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申请再审指南)法律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第六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般应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九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一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第十三条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各巡回法庭及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再审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再审申请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再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上传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

(三)填写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再审申请人在线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补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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