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引发的对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思考

案件一:当事人申某,男,14岁。申某的父亲和母亲蔡某于1993年结婚,同年申某出生。2005年,申某父母离婚,申某由父亲抚养。

2007年3月,申某的父亲因病去世,蔡某拒不履行抚养申某的法定义务,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且长期在外地居住,致使申某无人抚养,因申某无其他亲属,所以处境甚是凄凉。于是,作为长期抚养申某的长辛店镇村委会起诉蔡某,请求法院撤消蔡某作为申某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案件二:当事人刘某,女,12岁。刘某的父亲和母亲逯某于2000年7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认双方婚生女刘某由父亲抚养。2001年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刘某一直由在京居住的祖父母抚养。此外,早在刘某出生5个月后,母亲逯某即经常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刘某从未履行任何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刘某自幼便一直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实际监护、负责照料。因逯某系黑龙江人,其不作为的行为致使其女刘某至今无法申报户口,给其生活、学习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于是,刘某的祖父母起诉逯某,请求法院撤消逯某作为刘某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并判令祖父母取得对刘某的监护权。

二、处理结果

另一起刘某的案件(案件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都未能予以立案。目前,因没有法院的判决,刘某的户口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三、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消变更的思考

两起案件虽然情况各异,但是在关键问题上却高度一致:即都是在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死亡、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代为履行监护义务的当事人要求撤消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资格。那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能否撤消变更针对这种情况,有些人(包括受理、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尤以审查受理案件二的法官更为突出)认为父母是天生的法定的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是天生的,法定的,是不能撤消的。只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出现如下情况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经法院认可才取消其监护权: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所以两起案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都不能撤消。[page]

对此,笔者却认为这种情况的监护权可以撤消。关于“撤消变更监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四、当前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透过两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尚显薄弱。仅以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例,2007年,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3件,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为216件,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高达97%,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保护可见一斑。反观民事法律援助,2007年,共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228件,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为8件,仅占全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3.5%,且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多为索要抚养费。难道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问题只有抚养费纠纷么当前,随着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未成年人财产纠纷、肖像权纠纷等问题增多,结合两起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案件,笔者认为造成当前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单一状况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援助范围尚不宽泛。目前,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主要依据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京政办发[2007]54号《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保护可以依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较为到位和全面。而受理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根据《条例》的第十条第四项“请求给付抚养费”和《意见》“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及“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据此,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援助保护只有两类:一是有关索要抚养费的问题;二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那么,随着未成年人民事法律问题的逐渐增多,如监护权问题、侵犯未成年人财产问题、未成年人继承和受遗赠问题等,仅对其进行两类问题的法律援助显然不足以应对社会的需要。所以,扩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范围是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建议: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逐步放宽对未成年人案件范围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对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page]

3、对“小额爱心”基金保障与宣传力度尚显不足。当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设立在丰台区致诚律师事务所,在辖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下设的“小额爱心”基金(香港慈善人士捐助),也已在丰台法院少年庭的审批下对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及因家庭困难无经济能力接受教育等未成年人进行过捐助。但就该基金如何申请及审批条件,大多数公众却并不知晓。

建议:随着对未成年人民事法律保护的日趋完善,机构、社团、援助中心及法院在为未成年人申请使用专项保护基金上应不断完善制度,应建立多部门申请基金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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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捍卫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为指导律师规范化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严格职业操守和执业规范,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http://sdlawyer.org.cn/doc/201304/0e087e68-8fbf-4edd-8819-babf11a7dea3.htm
2.新刑诉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吗?目前,我国虽然制定和颁布了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是,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却缺乏相对完善的制度。近年来,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从这一制度起源至今的500多年时间里,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给与了高度的重视,然而却都忽视了对另一个特殊的https://www.64365.com/zs/793516.aspx
3.法律援助呵护未成年人黑龙江日报6月1日讯自6月1日起,省司法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惠民生·守望成长呵护未来”专项活动。通过三项举措加强我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和保障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 https://m.dbw.cn/heilongjiang/system/2020/06/01/058430117.shtml
4.未成年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法律资讯未成年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法律援助辩护? 导读:在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保护群体,在面临刑事诉讼或其他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依法获得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辩护。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困难、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可能被判处刑罚等情况。https://m.maxlaw.cn/n/20240321/11026819471524.shtml
5.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广州法律援助全覆盖让未成年人感受法治温暖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团市委合作举办培训班,邀请全国知名专家、资深法官和律师进行授课交流,提高全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律师的能力素质。 发布《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属广州市首个特殊人群的法援指引),对律师承办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指引。开设“法律专家”门诊窗口,对重大复杂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5/26/c3574401.html
6.我省出台实施法律援助法若干规定——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优先“‘特定群体关怀’是我们这次法律援助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介绍,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烈士遗属、军人军属等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http://www.hn.xinhuanet.com/20240802/df3ff083c2c743b69e73dcbe472d10b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