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起诉书指控张某担任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与事实不符,并导致对其量刑畸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在对张某的身份表述时,称其担任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监。公诉书这一指控与事实不服,张某并未担任过重庆麟玮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监,其只是重庆麟玮科技公司麒麟部的总监。
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直接导致将张某认定与张某某和刘某宇同一层级,并导致量刑意见的畸重。
2.被告人在本案中从起作用来看,张某与杨某、杨某某等部门总监与经理属于同一层级,作用小于张某某和刘某宇,公诉机关量刑意见未考虑张某层级较低这一案件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非股东,没有篡改后台数据的权利和行为,并未从事诈骗工具研发者、诈骗话术编写者,故相对来说,所起作用较低。
同时,本案系公司化犯罪,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麟玮科技公司主要划分为如下层级;
最高层级是丁某,掌控和支配被害人的入金和出金,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核心角色。第二层级是张某某和刘某宇,两人具有操纵和篡改百富环球APP后台数据跌涨的权限和行为,在麟玮科技公司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层级则是张某、杨某、杨某某等部门总监与经理,主要负责麒麟部与凤凰部的运营。最后一个层级则是最底层的业务员。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应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故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5.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
本案属典型电信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与普通诈骗相比,本案被告人张某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共谋。虽然按照现行司法实践爱,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但这显然影响到犯罪参与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故恳请法院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6.被告人愿意积极主动退赃,退还非法所得。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父亲进行了积极的民事退赔。按照司法实践,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被告人主动退赔或其亲友代为退赔的数额超过实际违法所得的,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7.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