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船员雇佣合同是船员作为雇员与作为雇主的航运公司或个体船民等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在船员劳务外派情况下,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的有可能是船员服务中介机构。船员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雇主则向船员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不少船员用人单位要求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来规避法律义务。
从上述三种不同的合同可以看出,在船员劳务外派用工方式下,船员与船员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二、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区别
在实践中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船员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胡燕来认为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2、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3、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如果不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则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此时不受前置程序的约束。要说明一点:以上两个程序是可以选择的,但要注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事项都受理的,所以这一点经引起大家的注意。同时也注意诉讼成本,到海事法院起诉要按民事案件收到诉讼费用,成本较高。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只可以诉讼解决,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5、船员劳动与劳务合同的法律调整不同
因船员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船员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因船员劳务合同产生的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赔偿,通常根据船员劳务合同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而依船员劳动合同导致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费、津贴、护理费、伤残扶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