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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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指南

蚌埠市司法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

蚌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一、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1.蚌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蚌埠市朝阳南路170-172号

联系方式:0552-2073122

2.怀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75号

联系方式:0552-8212086

3.五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康民路与龙河西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2-5056530

4.固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206号

联系方式:0552-6077317

5.龙子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蚌埠市治淮路706号

联系方式:0552-3016538

6.蚌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

联系方式:0552-3155148

7.禹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禹会区涂山路新怡绿洲23号楼103室

联系方式:0552-4952722

8.淮上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淮上区政府北门综治中心一楼东大厅

联系方式:0552-2829148

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创新大厦1楼110室

联系方式:0552-4090886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以下服务,费用均予以减免。

1.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均为免费开放。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案例查询、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组织提供人民调解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及转介服务,一律免费。

3.安排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值班期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律免费。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或者符合其他费用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减免费用。

5.其他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无偿服务指引

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

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条件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计算确定,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三、法律援助事项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申请

(一)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五、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全省法律服务热线:12348

1.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

2.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方式:0552-8212124

3.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方式:0552-5056148

4.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

5.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6.蚌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7.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

8.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2348”热线职责和功能

2.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为年老体弱、重病在身、残疾人员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3.对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和特殊案件及时协调转送或会同有关县、部门调处。

人民调解服务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五、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禁止的行为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人民调解流程

1.当事人申请或主动调解;

2.纠纷登记;

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引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3.受理;

4.选定调解员;

5.调解核实纠纷情况;

6.拟定调解方案;

7.开展调解;

8.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9.监督协议履行情况;

10.归档立卷。

九、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日常申请人民调解,可以直接到居住地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均有设立)口头或书面申请。专业性或行业性矛盾纠纷可到当地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请调解。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村(居)公益性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向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在推进基层治理和民主法治、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服务“三农”中发挥职能作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深化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打造村(居)法律顾问升级版。落实和推广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即每月到村(居)开展不少于4小时的实地服务,实地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协助村(居)治理,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

为统筹法律服务队伍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城区律师通过对口联系县(区)制度支援对接法律服务队伍资源少的县(区),实现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

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社会,通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并依托网络、媒体、法治文化阵地等各种平台,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服务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俗称“法考”,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即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1-2025年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具体放宽条件地方名单,请参阅每年司法部在法考报名前发布的公告,也可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蚌埠市行政范围内无放宽条件地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即2018年4月28日以后)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年份的前一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法考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当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当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往年报名情况,建议考生在报名通道开放后尽早报名,以免出现机位满的情况。

2.为尽量减少健康风险,建议考生就近选择报名地,尽量避免长途、跨越多地赴考,以免因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考试。

网上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一、“12348安徽法网·蚌埠市分站点”

“12348安徽法网蚌埠市分站点”打造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包括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普法宣传、政务服务等便民服务;集成PC终端、移动终端业务平台。

二、如何获取“12348安徽法网·蚌埠市分站点”

方法一(网页版):

安卓版APP下载????????????????????????????????????社会公众手机版

3.上网通过搜索引擎直接搜索“12348安徽法网”。

方法二(支付宝):

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更多服务,选择“司法服务”。

方法三(皖事通):

打开皖事通,在顶部搜索栏输入“法律服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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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法律服务指引

一、有偿法律服务指引

二、如何在网上找到法律服务机构

律师服务

一、律师的定义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律师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查询律师事务所、律师途径

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釆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蚌埠市律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1.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大厦B座36层

2.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胜利东路仁合大厦1599号4—5楼

3.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968号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4.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058号恒大御景湾小区北门2号楼2层

5.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河路420号(天桥东)

6.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4198号凤凰国际广场B座写字楼7楼

7.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143号

8.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燕山路968号冠宜大厦1号楼11层

9.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3楼

10.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工农路94号

11.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河路1011号蚌埠大厦1206室

12.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凤凰国际A座22楼

13.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朝阳路473号九州大厦五单元五楼

14.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明珠广场永昌国际D栋楼1101、1120、1121、1122室

