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李某与谢某夫妇生前拥有房产2套,2006年1月,夫妇二人将其房产赠与其长孙李小军一套、次孙李小果一套,并办理了公证。2009年1月25日、2011年8月4日,李某与谢某夫妇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李小军和李小果二人管理使用。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李小军、李小果二人便欲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却遭到了其叔叔(系李某、谢某夫妇之子)等人的阻止。为此,李小军、李小果二人将其叔叔诉至法院。争议的房产应当归谁所有?
【荣凯说法】涉案房屋应归李小军、李小果所有。因为李小军、李小果与其祖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有效,故该房产应依赠与协议归李小军、李小果所有。本案属对财产所有权的认定问题,牵涉到对赠与协议效力的判定问题。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谢某生前将自己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李小军、李小果,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李小军、李小果对所受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故本案争议的房产应根据赠与协议归李小军、李小果所有。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赠与人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故李小军、李小果的叔叔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应由其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现该房屋面临拆迁,根据有关规定,李小军、李小果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其他人不应妨碍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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