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特征词:逾期利率|逾期还款|借款|民间借贷|借条|借期内利率|利息|连带责任保证|清算|借款本金
原告:A,男,1988年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5年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C,女,1993年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邓律师、被告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B辩称,借款6万元是事实,之前已归还2万,因为疫情影响,所经营的店没有收入,故现在我们没有能力一次性还剩下的4万元,希望和原告分期还款。
被告C辩称,B借款是事实,我作为B借款的担保人也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等人一起合伙经营××润滑油批发部。因合伙期间发生分歧,被告B同意原告A退伙。经清算后应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费用6000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B向原告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出借人)A借给(借款人)B人民币陆万整,即¥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共12个月。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B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C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2021年5月25日,被告B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B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
2、被告C对被告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A已预交42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B、C负担420元。
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