15.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大厦B座27层

16.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0608—0613室

17.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B座28层

18.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28号银河中心1号楼24层

19.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99号紫阳大厦7层

20.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淮河路1028号新世纪广场9-18层东侧办公楼17楼东

21.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1号楼19层南侧

22.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3楼

23.安徽安疆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投资大厦1215室

24.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000号银泰城商业区5号楼18层

25.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南侧凤凰国际A座410号

26.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与虎山路交口凤凰国际广场A座24层

27.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龙腾路460号蚌埠绿地珠峰B座1305、1306

28.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蚌埠万达广场(二期)A1幢16层00163-00166室

29.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B座3101、3111、3112

30.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凤凰国际B座23层2304-2306号

31.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与文锦路交汇处天下墅5栋103室

32.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

地???址:曹凌路114号

33.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B座18层

34.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山区行湖路绿地珠峰22楼

35.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

地???址:禹会区东海大道荣盛时代广场1号楼1101-1103、1117-1118室

36.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振兴商场二楼

37.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供销社大楼东二楼

38.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A7号楼601-602室

39.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460号鑫皖广场A座13层

40.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四桥南三清财富城14栋1单元602、2单元601

41.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华仑大厦五楼

42.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律师楼二楼

43.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黄园北路晨光国际小区

44.安徽谷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固镇县城关镇黄园路北段晨光国际小区东门北侧

45.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五河县国税局原办公楼五楼

46.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中央广场C2-108号

47.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20号

公证服务事项

一、公证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以下的事项:

1.合同;

2.继承;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办理以下的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或事务。

二、办理公证程序

(一)受理条件

1.公民,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部、护照等,法人资格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1.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核实证据。

2.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五)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六)出证条件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2.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七)出证期限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九)复查和起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他们之间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常见公证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

(1)(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

②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④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2)(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②商标权利证明;

④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

(1)处分财产的遗嘱

②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③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2)处理事务的遗嘱

②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公司章程

②公司章程文本;

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④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⑤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⑥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出生(婚生子女)

②出生证明;

③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6.学历

②学历证明。

7.学位

②学位证明。

8.资格

(1)法人资格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非法人组织资格

②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9.(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②纳税证明。

10.证书(执照)

②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11.文本相符

②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12.合同(协议)

(1)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②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②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③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收养协议

②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③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④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4)解除收养协议

②收养关系证明;

③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5)抚养协议

③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④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6)变更抚养权协议

②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③原抚养权证明。

(7)(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③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④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承办机构

1.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95号

2.安徽省怀远县公证处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启王路701号

3.安徽省五河县公证处

地???址: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1号

4.安徽省固镇县公证处

地???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206号县委南门综治中心楼一楼

司法鉴定服务

一、司法鉴定职能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流程

2.审查及受理。鉴定人审查委托事项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委托项目并受理(必要时收集、补充有关材料)。

3.实施鉴定。根据委托项目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或检验,综合评判、构思鉴定结果及依据。

4.文书签发。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交由第二鉴定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确定终稿、签发。

5.出具鉴定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签名,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并退还有关材料,立卷并归档。

三、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3.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6.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书写错误的鉴定文书作补正说明;补正说明是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7.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能提出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或向所在辖区的司法局投诉。

8.当事人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可以通过向办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咨询解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五、收费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执行。

六、承办机构

1.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31号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2.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

地???址:蚌埠市怀远县健康路98号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3.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123号

4.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

地址: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立新北路与朝阳路交叉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

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41号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乙醇检测)

6.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路287号

7.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路6号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仅限乙醇检测)、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0552-2073953

基层法律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其他法律业务范围均可覆盖。基层法律服务依照规定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因此贏利,具有公益性。

二、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资格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禁止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五、如何聘请基层法律服务

六、全市登记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1.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吴湾路100号

