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湖南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尹双凤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要求,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目前划转工作已基本结束。2022年全国共计入库社会保险费7.4万亿,入库非税收入8.2万亿,成效显著。但由于目前模式下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点多面广,且划转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经调研企业和组织社保、税务、法律等领域专家进行研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社保费执法依据标准不一。《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为万分之五,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为千分之二;《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用人单位,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4.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执法手段较为薄弱。与《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完整的征收、管理、检查、处罚等执法权不同,现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的政策法规暂未赋予税务部门足够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权,如非税收入对于缴费人不缴、少缴、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费等行为,只能进行不具有强制性的催报、催缴或移交财政等部门处理,无权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
5.非税收入征收立法层级偏低。非税收入费种大多由规章、规范性文件所确立,法律层级不够。以滞纳金为例,《行政强制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滞纳金应由法律设定,而非税收人的滞纳金标准则大多由部门规章其至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设定,存在执法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事项急切程度提出以下建议:
3.坚持务实管用原则,先行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考虑到修订《社会保险法》程序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建议先行修订《暂行条例》,并在基本保持《暂行条例》现行体例安排、章节结构和条款顺序的基础上,以最小修改求得最大共识、最快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