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少不了那些为社会大众尽心尽力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过,由于现阶段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市场监管措施亦不到位,尚存在一些组织和个人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为此,笔者拟从实践的角度,探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法律服务?
据调查了解,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如法律咨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商账代理公司以及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名义登记的法律服务部,他们多以咨询名义或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观点认为,《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117号)原先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设立、监督管理和经营范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鉴于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于2004年8月17日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自此,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业已失效。从而,其设立依据已经废止,其从业人员便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力地补充了人数不足的法律服务队伍,同时,其低廉优惠的服务费用给大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路径,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是维护了许多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他们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监督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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