2.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吴湾路北首101号

3.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禹会区吴湾路101号

4.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解放路立交桥南150米路东二楼

5.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153号东单元2楼

6.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143号二楼

7.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珠城路200号

8.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政府院内

9.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205号

10.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沫河口镇政府西200米

11.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政府院内

12.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永平街76号

13.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淮上区曹老集文化活动中心三楼

14.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明珠广场永昌国际大厦D号楼20层

15.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治淮路149号

16.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五河县小圩镇政府院内

17.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五河县头铺镇大院内

18.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房管大厦三楼

19.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A1108室

20.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怀远县包集镇包集街道

21.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怀远县龙亢农场龙翔路165号

22.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怀远县白莲坡镇政府南侧60米

23.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怀远县河溜镇政府院内

24.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固镇县城关镇黄元北路

25.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任桥镇政府老计生办一楼

26.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华盛街东段

27.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

地???址:杨庙乡政府大门西侧

28.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固镇县刘集镇街道

民商事仲裁服务

民商事仲裁是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机制。

一、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委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的19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等合同纠纷;

(三)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合同纠纷。

二、不予受理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不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蚌埠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蚌埠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受理。因此,请根据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表述,选择适用以下示范仲裁条款: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①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纠纷已经发生,但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经协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的,其协议内容可表述为: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之间因履行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___________与_________之间因___________发生的一切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同意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申请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主体信息、联系方式

2.列明仲裁请求

(1)除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外,所有有争议的请求须有明确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损失),仲裁请求中请勿出现“等”、“大约”的不明确表述。

(3)列明事实与理由

(4)落款处须有申请人签字/签章,并签署日期

1.申请人主体材料

例: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三)证据材料

1.提交证据时须附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页码范围、证明目的,须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写明提交日期。

2.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需要提交3份证据。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需要提交5份证据。被申请人有多个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证据。

五、联系方式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717号金融中心A座10层。

工作职责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结合实际提供或引导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8.配合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9.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职责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4.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二、工作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6.严格执行“四办”要求,能及时办理的事项,当日受理当日办结;不能立即办理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7.廉洁诚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不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二)首问负责制度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3.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部门(人员),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部门(人员);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处理。

4.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负责单位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6.承办人应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如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3.对不属于本窗口办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具体承办窗口;对不属于中心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部门申请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2.中心受理来信咨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咨询答复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3.对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当即时解答,并根据需要指引到相应窗口办理。对不属于中心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4.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或人民调解申请,中心应当在收到所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或受理调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或人民调解的,应当于通知的同时告知不予提供服务的理由。

5.对已决定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给法律援助承办机构。

7.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律服务范围,并根据情况适用具体的限时办结制度。

(五)满意度评价制度

按照关于公共法律服务“随时评价、随单评价,服务一次、办事一次,就接受服务对象评价一次”的要求,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供服务对象选择。在“皖事通”“蚌埠司法”设置评价模块,将评价“二维码”张贴在服务大厅显眼位置,每起咨询服务结束后,方便群众扫码评价。在公证机构前台,设置满意度评测仪,服务人员每次法律服务结束后,方便群众按键评价。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填单位置,摆放服务满意度测评表,设置私密区域和意见箱方便评价。也可发放评议表和信封、邮票,让群众填好后通过邮寄方式评价。服务人员每次法律服务结束后,要及时提醒办事群众填写,进行评价时要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只能提示或邀请服务对象进行评价,不得强迫,更不得自行填写。

(六)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2.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违反规定办理公共法律服务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它违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5.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7.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5)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3)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

8.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公共法律服务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9.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10.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11.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1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2)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答复书》。

15.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1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

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18.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投诉处理违法的,应当及时纠正。

(七)分流交办会办制度

2.受理事项经交办窗口处置后未能有效解决的,由中心主任分流交办至其他窗口办理,或者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6.建立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会办制度,总结交流中心工作经验,会商处置中心工作短板问题,推广应用服务标准,选树服务明星。

