Liab.Litig.,978F.Supp.2d1053,1100-01(C.D.Cal.2013)一案。
[12]JamesGrimmelmann:"There'sNoSuchThingasaComputer-AuthoredWork-AndIt'saGoodThing,Too,"39ColumbiaJournalofLaw&theArts(2016).
[16]VehicleIntelligence&SafetyLLCv.Mercedes-BenzUSA,LLC,635F.App'x917(Fed.Cir.2015).
[17]Bilskiv.Kappos,561U.S.593(2010).
[18]AliceCorporationPTY.LTD.,Petitionerv.CLSBankInternationaletal.,189L.Ed.2d296.
[19]参见刘明政、郑永丰:《欧盟信息社会政策的制定策略》,《中国信息导报》2007年第6期。
[20]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Directive96/9/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11March1996onthelegalprotectionofdatabases,OJL77,27.3.1996。
[21]参见欧洲法院案例:BritishHorseracingBd.Ltd.v.WilliamHillOrg.(Case203/02,ECJ2004);FixturesMktg.Ltd.v.OyVeikkausAb(ECJCase444/02).
[23]KAlheit:"TheapplicabilityoftheEUProductLiabilityDirectivetosoftware",The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LawJournalofSouthernAfrica,Vol.34,No.2(JULY2001),pp.188-209.
[27]参见欧盟计算机程序指令第二条第2款,Directive2009/24/EC(ComputerProgramsDirective),Art.1(2)。
[30]Hugenholtz,P.B.(2017).DataProperty:UnwelcomeGuestintheHouseofIP.PaperpresentedatTradingDataintheDigitalEconomy:LegalConceptsandTools,Münster,Germany.
[31]FootballAssociationPremierLeagueLtdandOthersvQCLeisureandOthers,ECJ4October2011,C-403/08.
[33]参见《EPC实施条例》第二章发明人记载,第9条:指明发明人。
[34]比如在“诺基亚案”(T1670/07)中,针对申请人发明的展示零售店的产品,并根据距离由近到远、价格由低到高为用户规划线路的手机购物方法,欧洲专利局指出,计算机本身是该方法的唯一技术特征,不具有可专利性;且权利要求体现为常规技术手段(如常见人机操作),无创造性。
[35]EPO:PatentsandtheFourthIndustrialRevolution:Theinventionsbehinddigitaltransformation,December2017,P10.
[36]参见ThomasHoeren:BigDataandtheOwnershipinData:RecentDevelopmentsinEurope[2014],EuropeanIntellectualPropertyReview,Issue12,pp751-754.
[37]AlbertoDeFranceschi/MichaelLehmann:Dataastradablecommodityandnewmeasuresfortheirprotection,ItalianLawJournal(2015Vol.01),pp51-72.
[38]参见上注27所述报告,第18项及附件说明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数据所有权”部分。
[39]龙锦:《新媒介与日本信息社会的建设》,《新闻爱好者》2013年第2期。
[40]参见漆菲、关珺冉:“日本如何全方位拓展机器人应用”,《凤凰周刊》2017年8月第23期。
[42]参见日本知的財産戦略本部2016年5月发布的“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6”,第8页:人工知能によって生み出される創作物と知財制度。
[43]参见日本経済産業省:“第四次産業革命を視野に入れた知財システム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前言部分,平成29年(2017年)4月19日发布。
[44]见上注44。
[45]参见2017年6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JFTC)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与竞争政策专家组报告》。
[47]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十六项;根据日本内阁法令:“不正競争防止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30年5月30日法律第33号)修正。
[49]宋国涛:《试析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保密科学技术》2016年第6期。
[51]刘军国:《日本国会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人民日报》2014年11月7日第22版。
[52]吴伟光:《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53]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54]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55]参见齐爱民:《私法视野下的信息》,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6页。
[61]唐广良:《知识产权制度对民事立法的几点启示》,《知识产权》杂志2015年第10期。
[6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63]陈兴良:《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
[64]参见WIPOPUBLICATIONNo698(E),ISBN92-805-0367-7,WIPO1991,第297页。
[65]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66]翟冬冬:《自媒体进入高级抄袭时代反“洗稿”大旗谁来扛》,《科技日报》2018年5月2日第8版。
[67]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
[68]党晓林:《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与保护范围之探讨》,《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
[70]涉案专利名称为:“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关于消费动向的信息的方法”,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6771号、(2011)一中民初字第411号:被告支付宝公司认为原告电通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是“抽象思想或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应受到专利保护并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复审委经审查最终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参见孙迪:《2014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重大案件》,《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5月7日。
[7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0441号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72]参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3700号,2017年11月1日。
[73]参见首次采用“间接侵权”理论的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54号判决书。
[7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
[75]郑成思:《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工业产权》1988年第3期。
本文的主要部分发表于《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