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安徽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起诉实习律师熊某某以收律师费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56,372元。
辩护人认为,判决认定的诈骗罪“犯罪事实”,对外属于民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对内属于律所人员接案收费、实习律师管理等纠纷,依法应由民法、律师法以及实习律师行政法律法规调整,不构成犯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接案收费后,朱永彪不让熊某某拟定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怕法院不通过平添麻烦,但他自己又有怠于办案的习惯,之前他拖延办案被当事人投诉和起诉过,2021年阜阳市律协给与过警告处分。熊某某接案后朱永彪拖着不办,自己又不能单独办案,干着急但毫无办法,为此两人还吵过几架。他怕得罪指导律师实习通不过,不敢向当事人披露是朱永彪拖着不办。当事人怨声载道,有个别当事人催促办案不成要求退费外(解约和退费都需经朱永彪同意),涉案当事人只是催办,并无人要求解除委托和退费,也无人到司法局和律协投诉,更无人到公安报案熊某某诈骗。案发是朱永彪代表律所2021年6月3日登报解除与熊某某的实习协议(始终未通知熊某某),并到公安报案称熊某某诈骗,举报的事实是从3月份他就发现熊某某向十多位当属人私自接案和收费4万多元,5月份几个当事人联系不上他至所里交涉。证据显示,当事人无一人主动去公安举报熊某某,都是朱永彪报案后鼓动他们去公安报案的。公安机关在朱永彪报案当日即立案侦查,报案材料中无任何客观证据和当事人的投诉材料,报案前朱永彪未向他核实私自接案和收费情况,更无要求他整改的实习指导意见。
熊某某无非法占有当事人款项的事实,他是按照朱永彪的指示暂时保管,是合法占有。熊某某手机并未关机,也未离开本市,不存在为非法占有而逃匿的情况。熊某某提供的银行和税务证据证明他实习期间个人收入丰厚,兼职打两份工,案发前约两年月均收入达2.2万元,诈骗当事人2万多元费用(认定诈骗款5万多元中的50%为熊某某应得的分成)毫无意义;实习后律师执业利益远大于“诈骗”款,无必要去诈骗的这点小利;且以律所名义接案收费,非法占有无法实现。
因为熊某某接案收费,大部分案件朱永彪或律所拖延办案,法院就认定熊某某虚构代理案件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显然是强行把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且这种纠纷也应当由律协、司法局先行处理,之前就有朱永彪拖延办案被当事人投诉到律协和向法院起诉,阜阳市司法局也处理过该市两起其他律师私自接案收费的情况,这才是合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
侦查阶段熊某某退还当事人所交全部费用,是应警察要求的民事解约行为,不是退赃,之前未退费是因为指导律师没发话不能退。退费后大部分当事人还写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指导律师举报自己指导的实习律师诈骗,实属罕见。熊某某说是因为2021年3月份,朱永彪要求他单独应付司法厅局年检来律所检查而自己不愿意有关,熊认为自己是实习人员,不便代表律所应对,招致朱的怨恨。
侦查机关在朱永彪报案、无实质证据情况下当日立案,违反立案程序,使人怀疑二者之间有说不清的某种关系。
颍东区法院做出的两次一审判决都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刑诉法规定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委会是该院最高审判机构,只有一个,无法另行组成审委会,但参加过第一次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成员应当回避发回重审案件,但该院第二次审委会会议中有应当回避的成员而未回避,或参会审委会人员少于法定半数以上,有这两种情况之一的,都构成程序严重违法,故该院审委会的第二次讨论决定应当无效。因此本案发回重审时,该院就应当提请阜阳市中级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现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已经发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再第二次发回重审,阜阳市中级法院应当撤销重审的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