(八)岗位职责制度

1.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进驻中心机构(人员)的日常管理。

(2)负责对窗口值班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评。

(3)负责对值班期间中心信息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5)负责信访投诉接待引导分流到具体责任部门。

(6)负责对非常驻窗口服务事项进行接待引导分流到具体责任部门。

(7)按照首问负责制,做好窗口值班期间有关工作的跟踪监督问效。

(8)对于当事人提出有关事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做好说服解释与引导工作。

(9)遇有其他突发应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稳妥处置,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1)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亮证上岗。举止端庄、态度热情,文明用语,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3)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律以中心名义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钱物,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

(4)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援助条件又确需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名册,并告知其具有选择权。

(九)档案管理制度

1.法律事务办理人员在事务办结后30日内将事务办理文件、图片等资料或办结报告报送中心。

2.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事务办理档案管理规定,对办理人员报送的办事材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整理装订归档,不符合要求的,由办理人员在15日内补充。

3.法律事务档案一案一卷,心理健康服务档案一人一卷,按规定的顺序整理装订,登记造册,编号,盖章,经主任审批后归档。

4.遗失档案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学习培训制度

1.中心人员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

3.建立集中学习点名制度,按出席、缺席、病假、事假、公差、休假、迟到、早退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事先经中心负责人向主持会议人员请假,并由中心负责登记,每季度公布一次,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并按缺勤半天处理。

4.建立学习笔记制度。学习内容要做笔记,讨论发言要积极、踊跃,做必要的准备。

(十一)效能考核制度

1.全体人员要坚持“一改两为五做到”,坚定不移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做到对标对表,做到有求必应,做到真心真情,做到求真抓实,做到知敬畏守底线。

2.中心人员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凡主观不努力,不负责任,不能完成任务的或不服从领导决定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由市局效能建设考核部门追究责任。

3.严格遵守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规范。

(1)出勤制度规范: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处理私事;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班的,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人员去向牌要根据在岗、外出情况明示准确。

(2)服务态度规范:微笑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不得粗暴、冷漠对待服务对象,任何情况下不得同服务对象争吵;窗口单位桌椅设置要方便服务对象办事,合理设置休息区域,并提供免费茶水,大厅要有专人负责引导、答疑。

(4)岗位职责规范:落实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联系办理事项,不推诿扯皮;落实服务承诺制,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必须公开承诺,限时办结;落实AB岗制,确保不因个别工作人员离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当日处理、限时回复网民留言。

(5)审批时限规范: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及应用,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6)协调创新规范:牵头部门主动承担部门或多岗位办事沟通责任,不让服务对象在部门和科室间来回跑;对服务对象不得简单拒绝,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同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应当告知办理路径。

(7)办公管理规范:办公室应当保持整洁清新,办公用品摆放有序,资料归类存放,标签明示,方便查找;只允许摆放杯子、脸盆、毛巾等必要的个人物品,不得存放个人大件、贵重物品;窗口单位桌面物品摆放实行标准化。

(9)穿着仪表规范:工作期间要穿着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超短裙、破洞裤、吊带衣、背心、短裤、拖鞋等过于暴露或生活化服装,不戴佛珠手串;对着装有统一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着装;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不剃光头,女同志不浓妆艳抺、不理染怪发等。

(10)廉洁自律规范:廉洁服务,不“吃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隐瞒、不违规,不得公款大吃大喝、参与赌博和利用职务升迁、过生日、子女升学、婚丧事大操大办,聚敛财物。中心协助效能建设考核部门,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需求研判制度

2.要及时整理涉及“四个全覆盖”等重要内容的法律服务信息,做到日常情况每周研判、突发情况及时研判、预警情况超前研判,通过分析研判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并跟踪整改。

3.将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研判纳入考核,细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研判任务,对信息研判及时与否,研判质量高低,是否落实整改等与考核挂钩,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和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追责。

(十二)责任追究制

1.过错责任追究制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2.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3.过错的主要情形: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间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于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4)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5)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受理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6)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7)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8)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9)其他应该迫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4.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6)给子纪律处分。

5.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遭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贴偿责任。

7.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讨、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8.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9.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物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10.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的。

11.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由党组织研究作出。

(十三)统计报告制度

1.每日统计中心法律服务受理情况,工作数据及时报中心主任。

3.每月统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队伍建设、服务产品、服务绩效情况,填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表,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分管领导。

4.每半年分类汇总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摸清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向,梳理和推动法律服务产品开发,落实工作改进措施。

(十四)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

1.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事一卡,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填写交回。

2.定期回访。每月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3.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

4.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市局作出决定。

(十五)涉法涉诉信访移送接待制度

1.受理市信访局出具《移送单》的涉法涉诉初访案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2.根据信访人的诉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指引工作。对于情况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应当即时给予解答,指明解决的方法和途径,或直接移送调解。

3.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人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依法解决。

4.对符合援助条件且属于援助范围的,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信访局进行回复。

(十六)人民调解工作规程

1.当事人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中心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中心根据纠纷性质,可以决定由中心人民调解员直接组织调解,或分流至属地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中心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4.中心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依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

5.中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中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中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安抚措施,并及时报告。

8.中心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9.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10.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中心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三、市(县、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流程

1.当事人法律咨询直接在接待大厅法律咨询台接受即时服务。

(1)当事人办理公证服务的,告知其应提交的材料、证明,并提供市(县)公证处联系方式,指引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

(3)对不属于中心服务范围事项,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2)当事人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但确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在律师接待室办理,指引到律师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

(3)当事人要求调处矛盾纠纷的,在人民调解分流室办理。

若纠纷双方都在场且案件情况简单明了,适宜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信访纠纷当事人,由工作人员当场调处;无法当场处理的,或不宜在中心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由工作人员协调分流到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成功的,引导其走正常司法途径解决。符合援助条件的,进入法律援助程序。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且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进入法律服务程序。

(5)根据信访部门移送的初访涉法涉诉事项,在综合服务接待室办理,根据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蚌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022年8月18日印发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登记表

来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事项类别:

□调查评估???????□工作衔接???□汇报思想

□参加公益劳动???□解除矫正???□其??他

申请事项具体内容:

处理意见:

??????????接待人员(签字):

满意度

调?查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帮教对象工作情况登记表

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

□工作衔接???????□汇报思想???????□政策咨询

□解除帮教???????□其??他

网络咨询登记表

咨询日期:???年?月?日?????援咨字〔???〕第??号

咨询人基本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

共同咨询人数

咨询方式

□刑事??????

□民事(□劳动□侵权□婚姻家庭□其他??????????????)

□行政

□其??他

咨询内容:

答复意见:

蚌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登记表

咨询人姓名

性?别

□男??□女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咨询人情况(可多选)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少数民族□其它

联系地址

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

□律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其它

□人民调解

□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其它

□社区矫正

□安置帮教

□在本辖区居住法律文书齐全办理政策咨询、接收报到手续

□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通知补齐或更正

□不在本辖区居住退回

□综合服务

□行政初审□询问建议□投诉举报□涉法信访

咨询内容

答复意见

处理结果

□简要咨询□代书□择时预约咨询□咨询中申请援助□提供法律宣传资料

□指引律师承办???□指引公证承办□指引司法鉴定承办□指引基层法律服务承办

□上门服务???????□调解解决????□移送处理??????□其他渠道求助引导

THE END
1.天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工作时间法律知识专题听律网潘登律师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关于消费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费纠纷的官司。 天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工作时间相关内容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天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工作时间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https://m.471.cn/zt/2260339.html
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低保的残疾人还可以在康复、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救助,具体政策请咨询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残联等有关部门。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https://www.bdpf.org.cn/n1508/n1509/n1511/c3472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